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以来,香港千和船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宁波、大连、深圳、青岛、上海、天津、厦门七家子公司在公司股东朱某尉、王某江(二人均另案处理)的指挥下,假借为国际航行船舶清理“油污水”的名义逃避海关监管,采取锚地过驳、码头卸驳、路上销售等“一条龙”作业模式,大肆收购、贩卖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用燃料油。
2011年2月,被告人曹俊誉调任到被告单位深圳市千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和公司”)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业务。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曹俊誉延续千和公司的一贯做法,安排该公司员工利用其公司为国际船舶清理污油水以及生活垃圾的便利,与多艘国际船舶的船长或者轮机长通谋,从国际船舶上将受海关监管的保税船用燃料油偷卸到千和公司的作业船舶上走私入境,并倒卖给国内客户。其具体操作方式为:国际船舶在到深圳盐田、蛇口、大铲湾等口岸靠岸前,千和公司业务员就与国际船舶的船长或者轮机长取得联系,并商议好为船舶清理油污以及偷卸船用燃油的相关事宜。随后,千和公司会向海关、海事等部门申请清理油污服务作业。等国际船舶靠岸后,千和公司会安排业务员和操作员上船,业务员负责与船长、轮机长商谈确定可抽取船用燃油的数量及销售价格(通常千和公司的购油单价按市场上纯船用燃油价格的60%-70%折算,并按照船用燃油含水比例扣除水分后以纯油量计价),操作员负责了解燃油所在舱位并取样化验燃油水分含量等。商谈完毕后,千和公司会分别安排公司所属千和9、千和25、千和103等3艘作业船搭靠国际船舶实施抽油。千和公司操作员会按业务员的指示,将国际船舶的污油水和船用燃油分装到不同的油舱内。千和公司业务员会提前预估购买船用燃油所需费用并报告被告人杨孝波或者被告人王新杰,由杨孝波或者王新杰到公司出纳被告人封玲处支取现金(封玲已提前兑换好美金),并在国际船舶上向船长或轮机长现场支付购油款。其中杨孝波负责蛇口港区域支付购买船用燃油的款项,王新杰负责盐田港区域的款项支付。每次抽油作业完成后,业务员会将作业情况通过短信发送给曹俊誉及被告人于存河、杨孝波等人,同时还会制作成报表将作业情况向于存河汇报,随后于存河和杨孝波会将每单作业的数据、款项支付情况分别提供给会计李巧玲,最后由李巧玲根据这些资料制作财务报表,并按月上报给曹俊誉、王某江、朱某尉等人。
千和公司所购船用燃油通常存储在公司作业船的油舱里,经曹俊誉联系佛山的佛穗油库、广州的华阳油库、东莞的兴富油库等国内客户后,由杨孝波安排公司的三条作业船集中到深圳蛇口码头并将作业船内储存的船用燃油及污油水销售给国内客户。随后,杨孝波会制作《油品销售单》,先后交国内客户和曹俊誉确认签字后,通过电子邮件上传到香港千和集团,并且把纸质销售单交给李巧玲做账。国内客户则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千和公司支付购油款。
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千和公司以召开业务例会、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业务员强调在与国际船舶船长或轮机长洽谈抽取燃油过程中避免直接谈到纯油和燃油的字眼,并且将操作方式从开始直接从国际船舶燃油舱抽取燃油改变为由国际船舶轮机长先把燃油抽到污油舱,再从污油舱抽取燃油。为了遮人眼目,千和公司还规定业务员在作业记录时把含水量在10%以下的燃油记录为“油污”,把10%-70%之间的记录为“污油”。
经查自2011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千和公司共走私含水量1%以下的纯船舶用燃油18052749.6升,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30065982.45元;走私含水量1%-30%以下的船用燃油32669212.72升,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54383355.35元。
被告人曹俊誉于2003年加入宁波千和公司,2011年2月调入千和公司任职总经理,其在明知海关对船用燃油实施保税监管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按公司的旧有模式安排、指挥公司员工走私船用燃油入境。被告人曹俊誉系千和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对全案认定的犯罪事实负责。
被告人于存河于2009年加入千和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其主要负责联系、安排千和公司业务员通过与国际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通谋,非法收购受海关监管的国际船舶用燃油。被告人于存河系千和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对全案认定的犯罪事实负责。
