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达瓦与不丹人有生意往来,因不丹人欠了被告人达瓦60余万元的生意往来债,不丹人提出有一批红木卖掉后抵债,被告人达瓦同意其要求,双方协商用檀香紫檀抵债。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午夜,不丹人通过亚东县帕里镇中不交界中方一侧的达热塘绕关的方式将186根檀香紫檀走私入境,并交给被告人达瓦和巴桑普赤,二被告人将这批檀香紫檀藏匿于大热塘牧场一间小屋子内近三个月。2016年3月份后,因牧场即将开放,担心藏匿的檀香紫檀被人发现,被告人巴桑普赤提议把这批物资搬运到在白朗县被告人巴桑普赤弟弟洛桑之家,于是被告人达瓦驾驶一辆厢式货车(×××)与被告人巴桑普赤将檀香紫檀从达热塘转移到白朗县被告人巴桑普赤弟弟洛桑家中藏匿。2016年8月3日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从白朗县洛桑家查获186根涉嫌檀香紫檀,经称重重量为3046.11千克。经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通过电话传唤存放在洛桑家中的檀香紫檀货主,接到电话后被告人达瓦赶往缉私分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物种属性鉴定,涉案木材物种名为檀香紫檀,该树材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国家重点监管木材。经价格鉴定,涉案檀香紫檀木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叁拾壹万伍仟零肆拾元整(¥:2315044元)。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涉案檀香紫檀照片。证实: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缴获走私檀香紫檀的性状、数量。
2、立案决定书。证明;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达瓦、巴桑普赤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证明: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在白朗县洛桑家中缴获涉嫌走私檀香紫檀并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达瓦,被告人达瓦于2016年8月3日20时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巴桑普赤于当年11月3日侦查人员盘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列为共犯归案。
4、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二被告人归案后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达瓦和巴桑普赤的身份信息及其年龄,二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8月3日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根据接到的情报,驱车前往白朗县洛桑之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搜查出疑似红木的木材并当场清点后装车带走。
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二被告人在白朗县洛桑之家藏匿的186根3046.11千克疑似红木及其带有英文字母4条麻袋当场扣押。
8、称重记录。证明:2016年8月3日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西藏白朗县洛桑家依法查获疑似红木186根,在见证人仁增的见证下进行称重测量,共计3046.11千克。
9、鉴定通知书、聘请书及回执声明。证明:2016年8月8日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对涉嫌走私疑似檀香紫檀186根(3046.11千克)名称、属性和保护级别向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聘请专业人员鉴定。
10、取样记录。证明:2016年8月8日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旦增贡布、李增君和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黄某、郝某在见证人的见证和被告人的在场下,依法从涉嫌走私进境的186根(3046.11千克)疑似檀香紫檀中提取24根疑似檀香紫檀的样品进行鉴定。
11、通话记录详单。证明:二被告人接货、转运、沟通买主的时间及呼被叫双方通信号码。
12、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两份投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13、证人洛某1的证词。证明:2016年8月份,其从被告人达瓦处用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白色厢式货车(车牌为×××)。
14、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檀香紫檀运输工具×××厢式货车,系被告人达瓦借贷购买,由于被告人达瓦的两个孩子供学,加之被告人达瓦身体虚弱做了手术,家庭经济困难,该车辆已被其卖掉。
