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3/3/29 0:00:00

公白煽动分裂国家案

公白煽动分裂国家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黄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公白,出生于青海省泽库县,初识字,个体户。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泽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泽库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延辉。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白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力布才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公白及其辩护人王延辉、翻译人宁吾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9日桑某到被告人公白打印店照相,并让公白在照片上用藏文制作、编辑“雪域藏人后代,藏族英雄好汉,洁白雪狮子孙,勿忘雪域民族尊严”具有藏独主张内容的文字。2012年11月17日桑某在泽库县多禾茂乡自焚,当晚被告人公白将自己电脑中制作的桑某生前照片,让其儿子更某某送到吉某某的打印室打印。事后此照片被他人散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公白制作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文字照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白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阶段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公白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辩称自己虽制作了照片,按要求在照片上打了四句诗词,但不知道四句诗词的意思。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公白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公白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桑斗才让到被告人公白经营的打印店照相,并让公白在照片上用藏文制作、编辑“雪域藏人后代,藏族英雄好汉,洁白雪狮子孙,勿忘雪域民族尊严”四句文字内容。2012年11月17日桑斗才让在泽库县多禾茂乡自焚后,被告人公白让其子更某某拷贝储存在电脑中的桑斗才让生前照片后拿到吉某某的打印室,打印30余份交给他人。事后此照片被他人散发。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12年11月17日泽库县多禾茂乡发生了一起自焚案件。案件发生后出现了自焚者桑斗才让的宣传照片,经查,公白为涉嫌制作反动宣传照片的重点嫌疑人。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12月10日泽库县公安局民警在泽库县多禾茂乡公白商铺提取黑色日立牌兼容电脑主机箱一台。
  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记载,黑色兼容电脑(日立)硬盘作为检材,使用取证大师分析软件对该检材内图片文件数据分析,提取图片文件2个,并刻录成光盘。
  4、物证:从光盘中提取内容相同格式不同的桑斗才让生前照片大小两张,照片中有四句藏文诗词,大照片拍摄时间2010年7月9日,小照片编辑时间2011年4月30日。
  5、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对桑斗才让照片上的“雪域藏人后代;藏族英雄好汉;洁白雪狮子孙;勿忘雪域民族尊严”四句文字(译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该内容具有一定的煽动性并煽动藏人效仿桑斗才让进行自焚作用。是属于宣扬藏族独立,分裂国家的文字内容。
  6、证人吉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8日凌晨5时左右,公白的儿子更某某到我店里拿来了一个U盘和照相机,在U盘里有桑斗才让穿汉服的一张照片(照片上有用藏文写的四句诗),他让我对那张死者桑斗才让的照片进行剪辑和打印,按照我前面打印的照片制作,我在照片上写了桑斗才让的年龄和自焚的时间后,接着在照片上用藏文附了“爱国英雄桑斗才让”,然后我打印了30多张,更某某当即拿走了30多张照片,第二天更某某来我的店里取走了U盘。
  7、证人更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8日凌晨,我父亲公白让我把家里电脑中自焚者桑斗才让生前照片拷贝到U盘,让我拿到吉某某家打印,照片上死者桑斗才让穿着黑色的汉服,上面有四段用藏文书写的字,是一张在草地上站着的照片,蓝色的背景,我把照片拷贝到U盘后拿到了吉某某家,之后他把照片从我的U盘里拷贝到他的电脑上。我让他洗了30多张照片之后拿到死者家里给了一位僧侣。
  8、证人加某某证实,2012年12月中旬,我向多禾茂乡政府上交了一张自焚者桑斗才让的生前照片,因为我和桑斗才让同村,所以我曾到他家中去慰问了他的家人,他的家人对前去家中进行慰问的人都散发给了桑斗才让的照片,也发给了我一张。
  9、泽库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记载,该局在侦查多禾茂乡自焚案中,在询问公白时,公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公白的交代对公白涉嫌煽动分裂国家一案立案侦查,因交代在前,立案在后,故公白的行为属于自首。
  10、被告人公白供称,2010年夏天,桑斗才让来我店内让我给他照像,他看完照片后说照片的背景不好,让我帮他换了背景雪山,然后他给我一张纸,纸上写有4句藏文诗词,说是他自己所写,还请我帮忙修改一下,我说我不会修改,便照他的诗词原文打印在照片上,并给他打印了一张照片。过了一阵子他来我店里,问我照片有没有删除掉,并让我将照片格式改小储存到他的手机里,我便将他的照片略改后存入他的手机里,至今我的电脑里仍保存有大小两张照片。2012年11月17日,桑斗才让自焚后,我去死者家中帮忙,有人提出要死者的照片,我便说死者生前曾在我那里有照片,现在还保存在我的电脑里,于是有人提出我店内能否洗出来,我说我的打印机坏了,我便叫儿子更某某到我的店内用U盘去拷贝照片,并对他说去吉某某家洗照片。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公白提出,照片是我照的,字是我打上去的,但照片中的四句诗词意思我不清楚。经查,首先,被告人公白在侦查阶段第六份供述中承认自己能读懂四句诗词的意思;其次,公白既称自己是文盲,又当庭指出藏文起诉书所写的四句诗词与照片上写的四句诗词不一样,相互矛盾,故公白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提出,公白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公白在司法机关未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白制作、传播具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自焚者图片,其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公白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均提出被告人公白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公白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二、作案工具日立牌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陆 仲青
审判员  仁 青加
审判员  完玛当周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原 
改格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