被告人杨孝波于2006年加入宁波千和公司,2013年2月20日调入千和公司任职总经理助理,其主要负责千和公司在向国际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非法购油时,安排作业船舶调度、现场监督、支付购油款项以及协助曹俊誉销售船用燃油。被告人杨孝波系千和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负责。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31122018.76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11395241.65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19726777.09元)。
被告人封玲于2007年5月11日加入千和公司,先后任职会计、办公室主任和出纳,其在明知千和公司通过与国际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通谋,非法购买船用燃油的情况下,主要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准备好千和公司向国际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非法购油的款项,并交给杨孝波、王新杰二人支付,同时负责核算公司各个业务员的提成及提成发放。被告人封玲系千和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对全案认定的犯罪事实负责。
被告人王新杰于2011年9月8日加入千和公司任职业务员,其除了负责联系国际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非法购油外,还负责千和公司在盐田港区域购油的现场监督及支付购油款项。被告人王新杰系千和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负责。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7324230.85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2404275.41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4919955.44元)。
被告人蒋希斌、任东东、罗驰瑞、黄慧彬、赖旭明、何留涛六人均为千和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国际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非法购买船用燃油,作为千和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对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负责。
被告人蒋希斌于2010年3月22日加入千和公司任职业务员。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5870591.87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583318.73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5287273.14元)。
被告人任东东于2010年7月28日加入千和公司任职业务员。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10945945.35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3849686.84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7096258.51元)。
被告人罗驰瑞于2011年3月1日加入千和公司任职业务员。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7060606.72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2471899.77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4588706.95元)。
被告人黄慧彬于2011年6月13日加入千和公司任职业务员。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12352939.44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4975509.17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7377430.27元)。
