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林某某将110件物品以“原木”为名从印度走私到香港,并委托深圳升洋联合国深圳XX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取货物后,出具熏蒸证明后委托中国外运甘肃公司运输到甘肃机场集团公司空港国际物流仓库,然后委托甘肃沃德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负责报关清关,同年3月5日该批走私货物到达兰州,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员金某某X以“木质工艺台灯”为品名,福建省仙游县榜头六红福家俬XX加工厂为收货单位向兰州海关报关,兰州海关人员在查验时,发现进口原木与申报品名不符,有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嫌疑,遂将总重量为1062千克的110件原木查扣。经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原木中101根为檀香紫檀木,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经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101根檀香紫檀木价值为2128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线索、接受刑事案件审批表、侦破报告,证实兰州海关在工作中发现,2012年3月6日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木质工艺品,重量1062克。经查验,箱内有质地坚硬的原木110根。涉嫌走私濒危物种,遂立案侦查。
2、查验结果确认单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证实2012年3月7日,兰州海关现场业务处人员在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空港国际物流仓库,对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原产地为印度、从香港进口发往福建省仙游县榜头六红福家俬XX加工厂的108根表面有黑漆涂覆、质地坚硬的原木工业品灯座,进行查验时发现品名与货物实际相差较大,遂委托国家林业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确定为蝶形花科紫檀,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3、进口代理协议,证实2012年2月10日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仙游县榜头六红福家俬XX加工厂签订了委托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福建省仙游县榜头六红福家俬XX加工厂从香港进口木制工艺品的代理协议。
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实2012年2月29日,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向兰州海关提出申报,要求对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原产地为印度、从香港进口的发往福建省仙游县榜头六红福家俬XX加工厂的1062克木制工艺术品进行通关。
5、购货合同,证实2012年2月29日买方深圳升洋联合国深圳XX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卖方印度世纪公司印度XX公司签订共计110件价值1100美元的原木购销合同,目的地从印度到香港、到兰州。
6、入境货物通关单,证实201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知兰州海关,对从香港进口的原产地为印度的110件1047克原木已通过检验,通知海关放行。
7、代理报关委托书,证实2012年3月5日,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甘肃公司签订授权该公司代理运输从香港到兰州的木制工艺品委托书。
8、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兰州海关从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空港国际物流仓库查扣了被告人林某某走私的922.2千克的檀香紫檀木;同时从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查扣10000元赃款。
9、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3月21日、2013年11月20日兰州海关先后委托国家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对2012年3月7日从兰州海关查扣的走私物品检材、108根原木进行鉴定,所送检材及108根原木中101根系蝶形花科紫檀,属檀香紫檀木,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10、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走私的物品价值212850元。
11、证人金某某X的证言,证明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找到我,说要从香港进口油漆处理过的木质工艺灯座,我说只要不是国家禁止的濒危物种就可以代理进口。我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商务合同、付汇、负责海关的报关及商检报检手续,林某某负责货物的品质、价格、客户以及在国外的运输及清关、提供原产地证明和熏蒸证明等,商定好各自的权利后,2012年2月,我将协议发给深圳的代理公司业务员江涛,他签字盖章后传给我,2月28日林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香港方面发货了,3月5日海关通知我公司货已到海关监管仓库,我公司即刻通知物流公司到海关联系报关,后林某某给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打款10000元用于清关的费用。海关经过检测,证实是小叶紫檀,我才知道被林某某骗了。
12、证人江涛的证言,证明2012年林某某找到其说准备从印度到香港、香港到兰州进口一批用于生产木制工艺品的木材,但其公司在香港没有人收货,由我公司代为收货后空运到兰州,货物在香港期间货物清关及提货由我公司负责,印度的林先生在发货前从印度将装箱单、发票、空运单以邮件发给我。我就答应了,我提出到兰州落地的报关及其他事项由林某某负责,之后,一个印度的林先生将发货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然后兰州一个姓金的女的开始与我联系,我收到印度方面的邮件后传给姓金的女的。
1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实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因走私1996.2公斤、价值48.4794万元檀香紫檀原木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5万元。
14、释放证明,证实2010年3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因犯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被厦门海关刑事拘留,羁押于福建省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1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后释放。
15、罚没款收据,证明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
1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林玉仕问我能不能从印度给他的福建省仙游县榜头六红福家俬XX加工厂进口一批红木,我说可以。2012年2月确定由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在兰州做代理服务,由麦克介绍的深圳升洋联合国深圳XX联合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为货运代理商,负责将货物从深圳转运到兰州,该公司业务员江涛与我们联系。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的金雯负责在兰州报关业务,2012年2月29日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仙游县榜头六红福家俬XX加工厂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内容是由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从香港将原产地为印度的檀香紫檀以原木名义走私到国内,我给金某某X所在的朔昌XX贸易有限公司打款10000元用于清关的费用。给海关的税款及其他款项都是我缴纳的。这些钱都是世纪公司所给,所有走私的事都是我负责联系。我与金某某X联系时,为了让她相信,给她说我们从印度进口木材要在兰州开一个加工厂做工艺品,实际在骗她。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林某某所提走私的货物系印度世纪公司麦克的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证据不足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某为从印度走私该货物,事先联系深圳升洋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甘肃朔昌贸易有限公司等,并支付报关费用的事实不仅有证人江涛、金雯的证言,还有付款证明、银行凭证、查扣清单、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也做过多次有罪供述,所供时间、地点、情节等均能与前述证人证言、书证完全吻合,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其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