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起,被告人李仕富为赚取运费,明知米商“嘎啦”、“崩笼”等人没有申报、缴纳关税,没有进口大米的合法单证,仍受雇驾驶车牌号码为云N×××××的货车,以绕关入境方式从缅甸装载“嘎啦”、“崩笼”等人的大米,运送到指定的境内大米加工商。同年12月14日,李仕富被海关人员抓获。
经查证,2016年起至案发时,被告人李仕富共运输大米320吨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人民币594776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在本院庭审时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公安局昔马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仕富的身份情况。
2、黄埔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内容为:2016年12月14日早上,黄埔海关缉私局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太平镇太平精米加工厂抓获李仕富。
3、黄埔海关缉私局埔缉侦扣字(2016)26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4日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仕富OPPO手机一部。
4、被告人李仕富签认的地图及《辨认说明》,签认内容:辨认材料包括云南省中缅边界陇川县拉影地区的卫星图像和现场拍摄照片,其本人曾经由拉影地区的竹林便道进入缅甸拉过包谷,因此认识这些道路。
5、被告人李仕富签认的《李仕富2016年通过竹林便道偷运缅甸大米统计表》及运输记录单,其签认:以上统计表真实反映了本人通过竹林便道去缅甸为缅甸米商崩笼、嘎啦偷运大米进境的情况,共计运输大米8车320吨,全部运到盈江加工厂。
该统计表显示:(1)2016年9月1日、4日、7日、10日、19日,车牌22003每天分别为米商崩笼运输800件重40吨大米;(2)2016年9月2日、9日、11日,车牌22003每天分别为米商嘎拉运输800件重40吨大米;(3)目的地分别为盈、芒;(4)运送大米共320吨。
6、被告人李仕富签认的《情况说明》及太平精米加工厂进货账本复印件9页,签认内容:盈江县太平精米加工厂进货账本反映了其本人驾驶云N×××××十二轮大货车从2014年至2016年给太平精米加工厂运送大米的情况,其中第四页反映的是2016年9月2日其本人去缅甸给米商嘎啦运输至中国的一车大米的到货情况,该车大米于2016年9月4日运输到太平精米加工厂,装有大米44.84吨,是从缅甸走私入境的大米。
7、黄埔海关缉私局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埔缉侦扣字z2016{262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清点称量、扣押、取样、封存、指认记录》及太平精米加工厂董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大米照片,证实:(1)2016年12月14日李仕富驾驶货车运输缅甸大米到盈江县太平精米加工厂仓库后被黄埔海关缉私局缴获;(2)2016年12月21日,署名为“董某2”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6年12月14日,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在其太平精米加工厂搜查期间,发现停在加工厂的十二轮大货车(云N×××××)有一批中性包装大米共计395包,每包50公斤,是其本人向米商杨某3购买的缅甸大米,由黄埔海关缉私局封存,所扣大米与扣押照片中的一致。
8、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出具的52201708300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518走私案(大米李仕富)走私的320吨大米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594776元。
9、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盈江办事的《出/入境大米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位》、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的《检验检疫结果单》4份、云南银瑞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云南银瑞祥约B字(2017)第03-144号《资产评估结论书》以及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证实:(1)盈江海关委托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扣押的1993袋共计98.91吨大米(含李仕富的19.69吨)进行熏蒸处理,检验合格;(2)2017年3月17日,云南银瑞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扣押的98.91吨大米(含李仕富的19.69吨)共价值237384元;(3)2017年4月6日,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该批98.91吨大米,拍卖成交价为237384元。
10、证人杨某2的证言,其陈述:其承包、修建了竹林便道,通过该便道从缅甸运输大米到中国。
11、证人王某的证言,其陈述:2016年4月后,其按老板杨某2的安排,跟随唐某2在货车从拉影运大米到章凤途中,在车队前面探路,即开车沿路查看是否有警察或武警设卡查车,如果发现有查车就电话通知后面的货车司机停车等候。运米的车都是德宏本地的货车。
12、证人唐某2的证言及签认的记账日记,其陈述:2016年4月起其为老板杨某2开车,6月中旬由丁某安排其负责中缅边境大米从非设关地剑阁走私进境的看水、装卸、押车指挥及操作。就是在便道附近盯武警、海关等部门的动向,观察沿路是否有警察或武警设卡查车,如果没有就通知货车迅速入境。
13、证人李某的证言,其陈述:2016年7月起其在唐某2手下工作,按他安排在便道附近盯武警、海关等部门的动向,观察沿路是否有警察或武警设卡查车,并报告唐某2。
14、证人杨某1国的证言,其陈述:其开设的米厂曾向阿某1、阿某2购买缅甸大米,都是由国内货车司机从陇川运到工厂,李仕富曾帮其运米到工厂。
15、证人董某1的证言,其陈述:其开设的米厂曾向阿某1、阿某2购买缅甸大米,都是由国内货车司机从陇川运到工厂,李仕富曾运米到其工厂。不知道米是如何入境。
16、被告人李仕富在侦查机关供述:2013年其购买了货车,车牌为云N×××××。2016年9月其去缅甸帮缅甸的大米老板嘎拉和崩笼拉大米,每次八九百袋,每袋50公斤,每车能装40-45吨,都运到盈江的大米加工厂。其记得在2016年9月4日给盈江县太平精米加工厂送过一车嘎拉的大米,是9月2日从缅甸运出来的。其平时会将空车停在拉影,当有人要去缅甸拉货时,其就从“竹林便道”到缅甸拉大米,在缅甸装好大米后,接到电话就从“竹林便道”原路返回。运费由加工厂的米商向其支付。其知道从缅甸不经过国门运大米到国内是违法的,只是为了赚运费才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