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4年7月,上诉人郭俊宏与同案人陈某2林(另案处理)多次合伙向泰国余某3利公司(另案处理)购买冻鱼并进口后在境内销售。在此过程中,郭俊宏与陈某2林按照泰国余某3利公司经营者余某2(另案处理)的安排,一直以包某的形式委托同案人陈某3超、莫某1(均另案处理)报关进口所购冻鱼。其中,陈某3超以浚鸿公司的名义,采取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法先后走私进口冻鱼计1226731千克,偷逃应缴税额计618918.84元;莫某1利用昊海公司的自捕鱼免税指标,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法走私进口冻鱼计745008.9千克,偷逃应缴税额计2107357.9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提供的立案决定书,证实:黄埔海关缉私局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侦查本案。
2.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侦查人员于2015年3月17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冼家庄18号402房抓获上诉人郭俊宏。
3.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材料,证明:上诉人郭俊宏的出生日期等个人身份情况。
4.侦查机关调取的昊海公司(莫某1)报关进口涉案冻鱼的报关单、征免税证明等报关资料,证明:同案人莫某1以昊海公司名义使用免税自捕鱼指标报关进口涉案冻鱼的具体情况。
5.侦查机关调取的浚鸿公司(陈某3超)报关进口涉案冻鱼的报关单、发票等报关资料,证明:同案人陈某3超以浚鸿公司名义采用低报价格方式报关进口涉案冻鱼的具体情况,其中涉案冻鱼已缴税款计1057735.17元。
6.侦查机关提取的涉案冻鱼真实发票(从陈某2林和陈某1使用的w_wwbin@126.com邮箱中提取打印)及制作的发票统计表。
上诉人郭俊宏经辨认在案发票,签名确认相关发票系其与陈某2林合伙期间购买冻鱼的发票,系泰国供应商发邮件给其后其转发到陈某2林和陈某1的邮箱中的发票,目的是让陈某2林了解购买成本用于销售定价,且用于结算和收货,发票上有注明号码、日期、开船日期和货柜号,发票上的货物进口后由陈某1清点入仓;经辨认侦查机关制作的发票统计表,签名确认该统计表是其与陈某2林于2012年至2014年7月底合伙向泰国购买冻鱼的真实发票的统计表,统计表的内容与其邮箱的内容一致,其中第1页至第20页统计的冻鱼由浚鸿公司通关,第21页至第39页统计的冻鱼由莫某1通关,统计表上的冻鱼学名与发票上的冻鱼俗称相对应。
证人陈某1经辨认在案发票,签名确认相关发票系其在为陈某2林和郭俊宏打工期间陈某2林和郭俊宏从泰国购买冻鱼的发票,均是郭俊宏转发的购买冻鱼的真实发票,且都是供应商已修改过的最终用来收货的发票,其根据发票上冻鱼的规格、品名和件数清点入仓,发票上的货物都已收货并入仓。
7.侦查机关提取的包某费用报价单、包某费用结算表、发货资料、货物到港通知书、标签格式等资料(从郭俊宏使用的jun×××@163.com邮箱中提取打印),证明:上诉人郭俊宏根据浚鸿公司(陈某3超)发送的包某费用结算表支付进口涉案冻鱼的包某费用,每柜包某费用在3.4万元至3.6万元不等。浚鸿公司发给郭俊宏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要求“发票上的单价,请按照我附件中提供给你的单价做,并报出口”、“包装箱内不可留有非原产地标签(例如:外包装贴有原产地泰国标签,内包装袋内不可留有印尼或者其他国家字样的标签或标记)”、“小规格(注:鱼种)放在柜门口”、“提单只显示毛重、总件数”等。
