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酷派手机、NIUMAN手机、厢式货车及涉案走私货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被告人汪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