被告人赖旭明于2013年3月20日加入千和公司任职业务员。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1378903.29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273081.73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1105821.56元)。
被告人何留涛于2013年3月27日加入千和公司任职业务员。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1660410.06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593217.1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1067192.96元)。
被告人项明如2011年加入千和公司,任千和9船船东代表,负责千和公司在向国际船舶非法购买和向国内客户销售船用燃油时现场监督作业船。被告人项明如系千和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负责。经计核,其参与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9713979.63元(其中走私含水量1%以下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2382523.7元,走私含水量1%-30%船用燃油涉税人民币7331455.93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2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对深圳“3.25”深圳千和船务有限公司走私船用燃油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各被告人身份情况。
3.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5日,深圳海关缉私局组织查缉行动,在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海景广场等地抓获曹俊誉、于存河、封玲等23人。
4.千和公司油类记录统计表:该资料为千和公司2011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油类记录统计表,分别记录了千和公司在该期间从国际轮船收购的含水量为1%以内(含1%)以及1%至30%的燃油,由千和公司总经理曹俊誉予以确认。此外,还根据该公司业务员所参加采购业务的时间起算,让业务员对其所洽谈购买燃油的国际轮船进行了确认。
5.财务报表:2011年4月至2014年10月通过李巧玲的邮箱发给曹俊誉、吴某凡、朱某尉、王某江等人邮箱的财务报表,经李巧玲确认。
6.作业记录汇总表:于存河发给李巧玲的千和公司2011年至2014年的作业记录汇总表。
7.经蒋希斌、任东东、罗驰瑞、何留涛、赖旭明、刘某云确认的用款支付单。
8.电子邮件资料:经蒋希斌确认的其邮箱内的邮件资料(包括王新杰发到蒋希斌邮箱的美金支付单;2012年10月向蛇口海关提供的售油记录;曹俊誉、于存河发到每个业务员邮箱里的要求做好船舶私下买卖油污水时的保密工作的通知;曹俊誉发到每个业务员邮箱里的业务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方法;曹俊誉发给业务员邮箱的价格参考)。经赖旭明确认的其邮箱内的邮件资料。
9.短信提取记录:曹俊誉与陈某禹、朱某勋、于存河、杨孝波等人之间的短信往来信息。经何留涛确认的手机短信记录。经刘某确认的由杨孝波发给他们的作业信息。经黄慧彬确认的由其发给其他人的手机短信记录。
10.2014年业务绩效考核表:封玲通过邮件发送给曹俊誉2014年业务绩效考核表,包括“日期、船名、水份、付款、汇率、金额、油价、油款、成本利润、比例、提成主业务员、其他6名业务员、业务员、船舶性质”。
11.油品化验记录表:由骆某苟确认的千和公司2012年、2015年的油品化验记录表。
12.由童某江确认的千和公司业务统计表。
13.作业船舶统计表:从杨孝波电子邮箱中提取出的深圳千和船务公司的邮件记录,经杨孝波发给千和公司财务李巧玲,由李巧玲制作财务报表。
14.船舶作业记录统计表:由于存河制作并发给李巧玲做统计用途的每个月的作业汇总,表格记录的是每次与被服务船舶的作业过程以及采购油品的数量、品质、金额等。
15.油品销售记录:从杨孝波邮箱中提取出来的深圳千和船务公司的油品销售记录(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12月),包括销售日期、船名、船号、毛重、明水、实际数、水份、比重、纯油,由杨孝波发给宁波千和集团总部,由其本人确认。
16.收油作业记录:千和公司向外国轮船收油的作业记录,包括船名、方数、水份、化验业务员、做船业务员等,经童某江确认。
17.深圳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关于船用燃油380CST相关信息的情况报告。
18.深圳海事局关于协助筛选甄别中国籍船舶的复函:经深圳市海事局海事信息系统数据对比,筛选出16艘船舶为中国籍船舶。
19.船舶登记资料:证实千和9号、千和103号、千和25号的船舶登记资料。
20.深圳千和船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深圳利万家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档案。
