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经桂桃担任仪征市月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事员期间,在对本市月塘镇辖区内的林木进行管护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管护职责,致使徐某1、徐某2(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其承包位于本市月塘镇龙山村境内的100余亩杨树林,被砍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量共计429.5399立方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经桂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3年4月19日,月塘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将月塘镇龙山村任岗组10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徐某1用于苗木种植、生产经营,经营期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后于2016年12月30日,双方解除该协议,徐某1砍伐后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树木。2015年12月18日,仪征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约定在仪征市月塘镇规划购地500亩、租地2000亩,投资建设试验外场项目,主要用于电子信息系统野外试验、试验指控调度、综合保障服务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发破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经桂桃归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经桂桃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3、干部情况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书证实,经桂桃的职务及工作情况。
4、中国共产党仪征市月塘镇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经桂桃个人档案中出现的“经桂涛”、“经贵涛”,系经桂桃同一人。
5、月塘镇农服中心2016年度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一览表证实,农服中心需贯彻执行林业各项方针政策,经桂桃负责绿化造林、森林抚育管护、森林防火等。
6、仪征市2017年度绿化工作意见证实,仪征市2016年度绿化工作总体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
7、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试验外场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15年12月18日,仪征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约定在仪征市月塘镇规划购地500亩、租地2000亩,投资建设试验外场项目。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证实,2013年4月19日,月塘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将月塘镇龙山村任岗组10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徐某1用于苗木种植、生产经营,经营期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
9、终止协议证实,2016年12月30日,月塘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徐某1约定解除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月塘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徐某180万元,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归徐某1所有,徐某1需在2017年3月1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
10、树木销售协议证实,2016年12月30日徐某1与崔某1约定。徐某1将任岗组的白杨树以30万元的部价卖给崔某1。
11、树木清单证实,树木砍伐的具体情况。
12、记账凭证及支付系统专业凭证证实,月塘镇将80万元支付给徐某2。
13、仪征市农委提供的林业处罚卷宗及仪征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8月28,仪征市公安局对月塘镇龙山村杨树林被滥伐一案立案侦查。被砍伐杨树林活立木蓄积量429.5399立方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自2015年12月担任月塘镇副镇长,主要是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分管的部门有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环境办、水务站、项目办等。月塘镇农服中心工作职责中关于林业工作,要求搞好林政资源管理、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等。月塘镇辖区内的成片林管护工作由农服中心办事员经桂朝具体负责,一方面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管护好辖区内林木及林地,另一方面对成片林要巡查和管理,如果发现辖区内有林木被滥伐、盗伐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向市林业部门报告,配合查处。2015年期间,月塘镇政府与中国电子科学集团第二十八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电二十八所)商谈合作开发建设试验外场项目,这个项目是省级重大军民合作科研项目,双方与2015年底签订了合作意向书,2016年7、8月份的时候,中电二十八所向月塘镇政府提出要150亩建设用地,用于建研究室,并双方敲定了150亩用地的范围,龙山村山暴组被砍伐的这片林地在选定的150亩用地的范围内,月塘镇主要领导将让地任务交由龙山村支部书记周某具体负责。2017年7月份,其得知该片成林被无证砍伐,之前,无人向其报告过无证砍伐事件。
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自2016年10月担任仪征市月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月塘镇农服中心)主任,仪征市农委是农服中心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月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是对月塘镇范围内的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服务。经桂桃作为林木管护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对成片林要巡查和管理,如果发现辖区内有林木被滥伐、盗伐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要向其或者镇里及林业站报告。该片林木被砍伐之前没有人向其咨询过关于办理这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情。
