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潘伟文经介绍与香港人周某1(另案处理)联系、商谈铁矿石运输入境事宜。同年5月2日,被告人潘伟文以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名义与WEALTHYMAXLIMITED(殷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输合同书》(收货人为广州铎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潘伟文负责将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文锦渡堆场的12000吨矿砂运输到广州黄埔新港。随后,被告人潘伟文将运输事宜转包给林某1承运,林某1去到货物堆场将夹杂着大量编织袋、废电线、线路板等垃圾的黑色石块状物体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潘伟文,经被告人潘伟文确认后开始运输。
2016年6月8日,林某1组织的“金龙93”船运输4088.34吨至黄埔新港码头,同月16日以“铁矿石”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月14日由“振东988”船运输4325.34吨至黄埔新港码头,并报入境检验检疫。当该两船铁矿被检疫检验部门初步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并冻结进口时,周某1迅速通知被告人潘伟文不要再发货并反复警告继续发货将带来巨大损失。被告人潘伟文在明知前两船货物到港后经检验检疫部门查验未能顺利通关的情况下,为逃避高额运输费用,自行联系、委托东莞市宝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同时将已装船的剩余货物3103.66吨由“振东988”船运输至东莞沙田荣轩码头,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查验期间,被告人潘伟文即与周某1商谈货物去向问题。经鉴定,上述运输入境的11517.34吨铁矿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潘伟文在收到“振东988”船运输的3103.66吨“铁矿石”,经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鉴别报告》后,仍同意周某1的提议,并再次以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名义签订《货运安排协议》,拟将上述运输入境的货物铁矿石退运香港后再转运至天津,并负责报关等手续。
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实:被告人潘伟文香港身份证号码A83057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0566433901,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C209栋202室。
2.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证实: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1,2015年1月28日该公司董事会决定任命潘伟文出任董事长,授权潘伟文全面负责开展业务。
经证人刘某1辨认,其签认该公司由潘伟文全权掌握对外开展业务。
3.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1月22日,该局缉私分局侦查员在深圳罗湖边检站将被告人潘伟文抓获,扣押被告人潘伟文随身携带的OPPO手机、华为手机各1台、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纸质资料一批。
4.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2017年1月24日10时许,缉私干警在彭某2欢、欧某甜的见证下,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大道2号之一金怡大厦1211房进行搜查,扣押电脑硬盘两个;(2)2017年1月24日12时许,缉私干警在孔某辉的见证下,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C209栋202室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证据。
5.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船务登记表、委托运输合同证实:甲方WML收货人广州铎盈国际有限公司,乙方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合同内容是甲方将屯门码头矿砂12000吨运输承包给乙方,分三至四次运输、运矿砂至广州黄埔港(新港)。
经证人刘某1的辨认,其签认是潘伟文利用公司名义签订。
