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8 0:00:00

张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生。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1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1月10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8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恩周、刀孟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赵某某驾驶车牌为云NXXXXX的汽车一起到陇川县章凤镇玩,当天二人从陇川县户撒乡出发到陇川县章凤镇拉影经济开发区后,被告人张某某让赵某某把车停在路边等候,其独自一人到缅甸雷基市购买了穿山甲甲片后,返回到赵某某的车内,并将甲片放到后备箱。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让赵某某驾车带其到盈江县,当日15时54分许,途经腾瑞线军民桥路段时被边防武警查获,并当场从云NXXXXX号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穿山甲甲片疑似物10千克。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是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爪哇穿山甲甲片,价值人民币374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认罪。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称量照片、辨认照片、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况,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甲片10千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维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