上诉人郭俊宏经辨认,签名确认其中的包某费用报价单、包某费用结算表、发货资料、标签格式等是浚鸿公司的李某和高某发送给其的,其根据包某费用结算表上的金额向通关公司支付包某费用;其中的货物到港通知书是浚鸿公司和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发给其的,用于通知其货物到港的日期、提单号及货柜号等具体情况;其中的发票等是余某1发送给其的。
证人陈某1经辨认,签名确认相关资料系郭俊宏发给陈某2林的邮件,用于告知通过泰国购买冻鱼的情况。
8.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流水及提供的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1)上诉人郭俊宏名下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其中,郭俊宏名下工商银行36×××01账户的734.97元、95×××99帐户上的16741.11元被冻结。
(2)上诉人陈某2林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9.侦查机关从百度百科调取的涉案冻鱼相关资料,证明:涉案冻鱼的俗称(别称)、学名、图片等相关情况。
证人陈某1签名确认了相关资料。
10.证人(同案人)陈某3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于2010年6月设立浚鸿公司,经营进出口冻鱼业务。郭俊宏和陈某2林都是我进口冻鱼的货主,陈某2林是郭俊宏介绍我认识的,郭俊宏可能是余某2介绍我认识的。郭俊宏和陈某2林通过我进口冻鱼应该是在2012年左右。我的业务流程一般是客户先打电话给我,见面谈好通关费用就可以开始合作了。郭俊宏有货就会电话联系我说有货到,然后问我大概费用是多少,后续就是和我员工李某之间进行沟通。确定有货进,泰国那边会发送申报对应需要的单证的电子本,我们核对准确后正式文本会邮寄或送到公司用于申报,货物清关后李某会安排拖车送货到郭俊宏指定的冷库,之后李某或高某会发对账单给他,之后是收钱完结。有货来时泰国那边会主动通过电话或邮件联系我员工李某,传递相关数据,如果存在问题,李某也会和泰国那边通过电话或邮件进行沟通。泰国那边的联系人好像是余某2和他儿子。正式报关文件早期好像是郭俊宏送来的,后来是泰国那边直接快递到我们公司。我和郭俊宏及陈某2林之间的业务开展和其他客户之间没有什么不同,货不多,接触也不多。我向郭俊宏他们收的包某费用按照公司给客户的报价,没有讨价还价。我没有向郭俊宏、陈某2林介绍过费用的具体构成,费用包含了通关环节所有的费用及到仓库的运输费用,没有必要多解释。郭俊宏和陈某2林比较多的是支付现金,再有就是转账到我指定的账户。通关费用的支付应该是郭俊宏负责,陈某2林的名字没出现过,郭俊宏让其他人转账到我指定的账户。我没有和郭俊宏、陈某2林介绍过我们通关的流程或方式方法。在业务往来中,我没有接触过郭俊宏和陈某2林采购冻鱼的真实发票,都是泰国那边传递的资料。冻鱼货物通过后,我公司有给郭俊宏报关单证。郭俊宏和陈某2林一个月一两条柜,通过我进货的供应商除泰国的余某2外没有其他。我帮客户包某进口都是以浚鸿公司的名义进行商谈和实际操作的。因为我专业做冻鱼进口,对海关关于冻鱼进口的监管政策规定以及征税方面的审价比较了解,一般我帮客户包某进口冻鱼前都会告诉客户海关审价的最低门槛,这样客户在制作报关价格资料时心里有个合理预算,而且在通关过程中会顺利快捷很多,从而避免因审价问题导致延长通关时间,产生一系列费用(如打冷某、压柜费、码头费等)。我在告诉客户进口冻鱼海关审价的最低门槛时会同时告诉客户一定要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制作申报资料,至于客户是否按真实成交价制作申报资料我没办法控制。对于客户在境外采购的实际价格明显高于申报价格(约30%),我对此是不知情的,我都是按照客户提供的价格资料向海关申报,客户从来没提供过实际价格资料给我。这是我们做包某这一行的潜规则,我们只负责代理客户办理通关手续,所有报关资料都由客户制作提供,我们不会帮客户另行提供报关价格资料(俗称“洗单”)。虽然我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去帮助客户偷逃关税,但在间接故意上我向客户提供了通关价格,帮助客户偷逃了国家关税。
