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吴仁刚对林君是否构成侵权和对林君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引起的原因,是林君擅自到吴仁刚家并敲开家门发生争吵而发生侵权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过错应负同等责任。林君受伤后治疗合理,用去的医疗费应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p护理费p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p误工费p护理费p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林君受伤后认定的各项诉讼请求损失是:
一、医疗费13414.40元;
二、护理费2080元(按护工80元/天×26天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按100元/天×26天算);
四、营养费780元(按30元/天×26天算);
五、误工费2684.36元【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84.30元M天÷365天×26天】;
六、交通费100元(酌情算);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吴仁刚的侵权不足予对林君构成精神损害,不予认定和支持。
上列损失合计为21658.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吴仁刚应按50同等责任赔偿林君10829.38元,林君应自行承担50同等责任即10829.38元。林君请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限吴仁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829.38元给林君;二、驳回林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如果吴仁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31元,由林君负担115.50元,吴仁刚负担115.50元。
二审期间,林君与吴仁刚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