21.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提供材料:证实所租船舶为外轮,所涉船长、轮机长等因时间久远已无法联系到。
22.银行流水明细:被告人封玲、千和船务公司、沈汉德、杜伟君的银行流水明细。
23.千和船务公司油品销售记录:戴某辉、林某南、郭某声与千和船务公司签收的油品销售记录单。
24.进出货记录、付款情况记账单:由陈某添填写的进出货记录和其公司购买中油收付款情况记账单。
25.营业执照等资料,证实:佛山市新佛穗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富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穗石化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东油料厂、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等相关情况。
26.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侦查机关对曹俊誉、于存河、千和船务有限公司、任东东工作场所、王某超住处、黄慧彬、千和船务有限公司盐田办公室、千和船务有限公司财务办公室、千和船务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兴富石油产品公司宿舍、华阳石化公司油库、佛山市新佛穗燃料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兴富石油公司等地点进行搜查并扣押在案物品的经过。
27.深圳市海事局提供的材料: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业务流程及深圳千和船务有限公司2013年-2015年的相关审批材料。
28.千和公司私下购油保密通知:由曹俊誉发到每个业务员邮箱要求做好船舶私下买卖油污水时的保密工作的通知。内容为:“所有合同船不允许书面报价。要报价船舶邮件内容,船舶信息须经过我和于总审核批准后发出。合同船舶联系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联系方式……作业过程中如有油污水必须和老轨沟通好,同时必须注意保密。不允许在对讲机中谈起油污水的事情。用短信的形式通知船东代表,由船东代表通知船上大副。”
二、证人证言
1.李巧玲的证言:我是公司的会计,做财务账务处理。我对深圳千和的具体处理油污水的业务不是很了解,只知道深圳千和会与船公司签处理油污水的合同,千和为这些船公司的国际船舶在深圳靠岸后进行油污水的处理,要向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部门备案,然后才能进港口作业。根据我做的报表来看,公司除了有收购油污水之外,还有向国际船舶收购含水量很小的(包括0水分至1%水分)的纯油。千和公司没有处理油污水的设备,都是直接卖给几个油库,包括佛山佛穗油库和华穗油库。公司具体什么时间向什么船收购了多少含水量的油这个数据,由杨孝波每个月通过邮件发给我,公司将油污水和纯油卖出去的销售额,付给船上的费用,这几个数据由出纳每个月将业务员付款的手写纸条和销售的收条给我,于存河将每个月与船公司发生的费用打印出来一个统计表给我。我做的业务报表最终要通过邮件发给曹俊誉。公司有内外账,外账就是出纳开的发票和在面上的收支情况都汇总到我这里,我把这个账做到金蝶系统里面向税务局申报,内帐都在电脑里面存着,每个月都通过邮件发送给曹俊誉。内帐包括油料统计表、现金收付表、财务报表、利润表、资金月报表。上船作业的作业单等等业务单证方面的凭证在于存河和杨孝波他们那里,收油的和卖油的业务员手写单都在我办公室抽屉里面。
2.吕某江的证言:我于2014年4月份到千和公司工作。2014年8月份兼职做业务员。从2014年8月至今,我总共接了不到30条船的业务,主要都是一些散杂船。处理的多数是一些含水量比较高的油污水,也有一部分好油。大概是2014年10月中旬,处理过30方左右的好油,含水量1%左右。在上船作业结束后,业务员和船方协商向海关、海事申报,主要申报污油水的数量和垃圾数量。对内部会发短信给曹俊誉、于存河、杨孝波告知船名、泊位、开始作业时间、耗时、作业数量、海事申报数量、作业人员等。
3.谭某波的证言:2011年11月左右我到千和公司工作,公司有三条船千和9号、103号、25号。我不固定在某条船上做船长或者大副,具体要根据公司调配。每次作业都是杨经理用手机短信通知我将船靠近某条大型外轮,业务员和操作员与外轮上的外国人沟通并指挥操作员从外轮上泵污油水到我们船上。船东代表会跟随在我们船上接受从外轮上泵下来的油,确定这些油的数量、估算这些污水油的油与水的比例并签字确认。我们每次泵油的数量从十几个立方到二十几个立方不等,船收到油后,一般都是杨经理通知我将船开到妈湾港附近,他们联系好的买家会从我们船上将收来的污水油抽走。从大船上抽到千和作业船上的油,我看到有含水量低的油,也有含水量高的污水油。