一般客户找我代理进口冻鱼前,都会先告诉我进口冻鱼的种类及产地,然后我会将此类冻鱼通关的最低申报价格告诉客户。熟客我都是电话说的,做开后客户都不再问我,都会按照之前的价格制作申报价格资料,对于有些刚开始做的客户,我会将进口冻鱼申报的商品编码、申报中文品名、拉丁文品名及海关审价最低单价等内容制作邮件发给客户参考(一般交代公司跟单业务员李某具体操作),然后我会根据此价格计算货物大概支付的进口环节税费及在通关环节产生的船公司费用、码头费、打冷某、正常交给报关和报检公司的报关报检等费用并加上我公司所赚的代理服务费(一般一个柜赚2000元),向客户报每吨货物的包某价格。如果客户对此没有异议,会通知国外供应商制作申报资料并将相应单证快递寄到我公司,一般是李某接收。我会审查一遍,如果资料有问题,我会通知客户联系供应商进行修改。
经辨认照片,陈某3超指认出上诉人郭俊宏。
11、证人(同案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浚鸿公司员工。我没见过郭俊宏和陈某2林。我在浚鸿公司负责接收郭俊宏他们来自泰国供应商的报关邮件,交给老板陈某3超确定能否用于报关,如果有问题就和泰国那边沟通修改,弄好后就等着接收泰国那边的报关资料,交给陈某3超安排通关,清关后会安排司机送货。我有时还会发送通关费用的报价、结算等资料给郭俊宏和陈某2林他们。我和泰国那边联系的是一间公司,我不清楚具体联络人是谁。我没接触过郭俊宏或陈某2林采购冻鱼的真实发票。我公司在代理客户进口冻鱼前会提供一个申报价格给客户,因为我公司是包某进口,收取包某费的前提就是由我们指导定价。客户从没提供过真实成交价格给我们。就我对整个包某进口行业的了解来讲,客户的真实成交价一般高于我们给他的申报价,因为客户要求包某进口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通关成本,想少缴税。这种包某进口模式会导致客户偷逃应缴税款。
我在邮件中对装柜要求规定“小规格放在货柜门口”、“以下品种一柜里不能超过5吨”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我公司向客户收取包某费用的价格都是以小规格杂鱼、价钱便宜的鱼种为基础,这样计算出来的包某费用才便宜,才能争取到更多客户,但客户在实际进口过程中,鱼的规格和种类往往比申报的要大、要贵,为了避免被海关查货才做出以上规定,这都是陈某3超制定的。
12.证人(同案人)莫某1的证言,证明:我负责在冻鱼进口后清关、联系国内客户并将冻鱼送到客户指定的冻库。国内客户主要有胡某、陈某2林、郭俊宏、吴某,陈某2林和郭俊宏是合作关系,是国内卖鱼的鱼商,没有公司。从2011年底开始,我就用兴海麒麟、昊海、启森这三家公司的自捕鱼指标进口冻鱼给客户,地址是黄埔的冻库,货到后几天他们会将通关费转到我的农业银行账户上,每吨1100元。这些人都是余某1介绍的,他们都是余某3利公司的国内客户,每次从泰国进口冻鱼,余某1都会通过电子邮件将货物的装柜清单发给我,上面会注明是谁的货,还列明品名、规格、件数、净重和毛重等,我根据这个清单制作申请“征免税证明”所需单证,包括发票、装箱单、申报单、申请表、提单,提单泰国那边是电放的,开船后余某1会把电子版提单发给我,我把这些资料一起发邮件给负责去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的人。随后我还要制作平账所需的水产品订购确认单和销售报表给昊海公司和启森公司,因为他们将自捕鱼指标出售了,在财务账上就要有对应的销售情况及款项收入,余某3利公司会定期安排货款到这些提供免税指标的公司,这些公司再以油费、修船费用结汇到泰国还给余某3利公司,目的是为了这些公司平财务账。我收取通关费后,每吨货会返利100元给余某3利公司,还要支付每吨450-500元的指标费给昊海等公司。