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卡先煽动分裂国家案
南卡先煽动分裂国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宁刑一执字第1059号
2013年3月28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5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南卡先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南卡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两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南卡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南卡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琦
审判员 马卫东
审判员 何彦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