4.王某海的证言:我在千和公司船管部工作,职务是溢油应急专员,日常工作是在公司位于妈湾码头附近的仓库里维护保养设备。有人来买油污水时杨孝波会通知我和另一名同事童某江。回收污水、污油是由业务员申报的,销售由我在网上向南山区海事局申报油污水数量,不用向海关申报。我们没有按照油的不同的含水量分别申报,收到的油计算平均水含量统一以“污油水”的名义申报。最开始的时候,公司收到的国际船舶燃油都是混在一起卖,不分仓。后来杨孝波让把收到的好油和差油分仓存放,卖的时候减去水分的含量折合成纯油的重量卖。我去卖油的时候卖过纯燃油,我认为应该是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和操作员从国际大轮船上抽的。千和103号船有8个舱,其他的工作船有6个舱。卖油的时候,船上的人会告诉杨孝波哪个舱里是差油,一般情况下都是两个舱装的是好油。2014年下半年公司开过会,会上曹俊誉要求不要对外说我们从国际轮船上抽取过纯油。
5.植某辉的证言:我是公司的操作员,负责从作业船把油管、油泵搬到国际船舶上去泵油。基本上泵完油后,都会有船员抽一两百毫升的油样给我们带回做检验,化验完后记在化验室的记录本上。我们从国际船舶上抽取的有的是纯油,有的是污油。纯油的情况一般是业务员和国际船舶上的船长和轮机长谈。纯油放在好油仓,大船会在停靠之前把纯油泵到好油舱里面去,我们再去抽。曹俊誉、于存河、杨孝波给业务员开会的时候提醒业务员不要对外说抽取国际船舶燃油,把油卖给油库这件事。
6.童某江的证言:我的具体工作是泵油,一个是到国际大轮船上抽油出来到千和公司的工作船上,还有一个是卖油时,把千和公司工作船内储存的油再泵到买油公司的船里。要工作时杨孝波会通知操作工和业务员,一般是二个操作员和一个业务员共三个人一起去。我见过抽出的油是黑色的重油,我们叫这种油为180号重油。不同含水量的油以前是不分仓放的,最近半年公司把不同含水量的油分仓了,一些含水量低的油给客户后,买油的客户就可以不用再做处理直接再卖。卖油时一般是我、杨孝波、王某海去买油公司的船上,杨孝波是现场负责人。向千和公司买油的客户有华阳公司、佛穗公司、兴富公司,是曹俊誉联系确定的。我们从国际船舶上抽取的有的是纯油,有的是污油。纯油的情况一般是业务员和国际船舶上的船长和轮机长谈的,谈妥后我们去抽油。公司开过会,会上曹俊誉告诉我们不要对外说我们从国际轮船上抽取过纯油。
7.刘某云的证言:一般情况下,我们两个操作员跟着一个业务员干活。公司接受油污水的主要是千和9和千和25,海关经常去公司作业船上查我们有没有抽取纯油。好油的来源一部分是从燃油机舱漏出来的,也有从燃油舱直接导出来的,如果量比较大的话就肯定是老轨从燃油导出来的。
8.吴某彪的证言:我的主要工作为船舶管理和船舶设备的维护及维修工作。在海上运输行业,重油是指经过分离后可以燃烧的油,但品质不是特别好,好油是指可以直接使用的油。公司两个老总和杨孝波应该都参与了买卖好油,每条船的船东和业务员也都参与了。
9.骆某苟的证言:我们抽取纯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大船上的抽油泵先把大船污油舱的污油抽到我们作业船,抽空污油舱的污油后,老轨再把纯油从燃油舱放到污油舱让我们抽;另外一种是大船上的抽油泵坏了,我们会用自己作业船上的抽油泵先接大船的污油舱抽污油,抽完污油后,再把抽油泵接大船的纯油舱抽纯油。
10.段某国的证言:从我于2013年3月14日到深圳千和船务公司做操作员开始,小船上的明水、污油和好油正常情况下都是分开存放的。
11.戴某辉的证言:佛山市新佛穗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左右,主要业务是收购污油水后加工销售。公司没有加工污油水的资质,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平东油料厂加工处理污油水,我们将污油水脱水后将污水交给他们公司处理。我跟千和公司的总经理曹俊誉电话联系收购污油水。纯油的数量是现场测量水分,然后折合成纯油的数量。含水量1%以下和以上的污油水的收购价格没有区别,都是按比例合成纯油销售,收购价格统一。
12.林某南的证言:我和深圳千和船务公司做生意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大概是在2013年开始向千和公司购买油料,主要通过曹俊誉总经理,谈的都是油污水的交易,我是不问水分的,都是折算成纯油计算。我从千和收购的含水量最低为2-3个点,千和公司向我销售含水量比较低的类似纯油的燃油的情况应该有几次。交易大多数是现金完成,少部分是通过我的客户把账款直接转给曹总提供的私人账户。
13.陈某添的证言:我是东莞市兴富石油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销售重油,加工润滑油。公司主要和千和公司购买污水油,污水油经除水处理后,可以卖重油而盈利。2014年以前都是我和千和公司曹俊誉经理联系。谈好价格,就派郭某声和租的船去接货。郭某声在现场取样、化验水分,折算成纯油总重量,郭某声会打电话告诉我纯油的总吨数,我再付款。我和曹总联系中不提及含水量的事情,这是我们的行业规则。
