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5/12/16 0:00:00

羊某某煽动分裂国家案

羊某某煽动分裂国家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黄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羊某某,法名更登青培,出生于青海省同仁县,僧人。2015年7月10日被同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黄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同仁县看守所。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某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多杰卓玛、代理检察员元旦尖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7日,被告人羊某某利用互联网通过手机注册的微信,传播具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图文信息。经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鉴定:内容含有危害国家统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手机等实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久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西藏自治区出版广电局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羊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手机传播具有分裂国家内容的图文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被告人羊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羊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承认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7日,被告人羊某某利用互联网通过手机注册的微信,传播“流亡政府”首席噶伦洛桑孙根及雪山狮子旗图片、分裂中国地图图片、标有“西藏首都”的布达拉宫图片、十四世达赖非法认定的十一世班禅图片、达赖童年照、洛桑孙根童年照、藏青会头目合影照片等图文信息。经鉴定,以上图文信息含有危害国家统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内容。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行政处罚审批表记载,2015年4月2日、4月7日,羊某某使用微信朋友圈分享、传播“雪山狮子旗”、分裂中国地图图片、要求释放十四世达赖非法认定的十一世班禅等违禁内容。建议对羊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同仁县公安局对羊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
  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7日,我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羊某某(法名更登青培)分别于2015年4月2日、4月7日使用手机微信在朋友圈分享、传播“雪山狮子旗”,分裂中国地图图片,以及要求释放十四世达赖非法认定的十一世班禅等违禁内容。受案后,局各级领导对此案十分重视,立即抽调州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国保民警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5年7月8日下午,专案组前往隆务寺对羊某某实施抓捕,并依法对其僧舍进行了搜查。在搜查过程中发现,羊某某僧舍的卧室内贴有雪山狮子旗(印有藏文字“大藏国的国旗”),十四世达赖非法认定的十一世班禅照片,自焚者当增卓玛的照片,以及羊某某亲自所写的“西藏独立不能忘记”等违禁内容。进一步搜查发现,羊某某在其练字本中写有大量含有藏独思想的标语和口号以及用来收听境外广播电台的收音机等。
  4、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同仁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黄南州公安局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
  5、出租车司机华毛吉证实,2015年4月,更登青培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表过几张照片,一张地图,上面标有雪山狮子旗,另一张是达赖喇嘛认定的十一世班禅的照片和布达拉宫照片,上面编辑着几个藏文,还有一张是一个穿藏服的中年男子,他的身后是一面雪山狮子旗。
  6、华毛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对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分享的涉藏图片和羊某某僧舍张贴的涉藏图片进行辨认,确认1号、4号、5号、7号、10号、11号、15号、17号是羊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僧舍内分享和张贴的图片。
  7、隆务寺僧人夏吾扎西证实,我在微信朋友圈里见过更登青培发的几张照片。分别是一张班禅的照片、一张达赖喇嘛的照片、中国地图上印有一个太阳、两只狮子、印有藏文的一张洛桑孙根儿时照片和一张旗子为背景的洛桑孙根照片和一张有五六人合影的照片。
  8、吾屯上寺僧人完德扎西证实,我在微信朋友圈里见过更登青培发的几张照片。一张洛桑孙根小时候的照片,一张标有西藏首都的藏文的布达拉宫照片,国外认定的班禅的照片一张,标有藏文的中国地图被四分或划分的照片一张,还有一张有7、8个人的头像的照片。
  9、夏吾扎西、完德扎西二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二人分别辨认出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分享的涉藏图片,4号为标有“三大藏区要团结”的涉藏图片、5号为达赖非法认定的十世班禅的转世灵童、7号为洛桑孙根童年照、9号为标有“西藏首都”图片、10号达赖照片、11号为具有煽动分裂性质的文字图片、16号为海外藏独分子头目的照片。
