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18/4/18 0:00:00

张子良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信息

张子良、张雅玲、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张子良、张雅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借款本金103451.86元、手续费6727.5元、滞纳金4584.05元、利息31425.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10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执行人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子良、张雅玲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3311元、公告费10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8)皖0103执1305号

张子良、张雅玲、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单位

账户名称:此处填写收款银行

账号:此处填写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8)皖0103执1305号

张子良、张雅玲、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单位

账户名称:此处填写收款银行

账号:此处填写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8)皖0103执1305号

张子良、张雅玲、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单位

账户名称:此处填写收款银行

账号:此处填写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