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与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岩区大队检查上诉案
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与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岩区大队检查上诉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
经营者张以钰。
委托代理人邱有利,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210783218
委托代理人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岩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映舜,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叶常颖,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610676978
委托代理人吴思奇,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因公安消防管理行政检查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初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9月-12月期间,被告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岩区大队(以下简称“消防云岩大队”)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抽查,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行为。2016年2月3日1时57分(119接警时间),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96号天河公寓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4000余平方米,火灾烧毁了一、二层的家具、酒类、日用品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895.52万元。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位于天河公寓一层商场西北9M、11M、11K、9K四根支柱内东北方木床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雷击、自燃、电气线路故障、用火不慎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烟头引燃起火部位处木床堆放的棕床垫引发火灾的可能。原告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系天河公寓的经营户,其认为被告未履行消防监督法定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违反《消防法》,未依法对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96号天河公寓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判认为,被告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其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作出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本案中,2015年9月-12月期间,被告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抽查,并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行为,被告已按上述规定履行了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原告诉请被告未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消防云岩大队的消防监督职责不应只限于抽查,还应包括对天河公寓的消防安全隐患的主动监督检查。”等为由向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二、判决确认消防云岩大队违反《消防法》,未依法对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96号天河公寓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之规定,被上诉人消防云岩大队负责其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依法在其辖区内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针对云岩区沙河街96号天河公寓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有两种: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二、针对消防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的核查。被上诉人云岩消防大队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其已于2015年9月-12月期间,对其辖区内各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随机抽查,履行了消防安全监督抽查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主张被上诉人应对天河公寓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但其无法佐证其曾就天河公寓消防安全问题向被上诉人进行投诉举报的事实,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就消防安全隐患投诉举报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综上,上诉人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判驳回其诉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贵阳云岩雪峰烟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鲜友谊
代理审判员 黄 晓
代理审判员 喻 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