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化故意杀人、煽动分裂国家案
普化故意杀人、煽动分裂国家案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黄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普化,又名丹增多旦,僧名智华达杰,出生于青海省同仁县。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青海省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继龙,青海省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化犯故意杀人、煽动分裂国家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力布才让、多杰卓玛、代理检察员马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化及其辩护人陆继龙、翻译人扎西才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6、7月份,被告人普化在同仁县多哇乡大桥旁、腰勒村等地多次向卓某某灌输藏独思想,宣扬“自焚对藏族的独立自由、幸福有利,自焚者是藏族的英雄”等煽动言论,致使卓某某决定自焚。卓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携带汽油、棉花、兽药精致敌百虫、藏香、酥油灯、打火机等自焚用品入住同仁县热贡宾馆8206房间,19日经家人劝阻停止自焚。用于自焚的汽油被倒入宾馆马桶后引起隔壁饭馆下水道起火。
2、2012年11月,被告人普化与多杰仁青等人代表非法组织“雪域传统文化服务协会”多次前往多名自焚者家中慰问,宣扬“自焚的人是为了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而牺牲的,他们是光荣的”等煽动言论,同时向自焚者家属送慰问金及洛桑孙根等人的画像。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普化在同仁县多哇乡参加非法游行示威并在派出所门口带头呼喊“达赖喇嘛万岁、达赖喇嘛要回归”等口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化煽动他人自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普化到自焚者家中慰问,散布藏独言论,并参加非法游行,带头呼喊口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普化所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普化对起诉书指控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提出,只对卓某某说过两次有关自焚对藏民族自由、幸福有利等话,不是多次,没有教唆卓某某自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普化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12年6月,被告人普化在同仁县多哇乡大桥旁、腰勒村两次向卓某某宣扬“自焚对藏族的独立自由、幸福有利,自焚者是藏族的英雄”、“能自焚的话,对我们的藏族自由、独立、达赖喇嘛回归藏区有利,对藏族做了一件好事”等煽动言论,致使卓某某决定自焚。11月18日下午卓某某携带汽油、棉花、敌百虫、藏香、酥油灯、打火机等自焚用品入住同仁县热贡永庆宾馆8206房间,做自焚前的祈祷,期间,卓某某打电话给其表妹华忠措要求在宾馆见一面。19日8时许,华忠措来到8206房间发现卓某某自焚的企图后进行劝阻,并将汽油倒入卫生间马桶内,二人离开宾馆。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卓某某(曲库乎乡多哇寺僧人)的证言,2012年农历6月,我在腰勒村遇见普化时,普化说“如果你自焚的话,对我们的藏族自由、独立、达赖喇嘛回归藏区有利,对藏民族做了一件好事”,所以我选择自焚方式去做了一件好事。11月18日下午,我骑着摩托车在维哇加油站加了70元钱的汽油,在一个偏僻处我用事前准备的塑料管从摩托车的油箱内抽了7、8公升汽油装在塑料桶里,又在热贡路买了两袋棉花,在麦秀路一药站买了一瓶“敌百虫”片,将这些东西带到热贡永庆宾馆8206房间,想怎么自焚。当天晚上,我给表妹华忠措打电话说让她明天早晨到热贡永庆宾馆来一下,她答应了。第二天早晨8点多钟,她来宾馆房间找我,当她看见我房间的那些东西(汽油、棉花等物)就明白我想干什么,于是把我骂了一顿,把汽油倒进了卫生间的马桶里。
