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网络名雪将煽动分裂国家案
周某网络名雪将煽动分裂国家案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黄刑初字第00007号
(×××)黄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网络名:雪将),出生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年3月20日因涉嫌传播有害信息被同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30日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海省同仁县看守所。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于×××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多杰卓玛、代理检察员元旦尖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年3月6日、3月7日、3月16日,被告人周某利用互联网,通过手机注册的微信和新浪微博制作、传播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图文信息。经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鉴定:内容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蛊惑等违禁内容。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手机等实物;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等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手机制作、传播具有分裂国家内容的图文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但辩解称:1、我的作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写的;2、3月16日我在热贡宾馆住宿时,被军警查房,他们用枪指着我,强行查看我的手机,我认为这是侵犯人权;3、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和西藏新闻出版社的鉴定意见,我的四张图文有煽动分裂国家性质,是依据什么而作出的。
经审理查明,×××年3月6日、3月7日、3月16日,被告人周某利用互联网,通过手机编辑具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图文信息四张并传播到微信朋友圈和新浪微博中。经鉴定,以上图文信息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蛊惑等违禁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记载,周某。以上事实由周某本人供述及网安部门提供的鉴定等证据证实。
2、到案经过证实,×××年3月15日我大队接到由省公安厅国保总队通报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涉藏激进言论一案”。接报后,州公安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抽调国保、网安、技侦支队精干力量成立“3.16”专案组,通过专案组侦调,发现周某此人于×××年3月9日进入我省境内,前往果洛州久治县,后于3月16日至3月18日期间往返于黄南州同仁、尖扎两县。3月19日上午10时,专案组民警在同仁县热贡宾馆218号房间将其抓获。
经网安部门技术取证调查,周某手机中存有达赖喇嘛和僧众判刑示众图片共4张,其QQ空间中上传雪山狮子旗图片2张,其加入一微信群,群中有人专门发送境内外有关藏人情况的新闻报道,在周某手机中发现唯色关于自焚的《西藏火凤凰》、王力雄关于谈论、研究藏人政治主权的《天葬》等书籍6部。经审讯,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3、行政处罚书证实,同仁县公安局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期限从3月20日-3月30日。
4、电子证据报告证实,3月19日10时53分,办案民警在周某手机上对其新浪微博相关博文进行截屏取证,共截取相关图片9张;网安支队对周某手机进行电子物证勘验取证,取证情况如下:
提取手机通讯录142条,提取短信息430条(收件箱212条、发件箱1条、已发送信息217条),提取彩信5条(收件箱3条、发件箱2条)、提取通话记录4155条,手机视频9部,图片文件×××个,音频文件46个,提取备忘录46条。
对手机应用程序进行提取,提取微信通讯录3371条,视频文件385部,图像文件22942个,音频文件336个,文档文件12个,其中包含电子书《西藏火凤凰》(文件名为1.pdf)和境外重点网站“自由亚洲电台”介绍藏人自焚的电子书(文件名为16.pdf)。
5、周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为了方便辨认,工作人员将辨认人手机里的违法文字、图片和一些其他图片打印到5张A4纸上,分别用1号到12号编号,将周某带至州公安局国保支队办公室内按号码提取的图片及文字进行了辨认。经辨认人周某确认1号(3.6)、8号、9号、11号、14号、15号(3.16)、16号、17号(3.7)、20号图片均为其在微博、微信、QQ空间发表和手机存储的文字及图片。
