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 0:00:00

李仕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仕富,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龙飞,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仕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仕富及其辩护人刘龙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杨某2(另案处理)团伙与米商“嘎啦”、“崩笼”(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作通过中缅竹林便道共同绕关走私大米入境。米商“嘎啦”、“崩笼”负责采购大米,联系国内货车司机被告人李仕富等人驾驶货车从缅甸装载大米入境。被告人李仕富明知受米商“嘎啦”、“崩笼”的委托运输大米入境系违法行为,仍然积极参与。经统计,被告人李仕富受米商“噶啦”、“崩笼”委托,驾驶车牌号码为云N×××××货车共计运输大米320吨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94776元。并同意辩护人提出李仕富是从犯的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走私大米记录、运输记录单等书证、证人唐某1、杨某1、杨某1国的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资产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李仕富的供述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仕富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仕富认罪,可从轻处罚;2、李仕富为赚取运费而运输大米,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李仕富是初犯,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起,被告人李仕富为赚取运费,明知米商“嘎啦”、“崩笼”等人没有申报、缴纳关税,没有进口大米的合法单证,仍受雇驾驶车牌号码为云N×××××的货车,以绕关入境方式从缅甸装载“嘎啦”、“崩笼”等人的大米,运送到指定的境内大米加工商。同年12月14日,李仕富被海关人员抓获。

经查证,2016年起至案发时,被告人李仕富共运输大米320吨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人民币594776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在本院庭审时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公安局昔马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仕富的身份情况。

2、黄埔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内容为:2016年12月14日早上,黄埔海关缉私局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太平镇太平精米加工厂抓获李仕富。

3、黄埔海关缉私局埔缉侦扣字(2016)26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4日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仕富OPPO手机一部。

4、被告人李仕富签认的地图及《辨认说明》,签认内容:辨认材料包括云南省中缅边界陇川县拉影地区的卫星图像和现场拍摄照片,其本人曾经由拉影地区的竹林便道进入缅甸拉过包谷,因此认识这些道路。

5、被告人李仕富签认的《李仕富2016年通过竹林便道偷运缅甸大米统计表》及运输记录单,其签认:以上统计表真实反映了本人通过竹林便道去缅甸为缅甸米商崩笼、嘎啦偷运大米进境的情况,共计运输大米8车320吨,全部运到盈江加工厂。

该统计表显示:(1)2016年9月1日、4日、7日、10日、19日,车牌22003每天分别为米商崩笼运输800件重40吨大米;(2)2016年9月2日、9日、11日,车牌22003每天分别为米商嘎拉运输800件重40吨大米;(3)目的地分别为盈、芒;(4)运送大米共320吨。

6、被告人李仕富签认的《情况说明》及太平精米加工厂进货账本复印件9页,签认内容:盈江县太平精米加工厂进货账本反映了其本人驾驶云N×××××十二轮大货车从2014年至2016年给太平精米加工厂运送大米的情况,其中第四页反映的是2016年9月2日其本人去缅甸给米商嘎啦运输至中国的一车大米的到货情况,该车大米于2016年9月4日运输到太平精米加工厂,装有大米44.84吨,是从缅甸走私入境的大米。

7、黄埔海关缉私局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埔缉侦扣字z2016{262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清点称量、扣押、取样、封存、指认记录》及太平精米加工厂董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大米照片,证实:(1)2016年12月14日李仕富驾驶货车运输缅甸大米到盈江县太平精米加工厂仓库后被黄埔海关缉私局缴获;(2)2016年12月21日,署名为“董某2”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6年12月14日,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在其太平精米加工厂搜查期间,发现停在加工厂的十二轮大货车(云N×××××)有一批中性包装大米共计395包,每包50公斤,是其本人向米商杨某3购买的缅甸大米,由黄埔海关缉私局封存,所扣大米与扣押照片中的一致。

8、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出具的52201708300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518走私案(大米李仕富)走私的320吨大米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594776元。

9、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盈江办事的《出/入境大米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位》、瑞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的《检验检疫结果单》4份、云南银瑞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云南银瑞祥约B字(2017)第03-144号《资产评估结论书》以及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证实:(1)盈江海关委托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扣押的1993袋共计98.91吨大米(含李仕富的19.69吨)进行熏蒸处理,检验合格;(2)2017年3月17日,云南银瑞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扣押的98.91吨大米(含李仕富的19.69吨)共价值237384元;(3)2017年4月6日,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该批98.91吨大米,拍卖成交价为237384元。

10、证人杨某2的证言,其陈述:其承包、修建了竹林便道,通过该便道从缅甸运输大米到中国。

11、证人王某的证言,其陈述:2016年4月后,其按老板杨某2的安排,跟随唐某2在货车从拉影运大米到章凤途中,在车队前面探路,即开车沿路查看是否有警察或武警设卡查车,如果发现有查车就电话通知后面的货车司机停车等候。运米的车都是德宏本地的货车。

12、证人唐某2的证言及签认的记账日记,其陈述:2016年4月起其为老板杨某2开车,6月中旬由丁某安排其负责中缅边境大米从非设关地剑阁走私进境的看水、装卸、押车指挥及操作。就是在便道附近盯武警、海关等部门的动向,观察沿路是否有警察或武警设卡查车,如果没有就通知货车迅速入境。

13、证人李某的证言,其陈述:2016年7月起其在唐某2手下工作,按他安排在便道附近盯武警、海关等部门的动向,观察沿路是否有警察或武警设卡查车,并报告唐某2。

14、证人杨某1国的证言,其陈述:其开设的米厂曾向阿某1、阿某2购买缅甸大米,都是由国内货车司机从陇川运到工厂,李仕富曾帮其运米到工厂。

15、证人董某1的证言,其陈述:其开设的米厂曾向阿某1、阿某2购买缅甸大米,都是由国内货车司机从陇川运到工厂,李仕富曾运米到其工厂。不知道米是如何入境。

16、被告人李仕富在侦查机关供述:2013年其购买了货车,车牌为云N×××××。2016年9月其去缅甸帮缅甸的大米老板嘎拉和崩笼拉大米,每次八九百袋,每袋50公斤,每车能装40-45吨,都运到盈江的大米加工厂。其记得在2016年9月4日给盈江县太平精米加工厂送过一车嘎拉的大米,是9月2日从缅甸运出来的。其平时会将空车停在拉影,当有人要去缅甸拉货时,其就从“竹林便道”到缅甸拉大米,在缅甸装好大米后,接到电话就从“竹林便道”原路返回。运费由加工厂的米商向其支付。其知道从缅甸不经过国门运大米到国内是违法的,只是为了赚运费才这么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走私方式偷运大米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仕富为赚取运费,受雇为他人运输大米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仕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李仕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仕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19.69吨大米的拍卖、变卖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黄埔海关缉私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平文林

审判员何春竹

审判员唐军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