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4/21 0:00:00

钟某1走私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1,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淘宝网店店主,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1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清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1及其辩护人夏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钟某1在其注册的“双子星娱乐”淘宝网店接受客户委托,从亚马逊美国、德国、英国等境外网站代购同性恋题材的画册,并在该淘宝网店销售牟利。2016年1月20日至同年4月13日,被告人钟某1从国外网站订购的同性恋题材的画册,在入境时,有170本被武汉海关查获。其中,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首次查获被告人钟某1从境外网站订购的3本画册时,要求其办理通关手续。被告人钟某1向海关申报《进境个人邮递物品报关委托书》,声明邮件内画册为“本人个人自用,非为商业贸易或代购牟利”。经申报后海关将该邮件包裹中的2本画册放行,另1本不予放行。随后,被告人钟某1将海关放行的2本画册(书名为《DieuxduStade》,译名《弗瑞德・刚顿摄影作品集》)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牟利。上述被武汉海关查获的涉及18种170本画册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均属淫秽出版物。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钟某1在家中被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钟某1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侦查机关在网络上调取其从国外网站订购淫秽画册的记录、在国内销售淫秽画册牟利的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为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抓获及破案经过;2.查扣的168本淫秽画册、快件查验记录单、《国外网站订单详情》和《国内销售订单情况》及截图、进境个人邮递物品报关委托书等物证、书证;3.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书;4.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钟某1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账户明细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钟某1的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1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画册170本,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侦查机关收集定案证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钟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钟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侦查机关收集定案证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钟某1为牟利,在通过其经营的“双子星娱乐”淘宝网店接受客户订单后,从境外网站订购同性恋题材的画册并邮寄入境,入境时不如实向海关申报,在收到画册后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给国内买家。期间,自2016年1月20日至4月13日,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国际邮件查验时先后多次查获钟某1订购邮寄入境的上述画册共计18种170册,其中在首次查获3本画册并通知钟某1报关时,钟某1申报用途为个人自用,后海关将其中2册放行,钟某1随后又将放行的2册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查获的18种画册均系淫秽出版物。

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上述线索后,于2016年9月8日在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18号2栋2单元702室被告人钟某1住处将其抓获,钟某1到案后配合侦查机关登录互联网调取了其从境外网站订购和在淘宝网上销售上述淫秽画册的交易记录。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钟某1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5.45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钟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及案件侦破的经过。

2.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出具的快件查验记录单、查获进口书籍明细表、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武汉海关在海关查验现场查获钟某1从境外网站订购并邮寄入境的疑似淫秽画册以及公安机关从钟某1住处查获作案用康柏笔记本电脑、iPhone手机、IPAD等物品的事实。

3.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鄂新广鉴字2016年010号、2007年001号出版物鉴定书证实:上述查获的18种画册均属淫秽出版物。

4.《国际邮件报关通知》、《进境个人邮递物品报关委托书》、《进境个人邮递物品报关放弃函》、《邮递物品退运申请》等报关材料证实:钟某1对其购买并邮寄入境的淫秽画册用途未向海关做如实申报。

5.境外网站订购和淘宝网销售记录、信用卡账单查询单、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以及钟某1提供的《国外网站订单详情》、《国内销售订单情况》证实:钟某1从境外网站购买淫秽画册并通过淘宝网销售牟利的事实。

6.钟某2(钟某1的姐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双子星娱乐”淘宝网店的实际使用者是钟某1。

7.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凤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钟某1的身份情况。

8.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钟某1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5.45元。

9.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钟某1对周边居民无重大危害,可以实施有效监管。

10.被告人钟某1的供述:从2015年九十月份开始,我通过淘宝店帮别人代购国外收藏的各类音乐CD唱片,后来根据客户委托帮他们代购一些书籍和杂志,我销售的这些书籍都是有男同性恋倾向的书籍,应该是淫秽书籍。随着订单量的上升,陆续收到包裹被扣留需要进行报关的通知函件,海关人员说这批书籍涉黄,我当时想申请退运或以个人自用为由请海关放行,这些书籍实际上不是我个人自用的,是用来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购买数量我没有统计过,大概订购了100至200本,其他都被海关给扣了,如果没有收到书籍我会跟购书网站联系,购书网站一般都是重发,所以导致后来更多的书籍被海关扣留。2016年1月21日,我向海关申报的单号为CK039299223DE的包裹中,有1套(2本)书名叫《DieuxduStade》,译名《弗瑞德.刚顿摄影作品集》,是男同性恋题材的,我向海关申报本人个人自用,海关就放行了,收到这2本书后,我通过快递寄给了淘宝买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1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画册170册,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1归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定案证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钟某1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1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钟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七十五元四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淫秽画册168册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手机1部、IPAD1台,均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炼

审判员吴强

人民陪审员汪大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