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9 0:00:00

汤太白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太白,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大学文化,仪征市陈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住仪征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桂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太白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太白及其辩护人包志华、陈桂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汤太白在担任仪征市陈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支部书记期间,在对本市陈集镇辖区内的林木进行管护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管护职责,致使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该公司位于本市陈集镇立新村、青年村、红星村境内的665亩杨树林,被砍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量共计4052立方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出了被告人汤太白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太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汤太白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汤太白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汤太白的辩护人对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汤太白是聘用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对林业没有监管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及证据不清,罪名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汤太白在担任仪征市陈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在对本市陈集镇辖区内的林木进行管护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管护职责,致使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该公司位于本市陈集镇立新村、青年村、红星村境内的665亩杨树林,被砍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量共计4052立方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汤太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孙某1证言证实,张某、孙某1、童某某等人自2015年5月至9月底砍伐了位于陈集镇立新村、青年村、红星村的林木,上述林木是馋神公司于2002年响应政府号召所种,约700多亩意杨树。砍树之前,已到村里及镇政府开了可以砍伐的证明,后来到仪征林业站没有办理到砍伐证。

2、证人高某、邓某证言证实,以前农业服务中心是农委的派出机构,后来改革下放到地方政府,该机构的人事任命由地方政府负责,业务上受农委指导。各个乡镇的农服中心负责其辖区内的林业工作,辖区内林木必须要进行巡查和管理,发现辖区内有人盗伐、滥伐林木,负责乡镇林业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及时制止并向林业部门报告。陈集镇的林业工作由汤太白负责,农委每年开会至少三到四次,陈集镇每年林业工作会议都是汤太白参加。2016年5月,张某等人曾至林业站申请办理林业砍伐证,因手续不全未能办理。2016年9月份,得知陈集镇立新村、青年村、红星村的林木被砍,同月23日,对馋神公司立案查处。经现场查看并拍照,用电脑小班勾绘,被砍林木面积大概665亩,林木蓄积量4052立方米,属于滥伐林木。

3、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其分管林业工作,农服中心的陈某和汤太白具体负责林业工作。仪征市农委是农服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陈集镇林业工作一方面是完成上级部署的植树造林任务,一方面是加强对林地林木的管理、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控。农服中心具体负责林业工作的人员,要对陈集辖区内的林木进行查看管理。其向农服中心传达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征市2016年度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仪政办发[2015]60号)”号文件,该份文件中要求“各乡镇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林地征、占用制度,不得随意侵占林地、变更林地用途。加强林木管理,重点强化美国白蛾、松某线虫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控制危害面积、减轻危害程度、减少危害损失”,其针对林业工作也提出过工作要求,发现滥伐林木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向林业站报告。2016年上半年,张某曾经拿着砍伐申请书到陈集镇政府盖章,其安排办公室给张某盖了章,后未安排相关人员跟踪过问办证事宜。

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汤太白负责农服中心支部党务、单位考勤督查、林业和渔业指导工作,联系市农委林业站、水产站。仪征市农委是陈集农服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每年年初农委会发文给农服中心,将全年工作细化成指标,陈集镇的林业工作是由冯某分管。陈集镇辖区内的林木管理工作由农服中心负责,镇里要求农服中心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查看,发现滥砍滥伐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征市2016年度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仪政办发[2015]60号)”文件,对林业工作有具体要求。6月中下旬某日,汤太白向其报告说立新村有人砍伐树木了,村里答复汤太白说馋神公司已经到政府盖过章了,到林业部门办过手续了。于是,其认为馋神公司已经办理了砍伐许可证,就没有再追问此事。

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陈集镇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是由仪征市陈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汤太白具体负责的。2016年6月中下旬某日,汤太白为防治美国白蛾工作到立新村,发现有人在砍伐林木,向其汇报,问其砍树的人有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回复汤太白,馋神公司已经到村里盖过章了,陈集镇政府也盖过章了,后来,汤太白没再细问,就离开了。

6、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白羊山林业站主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森林资源的管理,其他乡镇的林业工作由所在乡镇的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的林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由白羊山林业站具体负责实施。

7、被告人汤太白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负责农服中心支部党务、单位考勤督查、林业和渔业指导工作,联系市农委林业站、水产站。陈集镇分管林业工作的冯某副镇长和陈集镇农服中心主任陈某向其交代工作任务和要求。陈集镇辖区内林木巡查监管都是其工作范围,但未开展过专门的林业巡查工作。大概是2016年6月中下旬,其为装美国白蛾诱捕器的事情到陈集镇青年村和立新村时,发现有人砍伐成片林木。遂找到立新村支部书记刘某1,问砍树的人有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刘某1说已经办证,陈集镇政府也盖过章,到林业站办了证。其后未再细问,也未向农林委汇报,直到2016年9月份,才知道馋神公司并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参与了调查。

8、陈集镇人民政府关于汤太白任职的通知、中共陈集镇委员会关于汤太白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及陈集镇农服中心2016年度人员分工证实,汤太白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

9、仪编办【2012】18号文件关于各镇农经服务站更名的通知、仪委发【2010】70号文件关于印发《陈集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性质及职责。

10、仪征市2016年度绿化工作意见证实,仪征市2016年度绿化工作总体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

11、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林木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林权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实,馋神公司的林木资产价值、抵押及执行情况。

12、仪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馋神公司滥伐林木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侦查的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滥伐林木案卷宗材料证实,林业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对现场被伐林木进行勘验、检查情况,仪征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13、申请、证明证实,馋神公司曾于2016年5月17日向市农林局申领砍伐证。

14、发破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汤太白归案情况。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汤太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太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汤太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汤太白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太白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汤太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认为,仪征市陈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系陈集镇人民政府所属的管理机构,被告人汤太白经陈集镇人民政府任命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辖区内林业指导,联系市农委林业站的职责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历经四个月的时间内砍伐大面积林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汤太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太白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封峰

代理审判员孙海

人民陪审员王兆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叶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