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相同。本案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明:梁杏琴基本身份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18日,梁杏琴携带熊爪经罗湖口岸入境,被现场查获。2017年10月4日,梁杏琴在广州南站被车站派出所抓获。
3.查验记录表、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货物照片证明:2016年8月18日,梁杏琴经罗湖口岸携带疑似熊爪440克,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
4.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仓储凭单证明:罗湖海关于2016年8月18日扣留涉案熊爪440克并移送缉私部门,后由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对该290个熊爪(440克)予以扣押。
5.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2016年8月18日19时31分许,梁杏琴经罗湖口岸入境。
6.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熊爪价值的复函证明:每个马来熊爪的价值为250元。
7.通关记录、海关行李物品查验记录单证明:2016年8月18日,梁杏琴携带的汽车配件已作退运处理。
8.被告人梁杏琴供述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9.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疑似熊爪290个,共重440克,经形态学方法和分子生物学方法鉴定,均为哺乳纲肉食目熊科马来熊的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