我会制作一个名为结算单的表格跟余某1核对,上面有指标公司的流水号、柜号、数量、返利金额等,余某1核对无误后,我就转账到他指定的国内账户上。昊海、兴海麒麟等公司都有远洋捕鱼船,每条船每年有1000吨免税指标,这些免税自捕鱼指标只有昊海这些公司才可以使用,其他公司使用都是违法的。余某3利公司的国内客户使用这些指标免税进口鱼是不合法的,应该以一般贸易进口,向海关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13.证人余某1(泰文姓名UABAMRUNGJITANNOP)的证言,证明:我于2012年中到我父亲余某2的余某3利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收发公司事务的邮件。余某3利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进出口水产,进口水产主要来自印度和日本,出口水产主要是中国,余某2是公司老板之一。我的工作是和客户进行邮件联络。我刚到公司时就听说中国有名叫郭俊宏、陈某2林的客户,我跟他们的工作联系就是发邮件,发的都是买冻鱼的发票,是公司装好集装箱后,我们根据装箱表的内容填到公司发票里,再发送到客户的邮箱中。我到公司后,统一用我的邮箱收发和客户沟通的邮件,我离开公司后邮箱还被其他同事使用。据我所知,余某3利公司及余某2没有和中国通关公司的人员有关于冻鱼方面的联系,我印象中有发过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给中国的报关行。陈某3超、莫某1是报关行的联系人,我发过报关资料给他们。
1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我哥陈某2林和郭俊宏做生意,我帮忙收货和出货,他们合作没有设立公司也没固定办公地点。平时陈某2林和郭俊宏负责水产来源,我和陈某2林负责水产销售,陈某2林还要负责记录销售情况。我没听他们说过他们的合作出资比例是多少,我没有任何出资。2014年5、6月或7月,陈某2林和郭俊宏散伙后,我就换另外一家公司做事了。陈某2林和郭俊宏主要做进口冷冻鱼的国内销售业务,冷冻鱼从泰国进口,主要有红某连、红鱼、火曹、火点、甲珍等,销售都是他们搞定的,我只负责收货和客户提货时的出货。我不清楚谁负责前期准备。我一般在冷库,进出货一般是电话联系,客户都是陈某2林找好的。我比较少负责收货款。一般是陈某2林和郭俊宏事先用短信通知我要来取货的时间、品种、数量及取货车辆的车牌号码。我的工资是固定的,每月4000、5000元,没提成或分红。
w_wwbin@126.com这个邮箱是我很早前注册的,后来给陈某2林使用,我很少看这个邮箱的邮件,除非陈某2林或郭俊宏通知我进去抄些数据用于卸货。邮箱内的166个电子邮件我基本没见过。
货物的售价应该是陈某2林和客户谈的,我不知他与郭俊熙有没有沟通。我平时记录的入库和出库的情况是用来和陈某2林核对的,防止数量记错,这些不需要向郭俊宏汇报。陈某2林让我去看他的邮箱时我看到有些货物的发票,还有英文的提单,有些邮件有泰国字。我每次都要根据邮件的内容收货,这些邮件都是郭俊宏发给陈某2林的,陈某2林说这就是货物的实际清单。我没听说过浚鸿公司或余某2、余某1、莫某1、陈某3超。我在邮箱发票上看到货物比较多从南沙、莲花山、沙田、黄埔来。郭俊宏在2014年中退出后,我们继续做水产生意,操作模式基本一样,我还是做原来的工作,货也从泰国来,我还是根据邮箱中的货物发票收货,但我没留意邮件是谁发送的。邮箱中有些邮件还标注有修改,我会以最新修改的邮件为准收货,修改的一般是价格或数量,我不清楚为什么需要变动价格或数量,也没仔细看价格是调高还是调低。我基本通过手机登陆邮箱。收货时陈某2林和郭俊宏一般都会来。我经手收到的冻鱼标签上写的都是泰国产,包装都是纸箱。
