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月底,林某某(另案处理)雇用了被告人林克武、郑某某和赵某某、姚某某、林某某、姚某清等6人为“鸿盈顺6”号船的船员,出海接驳走私柴油并过驳给下游的买家。其中,被告人林克武担任该船的管理员,负责联系上游卖家和下游买家,指挥该船开到外海的指定海域,从上游卖家船上过驳柴油后开回国内的指定海域卸驳给下游买家,并核对数量;被告人郑某某担任该船船长,按照被告人林克武的指挥,负责驾驶船只到指定海域。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林克武、郑某某等人受林某某指使先后20次驾驶“鸿盈顺6”号船出海,到位置为北纬25度0分,东经120度15分(我国领海线外)的海域从外籍油船上接驳走私柴油,然后将柴油运至宁波沈家门,温州苍南、鳌江,连江定海、西洋、高塘、目屿、北茭等地过驳给下游买家的小船。上述20次走私柴油共计6990吨。经马尾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币种,下同)9889452元。
2017年4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林克武、郑某某等人受林某某指使再次驾驶“鸿盈顺6”号船出海,于次日上午11点许,到达上述海域从一艘外籍船上过驳走私柴油后返航。当晚23时30分许,该船到达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外海域时被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查获,被告人林克武、郑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鸿盈顺6”号船所载成品油系0号柴油,共计336.81吨。经马尾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749519.18元。
综上,被告人林克武、郑某某受人指使,共计参与走私柴油21次7326.81吨,偷逃税款10628971.18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的书证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克武、郑某某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628971.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两被告人均系受人指使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克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