【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1/6 0:00:00

王某某煽动分裂国家等减刑案
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某某。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3413.3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0年7月、11月、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9月、10月、2013年1月至5月、10月因在《春芽报》刊稿共奖38分;2012年3月因获监狱征文比赛第一名奖2分;2012年11月因获监狱红歌比赛第一名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度评为监狱优秀报道员。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共获达标分1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孙建忠
审判员林俏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