14.郭某声的证言:东莞市兴富石油产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重油主要从千和公司购买的。重油包括燃料油、成品油、污水油。公司老板和千和公司联系好,陈某添会雇请好船只,然后我联系千和公司姓杨或姓曹的经理。我能确定我公司从千和公司购买过水份1%-2%的纯油,具体的数量不记得,我估计这些纯油应该是他们买通大船上的人,直接抽的船上使用的燃油。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曹俊誉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千和船务公司于2007年注册,注册经营范围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航修等业务。千和集团老板是朱某尉和王某江,我负责千和公司全面业务并直接向王某江负责。杨孝波任总经理助理。我们抽取的油污水是行业中俗称的重油。如果油污水在5吨到10吨的,我们免费清理油污,也不用向船方支付费用;如果油污水在5吨以下的,我们收取1000美元每吨的清污费用。之所以要向船方支付油费是因为现在市场竞争太激烈,国内油价比国外高,为了能够多向船方收油我们就通过这种方式和对方谈生意。我们这样做其实就是向船方购买油污和口袋油,因为这些回收的油污水处理后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盈利。水比例低的有0%的和1%的,就是纯燃油,这种情况我们叫口袋油,是船长在向船公司报油耗时多报的、其实没有用掉的燃油,在我们向他们抽取油污时,他们就将口袋油也卖给我们,我们卖油污时按含的油量卖,纯燃油多了我们盈利也会多些。2011年我们有从国际船的油舱抽燃油,但是这样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因为燃油是海关监管货物,进口的话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来在公司开会时,我明确业务员不能从船舱直接抽油,燃油要进油污舱后再抽,业务员就和老轨协调,让老轨把口袋油驳到油污舱,有的舱位较多,就把口袋油单独放一个舱,抽出来的燃油就没受影响还是0%或1%的含水比例。有的船舱位少,就把口袋油和油污混在一个舱,这样放的水比例就会高些。口袋油支付的油费比油污水的费用要高些。向我们偷卖燃油的船舶主要是外籍船舶,国内的也有一些。公司没有油品销售及油污水销售资质,收的油污水主要是卖给国内的佛穗、华穗、兴富这三家公司,我们销售燃油是和买方谈好价格后,在船上直接将收到的油过驳给买方的船上。现场用千和9船上的化验设备化验油水比例,并根据实际含的油量计算油费。杨孝波会制作《油品销售单》,内容就是数量、油水比例、单价和总价,对方船长在单上签字并盖船章,杨孝波将销售单拿回来给我签字,再由杨孝波通过邮件上传到香港千和集团,并且把纸质销售单交给李巧玲做账。过一、两天三个油库会转账,封玲接到款后会向我汇报。价格是买方根据当时的国际原油和国内的汽柴油价格来议价,扣除水份以后以纯油来结算。公司通过赚取差价获益的钱是上交给宁波总公司老板朱某尉和王某江的,深圳千和的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和年底奖金,业务员的收入包括工资加提成。
除了香港千和集团与船公司签协议外,业务员可以自己在码头找船长或老轨谈价格收购油,我们叫自揽。业务员、于存河、杨孝波、李巧玲和封玲还有操作、船长、船东代表都知道公司有抽取这种纯燃油的行为,因为都会接触到行为和数据。总公司要求和船公司联系时邮件中不要提到抽取纯燃油的事情,我来到深圳公司后组织业务员开会的时候要求过业务员和老轨联系时,如果要抽取纯燃油的时候要提前把纯燃油先抽到污油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规避被海关和船公司查到。参加会议的有我、业务员还有于存河参加,后来就成了惯例,每个业务员参加工作时都是要培训的。
2.于存河的供述与辩解:我的日常工作是和船东保持业务沟通,管理公司8个业务员,对船上具体购买纯油的事情知情但没有实际参与过。我公司把含水量在10%以下的叫好油,含水量在10%-70%之间的称为污油,含水量大于70%的称为明水。这三个档次的有都是按照含水量比例扣除水分,计算纯油量的价格。这三档次的油从国际船舶上抽取到千和作业船时,分为三档装载在不同的舱位,如果舱位不够可以混装。清污作业分合同船和自揽船,这两种业务都有购买纯油的情况。区别就是合同船的业务我们只向被服务船舶的船长或老轨支付购买纯油的美金现钞,其他费用由宁波总公司按照签订的合同转账支付。而自揽船业务的所有费用包括购买纯油之外的费用都是用美金现钞支付的。船用燃油按规定是不能这样抽取的,国际船用燃油受海关监管,按规定入境要缴纳关税。曹俊誉在公司开会时当着大家的面说在邮件里不能提纯油、燃油的字眼。如果是纯油,就说“油污”,如果是含水量高的污油,就说“污油”,如果是明水就直接说。
购买好油的美金现钞由出纳封玲负责管理,我会根据以往的业务情况对未来一周到十五天的美金现钞使用量进行估算,并把估算的结果制作成现钞使用计划,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曹俊誉、杨孝波、封玲,杨孝波根据这个计划,去找封玲领取美金现钞,填写借款单。杨孝波使用美金现钞购买好油后,杨孝波或业务员会填写一张用款支付单。我们每次作业购买的好油没有在海事部门残油接收证明允许的额度里面,因为这部分是业务员偷偷跟被服务船的船长或轮机长直接购买的,不属于残油的范围。
3.杨孝波的供述与辩解:曹俊誉安排我去船上收油污水和纯油以及美金支付,收油船满了就会安排我销售给国内的油库。我主要负责蛇口片区的业务。我们买纯油都是用美金现金支付,一般都是支付给老轨。买纯油、污油的钱的标准是业务员去算,我按照业务员通知的数量去支付。公司没有其他储存设备和处理设备,全部油污水都是放在作业船上。作业船积满了,就销售给国内的客户,由客户派船来蛇口从我公司作业船上把油污水过驳买走。我们向海关申报了污油水,但没有申报纯油。卖油给油库的时候没有申报。千和公司向国际入境船舶收购油污水在销售给国内客户的业务,在我于2007年进千和时就已经这么做了,各地分公司都在开展这项业务。公司只有业务员可以从销售中拿提成。我个人的工资收入是每月1万元,另外上国际船舶支付购油款,公司每次会给我200元奖金。
