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相同,本案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查获经过、检查(检验)记录表、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记录表、仓储凭单证明:被告人张志磊于2015年8月14日持中国护照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疑似鳄鱼皮5张、疑似鳄鱼皮爪钥匙扣5个、鳄鱼皮皮包3个、疑似镶宝石工艺毯4张等货物物品,未向海关申报。
2.抓获经过、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被海关查获后,由于涉案物品的鉴定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当时没有对张志磊进行扣留,刑事立案后,基于张志磊有经常出境的记录,罗湖海关缉私分局直接对其采取了上控手续,2017年10月17日青岛机场边检站在进行出境边防检查时查获张志磊。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10月23日扣押被告人涉案物品。
4.出入境记录、海关记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在2015年8月14日案发前后多次前往泰国等地。
5.常住人口身份信息、护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志磊为国内居民,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罗湖海关提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3年版和2017年版相关部分的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两个版本公约中关于鳄目所有种的规定没有变化。
7.被告人张志磊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8.鉴定意见
(1)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指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机构的复函》复印件、鉴定人资质证明复印件证明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种类等情况。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价格鉴定证书、《金银珠宝首饰鉴定评估报告》证明:挂毯4张总价值900元,染色石英岩、玻璃价格2400元。
(3)偷逃税款计核清单证明:罗湖海关对涉案物品计核10470元,漏缴税款3141元。
(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确定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复函》证明:每张鳄目所有种的皮价值为30000元,每个鳄目所有种的爪价值为1875元,鳄鱼皮手袋价值无法确定,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动物个体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该种动物个体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