6.证人刘某1的证言: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称志华航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系自然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刘某1,注册地址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健成路3号之一中山市彩虹印刷厂的厂房办公室内,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是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货运经营等业务。志华航运公司的实际股东有两个,一个是我,占8成股份,另一个是潘伟文,占2成股份,但工商注册章程等资料中只写了我,没有写清潘伟文的股份,我与潘伟文之前的股份构成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内部协议。另外,其实我们实际都没真正投钱进去,只是注册了1000万注册资本而已。员工挂在账面的,除了我,就是我侄子刘某2。因为按规定公司一定要两个人以上才能开业。这个公司虽然是我作为法人代表,但实际操作都是潘伟文。志华航运公司成立后,从成立到现在潘伟文在外面用志华航运公司名义做了什么生意我都不知道。另外我侄子也只是账面上凑个员工数,实际也没有负责任何业务。当时我跟潘伟文口头约定我占8成股份,潘伟文占2成股份,他用志华航运公司的名义每签订并履行完一份合同,都应该给予我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回报,但具体如何计算费用没有说定,他当时给我描述了一下,说相关的运输砂石工程相当大,即使每方砂石收一分钱,几百几千万立方米的运输量,而且长期有得做,那利润就非常庞大,所以我才动了心帮他挂名成立公司。但实际上,到现在为止他都没有给我一分钱收益,还借了我两笔一共12万元人民币呢。我曾多次问他和彭某1为什么没收益,他们总是说没钱,没搞到生意。没办法,公章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全在潘伟文手里,我根本管控不了他,也不清楚他在外面做生意的情况,搞的我现在都想把公司注销掉。我不清楚志华航运公司现有登记有多少条船。我不清楚志华航运公司是否曾与殷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代理进口“铁矿”三批次,分别进口到黄埔和东莞,后来又代理将相关货物退运处境。这都是潘伟文一手经办的,我根本不知情。他可以全权以志华航运公司的名义在外面签订合同而不用经过我同意。在过年期间我听彭某1说他因为走私被刑拘了,听到后我很震惊,也意识到他应该是打着志华航运公司的名义在外面做了违法的事情,所以我现在也很后悔,我一定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7.证人刘某2的证言: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称志华航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系自然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叔刘某1,注册地址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健成路3号之一中山市彩虹印刷厂的厂房办公室内,经营范围是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货运经营等业务。志华航运公司的实际股东有两个,一个是刘某1,占8成股份,另一个是潘伟文,占2成股份。除此外员工就是我。我作为志华公司的员工,是因为按规定公司一定要两个人以上才能开业,所以挂靠在上面,实际上我并不参与任何志华公司的业务,也不清楚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没有拿过志华公司的工资。据我所知,这个公司虽然是刘某1作为法人代表,但实际操作都是潘伟文,刘某1根本不参与志华航运的任何业务,但具体原因我不清楚,要问我叔或潘伟文。
8.证人彭某1的证言:我认识潘伟文好多年了,当时潘伟文在东莞搞房地产生意,我就做他司机帮忙开车以及忙点杂活,后来他买不到地,一直开不了工,我在他手下做了5、6年后,就不做了,去找别的工作,期间与潘伟文的联系就少了。直到2015年左右,潘伟文找我说有个南海的运砂石工程会开工,叫我去帮忙联系运输车辆、找石材原料等工作,我才又与其重新联系,但到现在为止那个工程还没开工。我平常也没什么工作,就在等南海那个工程开工,平时有时也向朋友借点钱过活。我知道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称志华航运公司),这个公司是成立于2014年底,法人代表是刘某1,这个公司的股东是刘某1和潘伟文,还是我牵线成立的。刘某1是我认识多年的朋友,当时潘伟文在筹备上述南海的工程,需要成立一个船务公司来管理运输船只,于是我推荐了刘某1,后来大家一起谈了后,决定以刘某1作为法人代表成立了志华航运公司,他们口头协议刘某1占8成股份,潘伟文占2成股份,但刘某1实际上不管任何业务,公司所有的业务运营开展都由潘伟文负责,公章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平时都由潘伟文掌管。在2015年1月,志华公司还出了一个授权书给潘伟文,任命其为董事长,由其全权代理公司对外洽谈业务和签订合同。当时没细谈公司收益分成,只是初步讲了工程赚到钱会给刘某1一定的管理费用,但到现在工程都无法开工,所以一直没有收益分成。我在志华公司没有担任职务或实际工作,工程没开工,所以没工作做。潘伟文之前承运了三票铁矿到内地这个我真不清楚。由于南海工程至今没开工,我之前一直都没怎么跟潘伟文联系,只是偶尔打电话问问南海工程什么时候开工,存在什么阻碍这样的问题,此外没有跟他了解过任何生意上的信息。直到2017年1月14日潘伟文老婆突然打电话给我,叫我去金怡大厦帮各位警官做个见证人,我才去的,后来跟律师了解到潘伟文涉嫌走私被刑拘了,好像就是跟铁矿石有关。
9.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询价条款、费用清单合同、殷某公司发票、程某国际发票、含量证明等书证证实:潘伟文受周某1委托运输铁矿石至广州及东莞需收取的费用情况并通过邮件发送给周某1,以及所运输货物的原产地及铁含量(52.9%)等情况。
经潘伟文辨认,其签认是其发送给周某1、林某1的邮件。
10.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潘伟文手机内的微信联络记录内容证实:(1)潘伟文接受周某1委托将硅铁矿石由香港堆场运输至黄埔的事实经过。(2)周某16月21日通知潘伟文铁矿石在处理中,暂缓发货,潘伟文在明知已运输到黄埔新港码头的铁矿石未能顺利通过商检、货物在等待处理的情况下,仍自行联系东莞方面代理进口并将以装船的货物运输至东莞荣轩码头。(3)后又于7月4日开始商议将货物运往河北保定的运输事宜。