15、上诉人郭俊宏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08年2月至2014年7月,我以个人名义经营进口冷冻鱼类的国内销售,没有工商登记过任何公司。我采购的冻鱼都是向泰国供应商余某2购买的。2008至2011年我自己做,量很小,2012年初开始和陈某2林合作做,量开始多起来,我们谈好每人投资50%,盈亏按比例承担,最初合伙时我主要负责和泰国余某2联络及货款和通关费用支付,陈某2林负责统计境内客户需求及进口水产的国内销售。一年多后因人手不足,陈某2林叫他弟弟陈某1负责水产的入库和出库的登记。做开之后,我主要负责货款及通关费用的支付,境内统计需求及与泰国余某2沟通备货的事宜都由陈某2林负责,水产境内的销售由陈某2林和陈某1负责。
采购冻鱼的流程是:先由陈某2林根据其手上国内客户的需求统计水产的种类和数量,我再和泰国的余某2联系,由余某2按照我的需求组织货源后安排报关进口,在货物通关后待我支付完货款及通关费用后,通关的公司通知我们货物已通关,我们指定冷库后由通关公司安排送货,我们接收入仓后再由陈某2林兄弟销售。货款和通关费用由我和陈某2林共同出资,比例各50%,陈某1不用出。我和陈某2林的出资是一柜一柜来出资的,货款也是一柜一柜地直接和泰国余某2结算,我们转账或现存到他指定的账户,有时我们没钱支付,余某2也会待我们销售水产有钱时再补上,余某2指定的账户是不固定的,我记不得了。通关费用通常也是一柜一柜地结算,如果真没钱也会允许我暂缓,销售有钱后再补上。通关费支付到莫某1和陈某3超开的私人帐户上。
我每次都是通过电话向余某2订货,他给我报价,价格谈妥后他会发邮件给我,邮件里会有该批货物的详细资料比如品名、箱数、单价、总价、货柜号码等。我要将全额货款(货到南沙港的价格)存入余某2在广州的银行账户,余某2收到钱后会将货发至广州南沙港,同时余某2安排浚鸿公司帮我办理清关手续并运至我指定的冷库。货到冷库后,我再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给浚鸿公司,该公司和我联系的业务员是陈某3超,我不认识其他人,清关及运输的费用也是余某2报给我的,但该项费用由我直接支付,有时汇款有时现金。浚鸿公司是余某2介绍的,每次都是余某2报给我清关及运输至冷库的费用的价格,我将清关及运输费用平摊到购买冻鱼的价格后,如果低于国内销售价,有利润可赚,我就会接受该报价,一般情况下浚鸿公司的报价都比较优惠,所以一直都是该公司帮我清关及运输。
浚鸿公司帮我办理清关手续时我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我只需收货、验货入库后付款。我没有见过浚鸿公司为我办理清关手续的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提单、合同、税单等相关资料。
我做过三年报关员,知道要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同时还要缴纳增值税和关税。每次都是余某2将我购买的冻鱼资料发至我的邮箱,我收到后将邮件转发给陈某1,陈某1根据我们购买的价格、各项成本及市场行情,制定销售价格后汇报给我,我同意后他去联系客户销售。陈某2林基本上不参与经营,主要是他弟陈某1帮他打理,销售冻鱼的货款先打入我账号,核算出利润后我转账给他。货款有时由客户汇到我的工商银行账号上面,有时汇款给陈某1,有时客户也直接给现金。我收付款的账户都是工商银行的账户(户名郭俊宏,开户行广州工商银行十三行路支行,账号36×××01)。我自己没有去办理清关手续及找车辆运货,因为我核算了一下成本,浚鸿公司的价格比我自己做会低,我不知道为什么会低,反正找浚鸿公司低于正常价格,我没有理由自己做。
具体负责通关的是陈某3超和莫某1两个人,陈某3超的公司是浚鸿公司,莫某1的公司我记不得了,这两家公司都是余某2推荐的,我接受这两家公司是因为其他公司的通关费用都没有这两家低。
