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18/1/29 0:00:00

邢跃宗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通知书
当事人信息

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中院赔委会)(2016)内07委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温克旗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已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河市中院)生效判决整体转让,不应再由你承担,鄂温克旗法院存在重复执行行为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鄂温克旗法院是否存在错误执行的关键是该院是否重复执行了你的财产,你主张鄂温克旗法院在执行了你在安发煤矿的股权之后又重复执行了你的退休金等财产,但你提交的黑河市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形式要件欠缺,经鄂温克旗法院核实,黑河市中院以书面回函的形式称,没有你所述的案件,亦并未执行你的股权。且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你的股权因人民法院的执行而产生变动,故你主张鄂温克旗法院重复执行的依据不足,不能认定鄂温克旗法院存在错误执行行为。另因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不属于国家赔偿审理范围,故你请求撤销鄂温克旗法院相关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主张,不应在国家赔偿程序中予以审查。

综上,呼伦贝尔市中院赔委会的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