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峰与简阳市财政局奖励纠纷上诉案
周江峰与简阳市财政局奖励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江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安崇伟,局长。
上诉人周江峰因诉被上诉人简阳市财政局行政奖励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行初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江峰以其于2011年11月起向被上诉人简阳市财政局等部门举报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简阳市社保局)收取社会化启动服务费为“小金库”应当取得相应行政奖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周江峰向相关部门举报简阳市社保局存在“小金库”情形,最早由简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简阳市财政局公章)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回复,简阳市财政局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回复,此后简阳市财政局等单位亦多次答复周江峰,可以认定周江峰早于2011年已经知道简阳市财政局答复其所举报的内容属于违规收费,而非“小金库”,并拒绝给予奖励,故周江峰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周江峰的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雍卫红
审判员 李 衡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慈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