向余某2采购的冻鱼种类有冻鱿鱼、冻马鲛鱼、冻白姑鱼、冻大眼鸡鱼、冻红杉鱼等。数量记不清了,平均每个月4个柜,每个柜净重25吨左右,不超过26吨,货值都是20多万元,正常缴税四万五左右,但我们的通关费用一般就是三万多元。我不清楚我们的鱼有没有用到自捕鱼指标。税费标准两家基本一样,一般低价值的鱼标准比较固定,高价值的鱼就会经常变动,比正常交给海关的税费要低百分之二十左右,贵的鱼就贵点,便宜的鱼就是这个比例。低那么多是有原因的,因为他们要不没有交税要不就少交了税,这个情况是余某2替我们安排通关公司时告诉我的,他说通关费用低的具体原因是莫某1用免税的自捕鱼指标,陈某3超是低报。我和这两家公司合作大约在2012年初开始,2014年6月左右结束。我虽然知道莫某1和陈某3超的通关方式不合规不合法,但我找不到别人帮我做,再就是我要养家糊口。我不知道莫某1是自己有免税进口指标还是用别人的。莫某1和陈某3超收取的通关费是差不多的。我从来没见过进口水产的报关单和税单。我之后不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货物来源违法有风险,心里没底。一个是不好做,亏损比较大。莫某1用免税指标、陈某3超用低于正常税款的价格通关这些情况陈某2林是肯定知道的,最初进口时我有介绍给他听,并且告诉他我们这些做法不合规定不要到处说,而且说过莫某1是用免税指标,我们尽量不找他通关,怕出事。陈某1我就没有说,至于他有没有通过陈某2林知晓我就不知道了,但我推测他知道,在这行业这么久不可能不知道。余某2收到货款的指定账户的人和账号都是不固定的,记得有个姓陈的,其他记不起来了,但都是转账到私人账号。转账支付货款前期是我负责,2013年8、9月开始陈某2林也有转过。通关费用都是转到莫某1和陈某3超私人开的账户,没有转到其他人的账户。我从2013年底到2014年中亏损了19万多元,没有钱再继续做了,所以2014年6月后我就不做了。我退出后陈某2林、陈某1还有通过余某2做,因为后面我有收到过泰国发过来的买水产的邮件。
经莫某1及陈某3超通关的冻鱼费用是泰国方面告诉我的,因为莫某1是免税进口,所以他的通关费用不根据鱼的品种和规格收,一直按照1250元人民币一吨的价格收取包某费用(包含所有费用)。陈某3超的通关费用是根据浚鸿公司通关费用的报价单来收取的,收取多少要根据鱼的品种及规格大小确定,不同时期费用会有变化。通关费用有税费、运输费、杂费等。我们除了支付货款外,只需再付通关费就能收到货了。我发给陈某2林兄弟的货物发票经过多次修改是因为开始的价格太贵了,没办法接受,所以泰国那边一直调整价格直到我们接受为止。发票应该都是货物到港之后才发给我们的,经过双方调整的价格合适后,我们按发票上的金额付款。货物按发票上的物品来收货,我们都有收货的。
余某2选择莫某1通关时就告诉我说莫某1是用指标免税进口的,本身不用交税,但我们这些客户还是要支付给莫某1包某费用。通过莫某1通关我没得选择,都是余某2安排好的。在余某2不安排莫某1通关时才选择陈某3超。陈某3超或者说浚鸿公司的通关方式实际不是余某2告诉我的,因为浚鸿公司长期在南沙通关做冻鱼,好多人都是通过浚鸿公司通关的。浚鸿公司通关量很大,收取的包某费用比其他通关公司平均每吨要低200元人民币,他不用点手段是做不到的,大家都心知肚明。余某2只是把浚鸿公司和陈某3超介绍给我。余某2和莫某1两人之间应该有合作关系,我听余某2提到过,但具体情况不清楚。我的货通关不用和莫某1沟通,全是余某2搞定。余某2和浚鸿公司、陈某3超也有联系,我的冻鱼的报关资料都是余某2快递给浚鸿公司的,不需要给我一份,我只收到余某2发来的冻鱼海运提单及发票资料的电子邮件。我没看过报关资料,不知和发给我的邮件内容是否一致,反正没有影响我收货。我没有和余某1电话沟通过,都是和他父亲余某2电话沟通,但我收到的电子邮件多是余某1发来的。
包某费用在前期基本都是我或陈某2林转账或付现至莫某1或陈某3超的个人账户,有一次结算的也有以后扣的,后来多数情况是让向我们买鱼的客户直接用购鱼货款转账给莫某1或陈某3超,不够的我们再转或付现。我不清楚莫某1用哪些自捕鱼指标进口。通过余某2或余某1发给我的冻鱼的发票上收货人一栏除了写我或陈某2林外,还出现过星海、昊海、兴海及英文的xinghaiqilin、qishen等,这些或许就是真正的指标方,但这是我的推测,具体不清楚。通过浚鸿公司进口冻鱼的方式都是一般贸易进口,余某2或余某1通过邮件发送给我的发票都是我和陈某2林向他购买冻鱼的发票。邮箱中出现的发票,在我离开前只要出现发票号,对应的货物都有实际进口,我离开后的发票是否有实际进口要问陈某2林和陈某1,我不清楚。通关人收取包某费用的报价及到货通知、费用结算对账这些是通关人通知我的,莫某1通过电话或短信告诉我包某费用及到货通知,浚鸿公司是李某和高某通过邮件告诉我,主要是李某。