4.封玲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千和公司的出纳,管理人民币、美金现钞,一般公司的自揽船业务通常用现钞支付费用。每次有美金现钞使用需要时,于存河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用款计划表,杨孝波和王新杰会找我来领取美金现钞。我听公司业务员讲过,在远洋航行中,有经验的船长和老轨会利用海风和洋流节省燃油,节省出的燃油就会背着公司偷偷倒卖。我们公司从船上收的污油水在内部有区分,这个区分我是在公司大会上听总经理曹俊誉提过,他要求公司里的员工不要提纯油、好油这些字眼,含水量低的好油、纯油大家统一叫“油污”,含水量高的大家统一叫“污油”,明水就叫明水。千和公司油品的销售是曹俊誉在负责,客户有佛穗石化、华穗石化、兴富石化等公司,收取货款是转账到杨孝波、于某伟以及我三人名义开的农业银行的账户。
5.王新杰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千和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和船方联系,和老轨谈收购油污水的事情。我们向这些国际船舶收购的不只是污油水,也有很多直接收购的燃油。很多国际船舶的船长和老轨靠销售燃油来赚钱。我在前两年的时候从燃油舱中直接抽取纯油的次数比较多一点,这两年因为船公司对老轨私自出售燃油管控的严格了,所以很少会直接从燃油舱抽油的情况了,都是从燃油舱放油到废油仓混在一起抽。我所说的燃油实际就是纯油,公司内部业务例会上面多次强调避免使用纯油这种敏感字眼,害怕被查。公司把含水量10%以下的叫油污,10%-70%的叫污油,70%以上的叫明水。纯油和好油的价格按照新加坡重油价格的50%-60%来计算,污油按新加坡重油价格的30%来谈。一般直接抽取污油水不混任何燃油的话,水分含量大概是50%-60%,10%以上含水量的污油水是船航行的时候产生的,含水量3%以下的都是船上抽的纯燃油;10%以内的可能是老轨在抽燃油的时候往里面混了一点水。抽到的油分三个舱,含水量10%以下、含水量10%-70%、含水量70%以上。公司销售所购的污油水主要是杨孝波负责的。我们向海关申报污油水,但没有申报燃油或纯油。公司赚取的利润是卖油收入减去收购油支付的货款及作业成本,主要利润来源是买卖污油水中的纯油。合同船的业务员私下找船长或老轨购买到燃油的利润由全部业务员获2%的提成,其中经手的业务员在这2%中间提成3%,剩下的70%业务员平分。如果是自揽船,经手业务员可以提取6%的利润。
6.被告人蒋希斌、黄慧彬、任东东、罗驰瑞、何留涛、赖旭明的供述与王新杰基本一致。
7.项明如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7月,老乡曹俊誉介绍我到千和公司打工,具体工作是在千和集团下的船上做船东,负责监督船上人员抽油卖油及舱位的管理。泵油时我会用瓶子接一点油,拿到外轮上给操作员辨别油的质量,他说是好油,我就下来把油管接到放好油的油仓里,他说是差油,我就接入放差油的油仓。以前废油、好油和水都是放在一起的,从去年油价下跌后,杨孝波和业务员就告诉我要把油分为好油、坏油和水分开放在不同的油舱。等到船上油舱快装不下的时候,杨孝波会通知油库买家。千和船务公司向国际船舶收购油我都对油的含水量,好油多少,差油多少进行记录。
四、鉴定意见
1.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5-07)04379、(15-09)05324、05369、05370、05371、05376、05378、05391、05392、05398、05399、05413、05414、05415、05416、05417、05424、05428、05430、05651、05653、05709号,证实本案千和公司及各被告人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的税额,具体税额与起诉书指控的相同。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证实对蛇口缉私局送检的千和103、9、25号船取样样品进行检验的情况。
3.深关缉勘字[2015]001、002、003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4年4月21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对深圳千和船务有限公司的稠油船舶千和9、103、25号船进行了现场勘查。船舱剩余油污的样品检验情况详见商检报告和扣押清单、入仓单。
五、辨认笔录:曹俊誉辨认出谭某波、于存河、杨孝波、王某海、童某江、李巧玲、蒋希斌、任东东、封玲、王某超、罗驰瑞、王新杰、黄慧彬、赖旭明、吕某江、何留涛、姚某德、徐某位。蒋希斌辨认出曹俊誉、于存河、杨孝波。赖旭明辨认出曹俊誉、于存河、杨孝波。严某洪辨认出戴某辉。戴某辉辨认出曹俊誉、严某洪。林某南辨认出陈某添、曹俊誉。陈某添辨认出林某南、曹俊誉、郭某声。郭某声辨认出曹俊誉、杨孝波、陈某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