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5/14 0:00:00

阿卜杜拉.麦麦提分裂国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阿卜杜拉.麦麦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该犯因分裂国家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以(2009)沈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曾于2012年11月16日减刑9个月。
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系主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从严减刑范畴。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阿卜杜拉.麦麦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维武
审判员胡玲
审判员朱薇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