我有两个邮箱,一个是jun×××@hotmail.com,另一个是jun×××@126.com。jun×××@126.com主要用于在国内使用,jun×××@hotmail.com主要用于和余某2、余某1联络使用,我会把要用的邮件通过这个邮箱转过来,再有就是把重要的邮件发送给陈某2林、陈某1,以及和浚鸿公司的李某、高某等联系,这个邮箱基本上是我发邮件给陈某2林和陈某1,发送的主要有泰国那边发过来的货物发票,给陈某2林是让他知道货物的价格,给陈某1是用来收货的。还会发送通关那边给的通关费的报价单给陈某2林,让他知道通关费用的情况。再就是我还会发通关那边发过来的费用结算表,这只是需要陈某2林支付通关费用时发送给他。他们两人都是用一个邮箱即w_wwbin@126.com。
ggx1808@vip.163.com邮箱(高某使用的邮箱)在2012年9月23日0时23分发给我jun×××@126.com邮箱中的附件(两页)是浚鸿公司的高某发的,是我近期包某通关费用的报价单。
146×××@qq.com邮箱在2013年11月13日21时25分发给我jun×××@126.com邮箱中的附件(两页)应该是浚鸿公司的陈某3超发给我结算通关费用的结算表。
jd-t01@hotmail.com在2012年7月18日21时25分发送给我的邮件附件(四页),从内容看应该也是从浚鸿那边来的,后面的附件大部分应该是给泰国用的,只有包某费用的报价单对我有用。
gzj×××@163.com邮箱在2013年8月16日11时19分发给我的邮件及附件四页,我记不清这个邮箱是谁用的,但看后面的单证应该也是浚鸿的人用的。
zqz×××@163.com邮箱在2013年11月11日9时14分发送给我的邮件及附件两页。这个是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的邮箱,是通知我们货已到港,说明送到的货是浚鸿以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的名义进口的。
Liy×××@163.com在2013年10月14日15时58分发送给我的邮件及附件共两页,这个邮箱是浚鸿的李某使用的,后面附的报价单都是近期包某通关费用的报价。邮件上的张弓0、吴某是和我一样做冻鱼生意的货主。
Liy×××@163.com在2013年8月9日12时04分发送给我的邮件及附件共十九页,这是浚鸿公司李某群发的邮件,我们用到的就是报价单。“大余生”指余某2,“小余生”指余某1,phe×××@hotmail.com和yee×××@hotmail.com是他们与我联络的邮箱,后面附的冻鱼报价单、合同、标签是给余某2、余某1用的,对我们客户没什么用。
我们买水产是按柜的,我和陈某2林的出资按柜的成本进行,收益也按柜计算,最开始一人出资5万元,日常工作中没有具体分工,前期可能我负责买多点,陈某2林主要负责卖,不多久流程清楚了,基本就交给他打理,我一起去收货,再有就是合伙给钱买鱼,我偶尔处理一下买鱼的事。我与陈某2林在2014年7月31日左右解除合伙关系,合伙期间亏损19万多元。
经辨认照片,郭俊宏指认出同案人陈某2林。
16.黄埔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2201500140、52201500715号),证明:(1)截至2014年7月31日,上诉人郭俊宏通过莫某1掌握的昊海公司、兴海麒麟公司以伪报贸易性质(使用自捕鱼免税指标)方式走私进口冻鱼涉嫌偷逃应缴税额计2281027.51元,其中通过昊海公司以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进口冻鱼涉嫌偷逃应缴税额计2107357.92元。
