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鄂温克旗法院是否存在错误执行的关键是该院是否重复执行了你的财产,你主张鄂温克旗法院在执行了你在安发煤矿的股权之后又重复执行了你的退休金等财产,但你提交的黑河市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形式要件欠缺,经鄂温克旗法院核实,黑河市中院以书面回函的形式称,没有你所述的案件,亦并未执行你的股权。且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你的股权因人民法院的执行而产生变动,故你主张鄂温克旗法院重复执行的依据不足,不能认定鄂温克旗法院存在错误执行行为。另因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不属于国家赔偿审理范围,故你请求撤销鄂温克旗法院相关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主张,不应在国家赔偿程序中予以审查。
综上,呼伦贝尔市中院赔委会的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