  10、隆务寺僧人索南加证实,我是更登青培的表哥。我在微信朋友圈里见过他发的几张关于雪山狮子旗的照片,还有一张好像在图上印有小的雪山狮子旗。、
  11、隆务寺僧人久某某证实,2014年4月他在微信朋友圈共享照片里发表了几张照片。一张好像是地图(上面印有几个标志,分别是月亮和太阳、龙等)和一张貌似小活佛的照片,一张布达拉宫的照片,另一张是一个穿藏服的中年男子,他的身后是一面雪山狮子旗。
  12、索南加、久某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对羊某某微信朋友圈分享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微信朋友圈1号图片为雪山狮子旗,4号图片为涉藏图片,5号为转世灵童,7号为标有“西藏首都”的布达拉宫图片,10号为达赖图片,11号为有煽动分裂性质的文字图片。
  13、羊某某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将其手机内提取的图片同一些其他图片打印到12张A4纸上,分别用1号到48号编号,羊某某经辨认后确认,1、5、21、34、41号为洛桑孙根图片,3、13、22、24、25、27、28、29、33、38、47号图片为达赖图片,7、9、17号图片为海外藏人游行的图片,15、19、32、35号图片为雪山狮子旗图片,11、29号图片为海外藏独分子演说的图片,45号图片是布达拉宫图片,40号图片是转世灵童图片,37号图片是标有“大藏区要团结”的图片,31号图片为达赖庆生的图片。
  1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同仁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8日对羊某某僧舍进行搜查,扣押手提电脑一台、雪山狮子旗图片一张、白色ipad平板电脑一台、白色诺基亚手机一部、U盘、电线、写字本、地图、光盘、通讯录、达赖3.10讲话稿等物品。
  15、隆务寺重点人员信息表、公安机关国内安全重点人登记卡、同仁县公安局四合吉派出所对更登青培控制方案证实,更登青培。
  16、户籍证明证实羊某某年龄等基本信息。
  17、隆务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证明证实,羊某某在寺院学经期间遵守相关的寺规,现实表现及寺内影响良好。
  18、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书证实,对手机中提取的微信内容9张图片进行鉴定,分别是第1张图片是美化十四世达赖,第2张图片是十四世达赖非法认定的十一世班禅,附有英文标题“中国政府给班禅喇嘛格顿曲吉尼玛真正的自由”,第3张图片是境外“3.10”事件标志性建筑,第4张图片是中国地图划分为四个国家,分别是中国、新疆、内蒙、西藏,并标有各自所谓的“国旗”,第5、7张图片是西藏流亡政府噶伦洛桑孙根相片,第6张图片是西藏流亡政府噶伦洛桑孙根及部分官员的合影,其背景为“雪山狮子”徽章,第8张图片是布达拉宫,但其相片上标有“西藏首都拉萨”字样等违禁内容。鉴定结论:所送审的微信内容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内容。
  1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羊某某手机涉藏微信取证勘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羊某某所在的手机微信群中含有大量的境外敌对网站和涉藏图片及音视频的事实。
  (2)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黄南州公安局网安支队对羊某某的手机、ipda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提取电子证据的事实。
  (3)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证实被告人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图片中含涉藏图片及点赞人员信息表。
  20、补查说明证实,经对羊某某手机中微信应用程序数据进行提取,提取微信帐号1个,微信好友713人,所在微信群10个,共计群聊天成员435人;对其平板电脑进行提取,提取微信登陆帐号1个,所在微信群3个,聊天成员263人,羊某某的2个微信号共有好友1579人,其对应微信帐号中的微信好友均可访问其相对应帐号朋友圈。因技术手段限制,暂无法确定其好友及群聊成员中是否存在境外人员,也无法确定其微信中有无与境外藏独人员联络的人,无法确定所发送图文信息是否被他人转发至境外。
  21、被告人羊某某供述,我有两个微信账号,第一个账号是×××,昵称是藏文“”,汉译为“西藏首都”,第二个账号是×××,昵称是藏文“”,汉译为“正义的火焰。第一个账号“西藏首都”中好友大概加有200人左右,第二个账号“正义的火焰”中好友大概加有200人左右。
  我的第一个账号“西藏首都”大概有三、四个群,分别是:“”汉译为“挪威新闻群”,它主要是发布一些涉藏类的新闻,也有中国、美国、印度的新闻动态……除了我“西藏首都”的微信账号中“挪威新闻群”里经常发布一些关于达赖喇嘛及洛桑孙根的有关视频和图文信息外,其它群没有发布过这样的内容。
  我记得在我微信账号“西藏首都”的朋友圈中分别上传过一张达赖喇嘛照片和洛桑孙根的三张照片(分别是成年照、童照和一张流亡政府几位噶伦合影照)、一张十四世达赖喇嘛认定的十一世班禅的照片、一张印有藏文“西藏首都”的布达拉宫图片、一张没统一前的中国地图(中国地图上印有西藏雪山狮子旗、伊斯兰星月标志、蒙古国标志、中国龙标志),还有一张自焚英雄纪念碑的照片,其他的我记不清了。大概2014年5月份左右在我的僧舍里用iPad上传的。我觉得达赖喇嘛是藏族的宗教领袖,洛桑孙根是藏族的新噶伦(官员),还有十四世达赖喇嘛认定的班禅活佛,以及中国没统一前的历史上吐蕃、新疆、蒙古、中原的象征性图片,看到这个觉得很自豪,所以上传了。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手机传播具有分裂国家内容的图文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羊某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电脑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陆仲青
审 判 员  完玛当周
代理审判员  扎西措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