6、证人娘某某证实,×××年3月16日下午5时通过微信周某告诉我他到黄南了,让我去梦土庄园,当时除周某外有更某某和一个强壮的陌生男子。周某说他到黄南是卖高中辅导教材的,让我帮他卖这些书本,我说我们学校用不到这些教材,他没强求,然后我离开了。3月7日我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过他发表的一张附有塔尔寺酥油花的图文信息,主要是写关于宗教信仰方面的内容。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娘某某对其手机中提取的12张图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图片(3.6)、4号图片(3.16)、5号图片(3.7)、6号图片(3.7)均为周某在微信发表的文字图片。
7、证人更某某证实,3月16日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张上方有红色316字样的文字图片,该图片内容大概为评论军警的照片,我没有详细看那图片的文字内容,只是随便赞了一下。3月7日,周某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张上方有塔尔寺的酥油花展,中间和下方有军警图片的文字长图,其内容大概是谈论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内容,我没详看文字部分,他的落款有周某的笔名,我随便赞了一下。3月6日,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张上方和下方有军警照片的文字图片,我记得文字部分的落款写有摘自《天地分裂》,我没有赞。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更某某从其手机内确认1号(3.6)、3号(316)、8号(3.7)、9号(3.7)图片是周某在微信发表的文字及图片。
8、多杰才旦证实,×××年3月16日,我在我的微信朋友圈里看见周某发表了一张上方有“316”字样的图片,附有文字没仔细看,我没赞。3月7日见过周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表了一张上方、中间、下方分别有军警及塔尔寺酥油画展插图的文字图片,附有文字说明,我没看,随便赞了一下。3月6日,周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表了一张上方有军警图片的文字图片,该图片文字下方写有藏文文字摘自《天地分裂》,我知道该书是一本反动书籍,所以没有看文字部分内容。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多杰才旦将其手机内提取的周某微博和微信里发表的文字及图片进行辨认,确认1号(3.6)、4号(3.16)、6号(3.7)、12号(3.7)图片均为周某在微信发表的文字及图片。
9、黄南州公安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年3月26日17时30分接到黄南州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委托,对涉案嫌疑人周某的新浪微博进行远程勘验。提取周某案件的微博相关图文信息进行取证,并把远程勘验记录刻录成光盘。
10、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文新鉴函(×××)25号,
省公安厅国保总队于3月27日提请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对名为《周某发布微博×××.3.27》的DVD光盘中“周某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审读鉴定,证实该光盘中名为《周某发布微博》文件夹中有4张格式图片,内容均为网络微博截图。
经审读,第一张3月16日图片中发布微博内容为:“在热贡,握着枪的军人在群众中搜查,难道这就是保卫群众的安全吗?看到这样情况心里就有一种在制造民心混乱的感觉,社会稳定若是这样的话,那是很恐怖的。”……“在群众头上握着枪支的公安人员是谁的工具,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所谓我们的人权是这样的吗?法制社会是这样的吗?越想越觉得这种恐怖行为是制造事端的主要原因。”并附有塔尔寺武警执勤照片。上述内容将我军警例行检查歪曲成制造民众恐慌的原因,存在较强的捏造、煽动性质。
第二张3月6日图片中发布微博内容为:“那些拿着长枪、短枪的刽子手对手无寸铁的藏族人民的暴行,就像宰杀牛羊一样……”“中央政府以各种残忍的手段对藏人进行血腥的镇压和残酷的杀戮,使千万藏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使神圣纯洁的雪域高原瞬间沦为二十世纪的人间监狱,如今还有谁像我一样对黑暗与血色的时代进行抨击?包括所谓的世人护法神”并附有我军警执勤照片。上述内容原文摘抄扎加的涉藏反动分裂书籍《天地分裂》第83页第12行和第84页第12行内容。《天地分裂》一书经鉴定是一部蛊惑性很强、煽动分裂国家的反宣书籍。
第三、四张图片中,雪将于3月7日发布了一篇名为“藏族信仰自由”的长篇微博,其中“自2008年起千万藏族人在身心两方面受到的苦难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的内容隐晦表达2008年“3.14”事件是政府对藏族人民的迫害;“……不止是对我们藏族人信仰自由的蹂躏,更是对这个国家所有公民信教自由权力的践踏和剥夺……”的内容以信教自由为名攻击我对藏政策,对达赖喇嘛信仰合法化的歪曲阐述。
综上所述,“Shokjang雪将2014”在其微博发表的内容歪曲事实和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具有较强的煽动、蛊惑性。
鉴定结论:《周某发布微博×××.3.27》的DVD光盘中《周某发布微博》文件夹中,四张图片所载内容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蛊惑等违禁内容。
