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张靖南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靖南,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住江城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8月19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靖南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靖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靖南在江城县勐康口岸边境检查站入境时,勐康边防检查站执勤民警对其驾驶的白色云JXXXXX北汽威旺面包车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其藏于引擎盖下欲从老挝走私回国的一只小鼷鹿(死体)。经鉴定该只鼷鹿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6250元。并指控被告人张靖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靖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接处警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取保候审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绿海司法鉴定中心[2017]动鉴字第17号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孙某、李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靖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靖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属国家一级保护珍贵动物小鼷鹿1只(死体),价值人民币6250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靖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靖南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扣押的鼷鹿一只(死体)、运输工具北汽威旺云JXXXXX号白色面包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晶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