2、华忠措(卓某某表妹)的证言,2012年11月18日22时许,卓某某打电话让我明早8点到热贡永庆宾馆来一下。第二天我到宾馆8206房间,见门口放着一个白色的10公斤的塑料桶,里面有半桶汽油,卓某某身边还有棉花、一些药之类的东西,地上点着酥油灯,大概有25个,还摆了一张达赖画像,我问卓某某在干什么,并骂了他,便把汽油倒在马桶里面。这时宾馆的老板完德才让敲门进来了。
3、完德才让(永庆宾馆老板)的证言,2012年11月19日早上,我在宾馆五楼睡觉,卡本给我来电话叫我到大厅,我到后卡本和隔壁饭馆老板都在,卡本说:“宾馆里汽油味道很大。”饭馆老板也说他们饭馆的下水道汽油味道也很大,而且两次着火了。9点左右我们宾馆经理赵雪莲来上班,我对她说:“宾馆汽油味道大。”经理就上楼去了,我就和卡本查看了一下登记本,发现8206房间住了一个阿卡(僧人)。我和卡本就去敲8206房间的门没敲开,我就用钥匙把门打开。当时房间有两个人,一个阿卡,一个女的,床头柜上放着几个酥油灯,垃圾筒里放着棉花还有一瓶药,房间里汽油味很大。我就对阿卡说,你这样做对我影响不好吧,你吃药了没。当时阿卡什么也没说,我就出来了,到隔壁饭馆闻到汽油味也很大,等我回到宾馆时见8206房间的女的正在退房,我又到8206房间去看,阿卡已经走了,灯、药、棉花都在,我就把经理叫了下来,把情况给她讲了,她说,别人报了警,我们也报,不然负不起责。
4、赵雪莲(永庆宾馆经理)的证言,2012年11月19日8时45分,我来上班见宾馆老板完德才让、卡本、夏毛措三个人在大厅,完德才让说宾馆汽油味很大,我没在意就上五楼去给服务员领宾馆用的东西。领完东西我正和服务员聊天,完德才让喊我到大厅,对我说,隔壁饭馆下水道着火了,饭馆老板已经报警了,8206房间住了一个阿卡,好像要自焚,怎么办。我对老板说,别人已经报警了,我们也报,不然出事了,责任负不起,然后我就给110打了电话。
5、马黑麦(伊鑫阁饭馆厨师)的证言,2012年11月19日7点半我到饭馆备料,8点半左右下水道里汽油味很大,我就告诉了老板张学良,他进来闻了闻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汽油味道越来越大,火突然从下水道喷了出来,我急忙把饭馆的电闸拉下来,张学良接了两盆自来水往下水道泼,火慢慢下去了,张学良用我的手机打了报警电话。我们饭馆的下水通道与永庆宾馆下水通道相连的。
6、张学良(伊鑫阁饭馆老板)的证言,2012年11月19日早晨,我到饭馆烧开水闻到汽油味很呛,就到隔壁永庆宾馆吧台给老板说,饭馆里汽油味很呛,你到你宾馆检查一下。说完我回到饭馆,就听到伙房里“砰”的一声,过去一看下水道口着火了,我急忙打开水龙头灭火,但管道里还着火,我又跑到下隔壁两家饭馆去看,一家没汽油味,麦秀宾馆旁边的那家汽油味也很大,回来后我就用厨师的电话报了警。
7、被告人普化的供述,2012年6月,卓某某来多哇乡化缘时我们聊了一些话题,当时我俩在大桥旁见面,我给他聊起四川等地的自焚事件时说,自焚行为对藏族的自由、幸福有利,自焚的人多,国际上越引起关注,在印度也有一些组织,那些组织在国际上宣传自焚者的图片,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他们为了藏族的自由独立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是我们藏民族的英雄。这样,在我的话题里,就将自焚和藏族自由独立和民族英雄联系在了一起。2012年6月,我在腰勒村里的讲经会上遇见卓某某,我给他说了自焚的好处,是为了藏族的自由、独立献出自己的生命,那就是民族英雄,并且说能自焚的话,对我们的藏族自由、独立、达赖喇嘛回归藏区有利,对藏族做了一件好事。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
2012年11月,被告人普化前往自焚者娘吉合本、娘卡扎西等家中慰问期间,向诵经超度的人说“自焚的人是为了藏民族的利益献身的,为了藏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而牺牲的,他们是光荣的”等煽动言论,同时向自焚者家属送慰问金,并向娘吉合本和娘卡扎西家送去达赖和洛桑孙根的画像。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普化纠集多人在同仁县多哇乡上参加非法游行时,呼喊“藏族要自由、解除‘班禅’软禁、达赖喇嘛万岁、达赖喇嘛要回归”等煽动口号。11月24日在抓获被告人普化时,从其住处收缴的两台电脑中提取洛桑孙根、噶玛巴、达赖、雪山狮子旗等图片258张和《雪狮的呐喊》、《一位藏族革命者》、洛桑孙根演讲视频等具有煽动内容的图片、书籍和视频资料。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拉秀加(自焚者娘吉合本父亲)的证言,2012年11月13日上午,普化等人到我家,普化说,自焚的人是为了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而牺牲的,他们是光荣的,你不要伤心,我们代表“雪域传统文化服务协会”来你家慰问的,说完给我100元钱。
2、多杰仁青(“雪域传统文化服务协会”负责人)的证言,2012年11月13日我和普化等人代表“雪域传统文化服务协会”去娘卡扎西和娘吉合本家,普化在这两家说了自焚者是为了道理和正义,是“爱国”英雄,请父母不要悲哀。另外我们协会给这两家送去达赖等画像。