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系仪征市月塘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月塘镇的林业管护工作由经桂桃负责。2015年底时候,仪征市政府与中电二十八所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准备合作开发建设试验外场项目。镇里面为了更好的服务该项目,将镇统战科科长、民族宗教助理周某朝调到龙山村担任村支部书记。该项目选定月塘镇龙山村任岗组150亩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其中,包含徐某1承包的105亩的土地,105亩地中约有70亩是林地。由于这块林地承包未到期,经商谈,提前终止承包关系,并补偿徐某180万元。后徐某1自己找人砍树,持续了三、四个月时间,将土地归还村里。该片林地之前是仪征市民政局的,后来移交给龙山村,没有林权证。其曾电话问过经桂桃关于上片林地采伐许可证事宜,经桂桃答复没有林权证不好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故该片林地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不应同意徐某1砍树,当时为了服务招商引资大项目,尽快将地让出来,才这样做的。
4、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其系仪征市林业指导站副站长,仪征市林业生产技术指导站是仪征市农委下属全民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有负责全市林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受农委委托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绿化造林、林业项目实施等。月塘镇的林业管护工作是由月塘镇农服中心的经桂桃负责,如果发现辖区内有林木被滥伐、盗伐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向林业站报告,配合对事情查处。2017年7月中旬的时候,有群众反映龙山村有大片林木被无证采伐,后农委委派其、龚某、顾某等人去现场进行了调查,农服中心的经桂桃和吴某一起去现场,经勘验、检尺,最终确认该片已纳入《仪征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杨树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徐某1、崔某1擅自采伐掉了,同时根据现场杨树1500多个伐根检尺数据测算,被砍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量约为430余立方米。该片林地被采伐完之前,无人向林业站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5、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该片105亩白杨树是仪征民政局栽种,后退还龙山村自己管理,由其进行承包。2016年初,龙山村支部书记周某朝、村民主任李某2、村里分片片长赵某,找其商谈,因月塘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需其退还林地,最终决定补偿80万,林木由其自行处理,并签订一份终止协议。后委托其弟徐某2砍树,共卖树30万元。自2017年1月15号左右,砍树至同年5月份结束,期间,无人对林木进行巡查管理。其认为该片林地已办好采伐许可证。
6、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左右,月塘镇龙山村支部书记周某朝、村民主任李某2,找其哥徐某1商谈退还林地事宜,并委托其处理林地,经协商,补偿80万元,月塘镇农经站分二次予以给付。砍树过程中,月塘镇政府和龙山村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无人检查和阻止。
7、证人崔某1证言证实,2016年底,徐某2找其砍树,所砍树木位于龙山大队,系100亩左右的白杨树,经商谈,树林款30万元,并签订一份《树木销售协议》。因其比较忙,故将砍树的事交由李某3处理。后向徐某2支付30万元。砍树期间,无人到现场阻止。
8、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6年底,安徽一位姓李的老板将月塘镇龙山村的一片树林交其砍伐,并约定树款35万元。后其安排人员从2017年1月15日砍伐,至同年5月6日结束,后向崔某1支付35万元树款。在砍伐过程中,无人至现场阻止,后将所砍树木予以出卖。
9、证人俞某证言证实,桂桃是月塘镇农服中心办事员,农服中心只有一个经桂桃。“经桂涛”、“经贵涛”等字样的名义是档案工作人员写的同音字,实际上就是经桂桃本人。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经桂桃供述与辩解证实,月塘镇辖区内的成片林管护工作由其具体负责,如果发现辖区内有林木被滥伐、盗伐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向市林业部门报告,配合查处。2016年年底,龙山村支部书记周某朝和村民主任李某2电话告知,龙山村的成片林地需用于政府招商项目,其知道该片林地有没有林权证,也很难办到采伐许可证,但是镇里要求村里要尽快将这块地让出来,其不好过问,如果过问多了可能会被镇里批评,说其阻碍招商引资进度,所以其就放任不管,抱着默许的态度。后其和吴某到山暴组实地查看,林木被砍伐约70亩左右。
2、同案人周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月塘镇政府与中国电子科学集团第二十八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电二十八所)商谈合作开发研究所试验场项目,这个项目是省级重大军民融合科研项目,总投资在30个亿。为了更好地为该项目服务和推动龙山村今后的工作。月塘镇党委发文,任命其为龙山村支部书记。2016年7、8月份,中电二十八所跟月塘镇政府提出要150亩建设用地建研究室,其中龙山村徐某1承包的105亩林地在选定的150亩用地范围内,月塘镇政府领导要其尽快将徐某1承包的这105亩林地收回,意思就是要我将这块用地上的树木清除掉。后其我代表政府与徐某1及他弟弟徐某2商谈,最终约定,徐某1退还土地,补偿8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终止协议。其知道砍树要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向经桂桃报告上述树林没有林权证,经桂桃答复没有林权证不好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为了尽快让地,其在终止协议里约定,由徐某1、徐某2自行处理,是为了减轻自己的一部分责任。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采伐许可证,不可能同意徐某1、徐某2将树伐掉。一方面要制止,另一方面要向镇管护林木的部门报告。但是,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还是让承包人砍伐,肯定是有责任的。采伐过程中,无人进行过制止。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