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东、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应一次性赔偿刘庆东经济损失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44.50元。因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经刘庆东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采取上述措施,发现许纳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1094.50元(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000元、迟延利息390元、受理费644.5元、执行费60元),已强制扣划至本院账户。现上述款项11034.50元已发放给刘庆东,执行费60元已上缴国库。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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