(2)截至2014年7月31日,上诉人郭俊宏(通过浚鸿公司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冻鱼涉嫌偷逃应缴税额计618918.84元。
17、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1)侦查机关搜查了上诉人郭俊宏的住处并扣押了电脑主机1台(已发还)、工商银行存折15本、文件(报价单及成本明细等)1袋。
(2)侦查机关搜查了证人陈某1的住处并扣押了单证资料一批、黑色电脑主机1台、三星手机1台(已发还)。
18、侦查机关从jun×××@126.com和w_wwbin@126.com电子邮箱中提取并储存于光盘中的涉案电子邮件等资料。
郭俊宏、陈某1签名确认了侦查机关刻录相关电子数据的光盘。
关于上诉人郭俊宏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证明郭俊宏长期从泰国购买冻鱼入境销售,虽然负责通关运输的陈某3超(浚鸿公司)和莫某1系泰国供货商余某2介绍安排且进口报关所需资料也由余某2直接发送给陈某3超(浚鸿公司)和莫某1,但郭俊宏在通过莫某1进口冻鱼时,余某2已事先将莫某1系利用自捕鱼免税指标走私冻鱼入境的情况告知郭俊宏,且在操作中莫某1系按进口冻鱼的重量而不按品种和规格向郭俊宏收取通关费用,足以证明郭俊宏明知莫某1系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法走私进口冻鱼;而郭俊宏在通过陈某3超(浚鸿公司)进口冻鱼时,其一直明知陈某3超收取的包某费用明显低于其他通关公司,亦认为陈某3超(浚鸿公司)进口冻鱼时不可能向海关如实申报,且浚鸿公司发给郭俊宏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要求“包装箱内不可留有非原产地标签(例如:外包装贴有原产地泰国标签,内包装袋内不可留有印尼或者其他国家字样的标签或标记)”、“小规格(注:鱼种)放在柜门口”、“提单只显示毛重、总件数”等,足以证明郭俊宏明知陈某3超(浚鸿公司)系采取伪报原产地、伪报品种、重量和规格等方法走私进口冻鱼。综上,结合郭俊宏曾从事报关员工作且长时间经营冻鱼进口贸易生意的情况,足以认定郭俊宏主观上一直明知陈某3超(浚鸿公司)和莫某1采取走私方法进口冻鱼,客观上一直将境外所购冻鱼委托陈某3超(浚鸿公司)和莫某1通关进口,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郭俊宏及其辩护人辩称郭俊宏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郭俊宏的行为是否属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郭俊宏伙同陈某2林一直以个人名义经营涉案冻鱼进口生意,其行为纯属个人犯罪,他们与负责通关环节的陈某3超(浚鸿公司)、莫某1之间虽系共同犯罪关系,但陈某3超(浚鸿公司)和莫某1的行为是否成立单位犯罪与郭俊宏的行为是否成立单位犯罪完全没有关系。因此,郭俊宏及其辩护人辩称郭俊宏的行为系单位犯罪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郭俊宏的主从犯认定问题。经查,在郭俊宏与陈某3超(浚鸿公司)、莫某1共同实施的走私犯罪方面,郭俊宏长期通过陈某3超(浚鸿公司)和莫某1走私进口冻鱼,直接联系泰国余某3利公司和陈某3超、莫某1等同案人,是涉案冻鱼的货主和涉案走私行为的直接获益者,在共同犯罪中居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在郭俊宏与陈某2林共同实施的走私犯罪方面,郭俊宏与陈某2林合伙走私冻鱼入境销售,两人共同出资,分工合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亦应当认定为主犯。综上,郭俊宏及其辩护人辩称郭俊宏是从犯理由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