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 0:00:00

唐忠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忠瑞,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住威海市荣成市。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忠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新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忠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唐忠瑞乘坐“石岛”号客货班轮由韩国群山至石岛入境,为逃避海关监管,将ESSE牌香烟16盒、AFRICA牌香烟33盒、RAISON牌香烟43盒捆绑在身上,未向海关申报,被荣成海关当场查获,涉案价值人民币1001.8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67.85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唐忠瑞曾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8月2日因走私行为分别被荣成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忠瑞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唐忠瑞当庭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唐忠瑞乘坐“石岛”号客货班轮由韩国群山至石岛入境,为逃避海关监管,将ESSE牌香烟16盒、AFRICA牌香烟33盒、RAISON牌香烟43盒捆绑在身上,未向海关申报,被荣成海关当场查获,涉案价值人民币1001.8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67.85元。

另查,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唐忠瑞从韩国走私30盒AFRICA牌香烟,2017年5月17日,荣成海关以荣关缉查字【2017】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没收30盒AFRICA牌香烟的行政处罚。该案案值人民币998.62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99.62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唐忠瑞从韩国走私25盒RAISON牌香烟,2017年8月2日,荣成海关以荣关缉查字【2017】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没收25盒RAISON牌香烟的行政处罚。该案案值人民币854.9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98.9元。

再查,2018年3月21日,荣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唐忠瑞社会交往较好,与邻里相处和睦,同意唐忠瑞在村居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宣读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物证照片,证明2017年11月24日唐忠瑞走私携带的香烟外观情况。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立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发、立、破案经过情况。

(2)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唐忠瑞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各一份,证明荣成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11月24日扣押ESSE牌香烟16盒、AFRICA牌香烟33盒、RAISON牌香烟43盒。

(4)荣成海关石岛港办事处旅检科出具的乘船旅客清单,证明被告人唐忠瑞乘坐该船。

(5)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唐忠瑞出入境记录,证明被告人唐忠瑞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7日出入境的情况(包括出入时间、出入口岸、交通工具、前往地/出发地等)。

(6)护照复印件,证明护照EA7544009为唐忠瑞持有。

(7)被告人唐忠瑞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税款核定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偷逃税款送核表,证明唐忠瑞因走私入境货物被两次行政处罚的情况。

(8)荣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证明经社区调查,唐忠瑞社会交往较好,与邻里相处和睦,在村居无违法违纪记录,在该社区矫正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同意唐忠瑞在村居进行社区矫正。

3.鉴定意见

(1)荣成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唐忠瑞涉嫌走私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唐忠瑞涉嫌走私的香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一千零七十八元整(人民币1078元)。

(2)荣成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偷逃税款送核表各一份,证明唐忠瑞涉嫌走私进境的香烟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67.85元。

4.检查笔录

荣成海关检查人身检查记录,证明2017年11月24日,中国籍旅客唐忠瑞坐客货班轮“石岛”号自石岛口岸进境,经无申报通道通关,当事人通过海关旅检现场进境时,除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外,另将ESSE香烟16盒,AFRICA香烟33盒、RAISON香烟43盒,通过胶带捆绑于腰部夹藏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唐忠瑞供述,他自2016年1月份左右开始在石岛港和韩国群山港之间做带工生意。2017年11月23日晚上,他在韩国免税店购买了43盒RAISON牌香烟、16盒ESSE牌香烟、33盒AFRICA牌香烟、三种香烟价格一样,每盒都是1700韩币,他用韩币现金支付了烟款。当天晚上他携带这些烟回到房间,然后用透明胶带捆绑于腰部。2017年11月24日上午,他乘坐石岛号国际班轮到石岛,进境时海关现场旅检关员在他的身上发现了这些没有向海关申报的香烟,后来海关缉私局的人员到石岛港旅检现场对他进行了问话后就到了荣成海关缉私分局。他将香烟包装割开后绑在身上是为了不被海关查获,他儿子在石岛渔港上收购渔船打的鱼,他想从韩国带些烟送给儿子,让儿子在港上收鱼时自己抽顺便分分。海关规定一次进境只能带5盒烟,他这次带烟进境就是存在侥幸心理,想着有可能不会被查到。他的行为违法了,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之前两次因走私香烟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时候海关人员和他讲过如果仍然走私,将涉嫌走私犯罪。他知道海关不允许超量携带香烟进境。

2017年5月和2017年8月他因为走私香烟进境被荣成海关行政处罚过。2016年12月14日,他持E87672971护照乘坐从韩国到石岛的“石岛”号轮在石岛港进境,他当时将除合理自用数量之外的30盒AFRICA牌香烟装在随身的行李内携带进境,没有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2017年5月17日,荣成海关向他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其携带的30盒AFRICA牌香烟。

2017年4月7日他持E87672971护照也是乘坐韩国到石岛的“石岛”号轮在石岛港进境,他将除合理自用数量外的25盒RAISON牌香烟装在随身的行李内携带进境,没有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2017年8月2日,荣成海关对他做出了第二次行政处罚,将超量携带的25盒RAISON牌香烟没收。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并能相互印证,可据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忠瑞明知携带物品进境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却故意隐瞒不申报,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属于走私行为。被告人唐忠瑞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忠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忠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调查报告,可以对被告人唐忠瑞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忠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荣成海关缉私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文昌

法官助理宋京红

审判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刘桂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邓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