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杨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2月24日生,景颇族,大学文化,农民,缅甸国人。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

辩护人番景泉,云南省腾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番景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一个不知名男子(在逃)在我国境外购买得65只鹩哥用三个箱子分装后,用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二人约定运费共计人民币900元,该不知名男子将65只鹩哥从缅甸国瓦城通过长途汽车运输发往密支那,并将缅文接货单及欧某(不起诉)的电话号码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杨某,由被告人杨某驾驶车牌号为MDY91-7585的白色尼桑车到密支那车站接货后,独自驾驶车辆经甘拜地从腾密公路中缅友谊隧道运输至中国云南省腾冲市猴桥镇猴桥社区“懒板凳”公路边,当日由于欧某有事便让其父亲蔡某前往“懒板凳”接货,欧某告知蔡某向被告人杨某垫付运费900元,并将货运输至腾冲市猴桥镇下街交货,再向收货人收取运费人民币1200元(含垫付的900元),后蔡某驾驶车牌号为MDY4K-6136的白色丰田轿车到“懒板凳”接到货物后离开时被腾冲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查获的65只活体鸟为鹩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Ⅱ物种,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无异议。其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杨某并不知道在中国境内走私鹩哥是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3、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涉案的白色尼桑车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请法庭返还该车辆。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1、云南省腾冲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物证车牌号为MDY91-7585的白色尼桑车1辆、车牌号为MDY4K-6136的白色丰田车1辆(已发还欧某)、HUAWEI手机1部、vivoX9Plus手机1部、65只鹩哥及其照片;2、云南省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的缅甸联邦共和国国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腾冲翻译协会出具的身份证翻译件;3、证人蔡某、赵某1、赵某2、尚某1、欧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17]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云南省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的腾森公(刑)勘[2017]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话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检验笔录、微信语音聊天信息提取记录、被告人杨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欧某、蔡某、赵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逃避海关检查,走私珍贵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对被告人杨某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车牌号为MDY91-7585的白色尼桑车1辆,因该车并非专门用于犯罪活动,应返还被告人杨某;扣押的HUAWEI手机1部、vivoX9Plus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扣押的65只鹩哥,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车牌号为MDY91-7585的白色尼桑车1辆,返还被告人杨某;扣押的HUAWEI手机1部、vivoX9Plus手机1部、65只鹩哥,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雪娇

审判员郭美玉

人民陪审员寸待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