15、证人洛某2的证词。证明:2016年7月份的一天午夜12时许,其姐姐和姐夫开着一辆130厢式货车突然到其家说帮他们存放一些木头,我们三人一同把木头从车上卸下来存放在草圈里,然后他们俩人就回去了。8月1日姐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汉族人在等着叫我去接一下并给了其联系号码(187XXXXXXXX)。下午6时我给其打了一次电话没有接通,之后那个汉族给我回电话问我是谁我说亚东那边叫我联系你的那个人,那个汉族说是7点左右回到白朗县,到了9点左右有四名汉族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到我家看了那些木头说:”过两天以后给我联系”,我说我不知道什么事情,你们直接跟帕里的姐姐联系。
16、证人蒋某的证词。证明:在白朗县洛桑家存放的红木货主为被告人达瓦。因被告人达瓦欠蒋某10万余元生意往来账,经催款无果,被告人达瓦说我有一些红木卖完了后付款,你帮我留意下买家,蒋某为了收欠账,联系了木头买家福建商人黄凤金,且被告人达瓦答应蒋某作为中间人,同意支付一两万元回扣。2016年7月31日,蒋某与黄凤金等四人开车到白朗县洛桑家看了那批红木。
17、被告人达瓦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达瓦与不丹人有生意往来,因不丹人无力偿还被告人达瓦的欠款,于是商议用檀香紫檀抵债。2016年1月下旬,不丹人通过亚东县帕里镇中国与不丹交界中方一侧的”达热塘”绕关的方式,分两次将186根檀香紫檀运到”达热塘”牧场,后二被告人将这批檀香紫檀藏匿于达热塘牧场。2016年3月份后,因牧场即将开放,二被告人担心藏匿的檀香紫檀被发现,被告人达瓦驾驶一辆厢式货车×××与妻子巴桑普赤将檀香紫檀从达热塘转移藏匿至白朗县玛乡旺学村妻子巴桑普赤的弟弟洛桑家中。因被告人达瓦无力偿还蒋某的欠款,跟蒋某商议帮忙卖掉这批红木,后侦查人员发现后,其主动到日喀则市海关接受调查,且由于被告人达瓦偿还贷款及维持家庭,该厢式货车×××,以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同村的旦增南加的事实。
18、被告人巴桑普赤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巴桑普赤的丈夫达瓦与不丹人有生意往来,因不丹人欠了我们的钱,用檀香紫檀抵债。2016年1月下旬,不丹人将186根檀香紫檀运到达热塘牧场里,后被告人巴桑普赤与其丈夫达瓦两人将这批檀香紫檀藏匿于达热塘牧场。2016年3月份,因木材走私查的严且牧场即将开放,被告人巴桑普赤跟丈夫达瓦商议将红木运到被告人巴桑普赤弟弟洛桑家中,后两人开车将达热塘牧场的红木转移藏匿至白朗县玛乡旺学村弟弟洛桑家中的事实。2016年11月3日侦查人员盘问本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9、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的803达瓦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中全部186件树材的物种中文学名为檀香紫檀,属被子植物门双子叶植物纲豆目科紫檀属;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和附录Ⅲ》中所列物种名录,檀香紫檀被列入附录Ⅱ中,被列为国家重点监管木材。
20、鉴定人资格证书。证明:本案中的鉴定人黄某、郝某具有木材种类和木质林产品及森林资源因灾害损失等检验鉴定资格。
21、西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价格认定标的186根、3046.11千克檀香紫檀于2016年8月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叁拾壹万伍仟零肆拾肆元整(¥2315044元)。
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①2016年8月3日侦查人事先准备好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叶大勇的见证下,辨认人洛桑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为存放在自己家中檀香紫檀的货主达瓦;②2016年8月3日侦查人事先准备好的10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叶大勇的见证下,辨认人洛桑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女性为存放在自己家中檀香紫檀的巴桑普赤。
23、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①2016年8月8日侦查人员向被告人达瓦提出辨认要求后,在见证人扎西的见证下,被告人达瓦对侦查人员查获的186根疑似檀香紫檀辨认为自己在中不边境绕关走私的该批货。②2017年2月22日侦查人员向被告人巴桑普赤提出辨认要求后,在见证人阿旺伦珠的见证下,被告人巴桑普赤对侦查人员查获的186根疑似檀香紫檀辨认为自己在中不边境绕关走私并存放在白朗县洛桑之家的这批货。
24、被告人达瓦的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在见证人普布桑珠的见证下,被告人达瓦的指路来到中不边境达热塘,被告人达瓦指出该地方分别是从不丹人处接手的檀香紫檀的地点及暂存檀香紫檀的达热塘牧场的小房子。
25、被告人巴桑普赤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在见证人普布桑珠的见证下,被告人巴桑普赤的指路来到中不边境达热塘,指出该地方就是从不丹人手里接受檀香紫檀后暂存在达热塘牧场的小房子。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巴桑普赤的指路来到拉萨海关缉私分局院内,在见证人阿旺伦珠的见证下,仔细观察并逐一点数该批檀香紫檀后指出这批货就是本人藏匿在白朗县玛乡旺学村弟弟洛桑家的这批货。
26、视听资料。证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均是真实合法有效,侦查人员没有对二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诱供。
上述证据,二被告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