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乾安县铭泰纺织有限公司、吉林中化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结案通知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中化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乾安县铭泰纺织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化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乾安县铭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4,975,94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0元、诉讼费32,97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吉07执5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乾安县铭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土地予以查封。经北京京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乾安县铭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或附属设施(乾房权证乾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8436.82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3,376,470.00元。因土地出让期限届满,未予以评估。2017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吉07执恢18号拍卖裁定书,于2017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房屋。因无人参加竞买,上述房屋以7,726,800.00元价格而流拍。2017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格接收上述房屋抵偿债务。截止2017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吉林中化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货款本金人民币4,975,940元,2014年8月1日前利息1,205,311元、代理费50000元、诉讼费32,972元、2014年8月1日后利息804,779.9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80,675.80元、评估费111,414元、执行费65,705.46元,共计人民币7,726,798.17元。2017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吉07执恢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流拍房屋及附属物抵偿全部货款及其他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以上生效判决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