11、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书藏新出广鉴字[×××]37号,青海省同仁县公安局于×××年5月20日,提请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周某通过新浪微博上传藏文文字及图片(刻录至1张光盘)内容进行鉴定,证实其中含有攻击党和政府对藏区实行维护社会稳定的举措,否定当今藏区幸福安定的社会局面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现行社会制度不满以及夸大或者捏造十四世达赖的宗教地位及影响的违禁内容。鉴定结论: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所送审的打印件和光盘中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内容。
12、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文新鉴函字(2010)3号关于对《天地分裂》一书的审读鉴定意见:该书是作者私自策划、编写、制售的一部煽动性很强,具有蛊惑他人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藏独”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13、户籍证明证实,周某,曾用名周格加。
14、被告人周某供述,我的微博名叫“shokjang雪将2014”。我的QQ空间里有2张雪山狮子旗的图片,是在别人QQ空间复制后上传到我的空间相册,一张是一个小僧举着雪山狮子旗的图片,另一张夕阳下的雪山狮子旗的图片,这2张图片我没有转发过。上传的原因是雪山狮子旗是藏族的国旗,当时看见那两张图片就想收藏,放在自己的QQ空间里。2014年10月份我用手机注册新浪微博,我会偶尔转发别人发布的消息。×××年3月6日转发过一张图片,转发图片时我附了文字,是《天地分裂》第83页第十二至84页第三行的文段,这张图片有人转发过。这张图片的上方和下方有两张军警与群众对抗的图片,中间用藏文写了一段文字,那段文字是描写“3.14”暴乱中的残忍局面。转发的目的是大家都应该思考因何在“3.14”事件中出现如此残忍的局面,我认为“3.14”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图谋暴乱,这会使更多人丧失生命。3月6日,我先后转发了×××年正月15塔尔寺酥油花展的三组图片。3月7日,我在微博里发布了一张图片,图片上方的酥油花展图和中间、下方的军警插图均从我的微信朋友圈里找来的,文字部分是我编写的,当时我在夏河县桑科乡,我把那张图片同时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我写的文字是讲座和研究宗教信仰自由的随笔文。那篇文章是看见塔尔寺等地的军警图片后有感而写的,主要是论述宪法给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和现实中各地区军警在宗教活动期间的严密戒备的现状进行比较,讨论武装力量干扰宗教活动的消极一面。我编写的这张图片有人转发、评论,具体多少人转发记不清了,我是把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常识介绍给大家。3月16日,我在微博空间发布了一张文字图片,这张图片我转发到微信朋友圈里了,那张文字图片上方有红色的“316”字样的插图,是从微信朋友圈里找来的,文字内容是写3月16日我在热贡宾馆住宿时被军警查房,持枪威胁时有感而写的,内容大概是为何持枪威胁我们,军警是用来保护人民的,然而在此时此刻那些军警的枪却对着我,我觉得这样是不合法的,不利于和谐的。我就在热贡宾馆编写的,旁边有扎西尼玛,我用手机发表到自己的微博空间。3月13日,我从我的微友拉嘎尔的空间里转发了四张英文报纸页面照片,有人解释说该报纸内容为中国政府就藏族独立以外的有关问题向达赖协商。我觉得如果真能实现这样的协商局面是非常好的,所以就转发了,当时我在四川若尔盖县。3月18日,我从我的微友“应天澜”的微博里转发了一段视频,是一帮警察打人的视频,当时我在热贡宾馆转发的,那个视频里的几名警察大白天在大街上殴打群众,这样是不尊重百姓的,警察可以带人去询问,但是没有权力殴打他人,乱执法,所以就转发了。我认识扎加并阅读过他写的《天地分裂》,讲述西藏“3.14”事件的过程及影响的作品。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提出,其作品是根据宪法赋予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写的,并不违法;3月16日被告人在热贡宾馆住宿时,被军警查房,并用枪指着被告人,强行查看被告人的手机,是侵犯人权;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和西藏新闻出版社的鉴定意见,认定其四张图文有煽动分裂国家性质,是依据什么而作出的。经查,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鉴定部门对周某所制作的四张图文进行鉴定,是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该图文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性质。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通过手机编辑具有分裂国家内容的图文,利用互联网,在微博及微信朋友圈内传播,其行为确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陆仲青
审 判 员 仁青加
代理审判员 扎西措
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