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袁文祥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袁文祥,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水上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至24日期间,发布拍卖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锦海岳”轮的第一次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锦海岳”轮于2017年12月14日成功拍卖,并于12月27日交付买受人。

申请人袁文祥因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工资,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登记718838元债权。申请人提供了(2016)鄂72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意见书、武汉海事法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船员任解职信息维护、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伤情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锦海岳”轮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袁文祥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袁文祥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宇锋

法官助理陈文志

审判员林依伊

代理审判员权晓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蒲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