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张志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磊,男,l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骆林诗,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磊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余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张志磊持中国护照经罗湖口岸入境,逃避海关监管,经过海关申报台未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疑似鳄鱼皮(大号2张、小号3张)共计5张、疑似鳄鱼皮爪钥匙扣5个以及工艺毯4张、疑似鳄鱼皮手提包3个。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疑似鳄鱼皮5张均为脊索动物门爬行纲鳄目物种的鞣制皮张,疑似鳄鱼爪钥匙扣5个均为脊索动物门爬行纲鳄目物种的鞣制爪制品,疑似鳄鱼皮制皮包3个均为脊索动物门爬行纲鳄目物种的鞣制皮块制品。

鳄目所有种(CROCODYLIAspp.)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l或附录Il。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确定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复函》[粤林复函(2015)523号],每张鳄目所有种的皮价值为30000元,每个鳄目所有种的爪价值为1875元,鳄鱼皮手袋价值无法确定。据此计核,涉嫌走私入境的鞣制鳄鱼皮5张及鳄鱼爪5个的价值为159375元。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磊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志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情节较轻。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志磊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提出其父亲患精神疾病住院,母亲也患病,小孩刚出生,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相同,本案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查获经过、检查(检验)记录表、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记录表、仓储凭单证明:被告人张志磊于2015年8月14日持中国护照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疑似鳄鱼皮5张、疑似鳄鱼皮爪钥匙扣5个、鳄鱼皮皮包3个、疑似镶宝石工艺毯4张等货物物品,未向海关申报。

2.抓获经过、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被海关查获后,由于涉案物品的鉴定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当时没有对张志磊进行扣留,刑事立案后,基于张志磊有经常出境的记录,罗湖海关缉私分局直接对其采取了上控手续,2017年10月17日青岛机场边检站在进行出境边防检查时查获张志磊。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10月23日扣押被告人涉案物品。

4.出入境记录、海关记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在2015年8月14日案发前后多次前往泰国等地。

5.常住人口身份信息、护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志磊为国内居民,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罗湖海关提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3年版和2017年版相关部分的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两个版本公约中关于鳄目所有种的规定没有变化。

7.被告人张志磊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8.鉴定意见

(1)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指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机构的复函》复印件、鉴定人资质证明复印件证明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种类等情况。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价格鉴定证书、《金银珠宝首饰鉴定评估报告》证明:挂毯4张总价值900元,染色石英岩、玻璃价格2400元。

(3)偷逃税款计核清单证明:罗湖海关对涉案物品计核10470元,漏缴税款3141元。

(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确定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复函》证明:每张鳄目所有种的皮价值为30000元,每个鳄目所有种的爪价值为1875元,鳄鱼皮手袋价值无法确定,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动物个体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该种动物个体的价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磊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张志磊如实供述罪行,具结认罪认罚,系初犯,本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志磊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珍贵动物制品(品名、数量等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玮

审判员谢安

审判员姜君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莉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