3、仁青东智(多哇乡曲那村村民)的证言,2012年11月12日下午4点左右,我听别人说交隆务村的娘卡扎西自焚了,我就准备去看看,半路碰见普化和多哇乡的几个人在一起,普化说,这儿人少,我们上街游行会聚集很多人。这样,我们去乡政府附近,刚开始游行有11人,到林业检查站时有20多个,返回时聚集了40多人,快到寄宿学校门口时,普化带头喊“达赖要回归藏区,解除‘班禅’软禁,藏族要自由”等口号,所有游行的人都跟着他喊,到乡政府门口时又一个人自焚了。
4、先巴土登(普化外甥)的证言,2012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我和舅舅普化还有20多个年轻人在吐辉寺里为自焚者娘卡扎西念经,这时一个年轻人说,今天有一位大领导来了我们去。普化说,我们去大街上,那里人多,也容易聚集很多人。说完我们就从寺院出来经过多哇乡政府朝派出所方向走去,一路上我们游行队伍在念达赖祈祷经,还有很多学生和群众也加入我们的队伍,游行的队伍经过林业检查站到达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站了一会,喊了一阵子,当时派出所的大门是锁着的,我们又往回返,队伍前面有人喊“达赖要回归,民族要平等”等口号。
5、拉果加卜(多哇乡曲那村村民)的证言,11月12日18时许,我在多哇乡上见十几个村民边喊口号边游行,途径多哇乡政府时,有人说,多哇乡政府门口有人自焚了,后来得知自焚的是直跃村的娘吉合本,我认识游行中的一个人叫普化,是多哇乡卡什加村人,以前去过印度,听说回来后在黄南州尖扎县当临聘老师。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提取了洛桑孙根演讲视频等;从收缴的索尼笔记本电脑中提取雪山狮子旗、达赖照片等图片258张。
7、被告人普化供述,2012年11月10日,我返回老家参加了金巴的葬礼,我向他们的家属讲了自焚的人都是为了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而牺牲的,他们是光荣的,请家属不要伤心。11月13日,我和多杰仁青代表“雪域传统文化服务协会”到自焚者娘卡扎西和娘吉合本家慰问,给他们两家分别给了100元慰问金和达赖、洛桑孙根、第十世班禅大师的画像各一幅,我还向死者家属讲了自焚的人都是为了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而牺牲的,他们是光荣的,请家属不要伤心,还讲了自焚的人是为了我们藏民族的利益而献身的之类的话。我到自焚者丹增卓玛家慰问时也说了类似的话。11月12日,我在多哇乡寺院念经时,外面很混乱,听说交隆务村一个人自焚了,我就跟着群众到达自焚现场待了几分钟后返回多哇乡,组织游行的是在隆务上学的学生,参加游行的有八九个学生,二十几个年轻牧民,游行时我很积极并呼喊“达赖喇嘛回归藏区、达赖喇嘛万岁”等口号。
被告人普化称,其没有教唆卓某某自焚。经查,普化教唆卓某某自焚的事实有庭审质证的卓某某的证言和被告人普化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提出对卓某某只说过两次有关自焚对藏民族自由、幸福有利等话,不是多次的辩解与查证事实相符。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同仁县公安局根据线报,在尖扎县李家峡直岗拉卡民办寄宿学校孤儿院内将被告人普化抓获,其不具有自首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故意杀人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化煽动、引诱、教唆他人自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普化在慰问自焚者家属和非法游行时,散布藏独言论,呼喊藏独口号,其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未教唆卓某某自焚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普化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普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普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二、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作为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陆 仲青
审判员 仁 青加
审判员 完玛当周
二0一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原
改革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