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杨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车牌号为MDY91-7585的白色尼桑车1辆,返还被告人杨某;扣押的HUAWEI手机1部、vivoX9Plus手机1部、65只鹩哥,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