11.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明达物流顾问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林某1将承运潘伟文转包的铁矿砂由文锦渡堆场货车运输至内河码头装船的事实经过。
12.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林某1手机微信联络内容记录证实:(1)潘伟文将承运铁矿砂转包给林某1具体承运由香港至黄埔、东莞的事实;装货前林某1将货物拍照发给潘伟文确认;照片显示货物呈现为块状和泥状混合物、飘有白色塑料袋。(2)潘伟文通知林某1第三船暂缓运输、林某1通知潘伟文共需支付过百万元各种费用后,潘伟文将铁矿质量证书发给林某1后运输至东莞码头。
13.证人林某1的证言:我在香港成立有香港永耀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从事海上砂石运输和填海生意,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还在内地挂靠了朋友的东莞市泓冠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光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拓展业务,主要的业务流程是自己在外承接运输项目,然后租船进行运输砂石,在香港、内地和南海都有生意。大约在2016年3月,我的多年朋友潘伟文打电话给我,说有铁矿砂需要从香港运到内地新港大码头,问我有没有船帮忙运,我说按照正常手续就可以做,后来我们谈好按84元/吨的价钱,将货物香港运到黄埔新港大码头。后来在2016年6月8日之前转账17万运费前期款给我,通知我开始运输。我根据潘伟文提供的地址和指示,从香港元朗货场用货车运到屯门内河码头三号泊位,然后装船运到黄埔新港。我于2016年5月26日早上到元朗货场去看货,那个货场可能是非法货场,没有门牌地址,在元朗的山里,那些货就露天堆放在那里,我听货场的人说,这些货大约放在那里已有半年了,每月租金高达十多万港元。那些货物就堆放在野地上,是黑色的石头状物体,有些表面有气泡,好像高温烧炼过,这些货物夹杂着好多白色编织袋碎片,还有废铁块、废电线、线路板等垃圾在里面,我做了几十年运输,还没见过这么脏的东西,跟我以前见过的铁矿砂不同,因为正常的铁矿砂是赤红色,很细小很靓的,一看就能看出区别。我当时立刻就将现场货物拍了照片,微信发给潘伟文,并打电话跟他说“这些货物甘污糟,能不能进口有没有商检证明和产地证、合同等合法证件资料啊”然后潘伟文回答我“都有,全部资料都给了韩东了,而且以前都进口过一两批货物,用太空袋(即吨袋)装进口的,都已经顺利清关了。”另外,由于去看货前我曾跟潘伟文去韩东公司商讨过进口事宜,韩东也曾提过已经顺利进口过这些货,所以我就打消了疑虑,决定继续帮潘伟文进口这些货。但是,为保证顺利进口,我要求潘伟文找人清理垃圾,后来他让我帮忙找人,费用他付,我就找了两个人来清理垃圾,足足清理了两泥头车十多吨的垃圾,基本上清理了大部分了,才将货物拉走进口。大约在2016年6月7、8日,潘伟文通知我可以上货了,我就租来勾机、货车,在元朗货场将货物运到屯门内河码头三号泊位,装到租来的散货船上。第一船是“金龙93”,装了4088.34吨,于2016年6月9日到黄埔新港大码头卸货。第二船是“振东988”装了4325.34吨,于2016年6月14日到黄埔新港大码头卸货,卸完货就返回香港继续装第三船货。当第三船货还剩600吨就装完时,潘伟文打电话给我,叫我第三船货不要上货,然后又发微信来,告诉我现在黄埔关、商检正在抽检停在黄埔的第一、二船货物,测试有没有超过有毒标准,要我第三船延后出发数日,否则怕第三船马上到就会出问题。我在看货时就已经发现好多垃圾怀疑不能进口并质问潘伟文了,现在货又被海关商检查验,应该是质量太差不能进口啦,所以他怕第三船一到黄埔,又会被海关和商检查扣,所以让我先不要进口,等出了检验结果,根据情况再决定能不能进口。当时约定是货到新港码头就立即付货款给我的,但潘伟文只给了人民币17万元给我,还欠八十多万,所以我很恼火,威胁他把在码头剩下没装船的600多吨货运到香港垃圾公众泥地(即垃圾场)倒掉。没办法,我请了几十台货车及勾机,还有租码头三号泊位每天2万5千元,还要补钱给租船每天2万元,逼得我都没办法了。另外根据香港法律,大陆内河船经申请到香港装卸货只能逗留7天,延期最多到14天,否则超期香港海关就要扣船,船员要当非法进境处理,所以船急着要走。你欠了码头钱没还清,码头肯定不给你卸货啦,我当时也问过能不能卸货运回原来元朗的仓库,但元朗仓库表示不租给货主了,而且重新卸货又要一大笔费用,潘伟文又不同意。我催他催急了,他发了几张在黄埔码头货物堆放的照片给我,证明当时他也实在没办法,那几张照片显示好多个商检局人员如临大敌地在对货物进行查验。他还打电话来让我判断是怎样情况,我以前跟商检局打过交道,所以一看就告诉他说“你摊上大事了,商检一般性核查是一两个人的,现在这么多人一起过应该是货物较大问题,甚至可能是不能进口的”我还劝他赶紧向货主收钱了事。潘伟文根本就是知道了,一来货主应该已通知他了,并发了现场照片给他,他发给我的照片、微信也是人家转发给他的,他也知道海关、商检在查,很可能不能进口,所以才叫我第三船货千万不能到黄埔。另外,潘伟文在2016年6月28日早上11时46分还发了一条微信来“陈先生:黄埔港务局将不会卸货。货船如进港将被海关扣船后果严重,要警告船家。损失将很严重,千万不能进港。”这条微信应该是人家转发给货主陈先生,陈先生转发给潘伟文,所以估计潘伟文是知道前两批货出事不能进口,再进口要扣船的。我一直催他还钱,他不知怎么联系,在2016年6月中通知我将货物发运到东莞沙田荣轩码头去,并叮嘱我将码头上未装完船的600吨货继续装船发运。我当时就问他这些货究竟能不能进口啊,他就说已经搞清楚了,这些货是可以正常进口了,而且反复保证没问题,说我只管运输,其他事不用我管,有他负责,不关我事。我因为这些船、车运输费用在不停增长,压得没办法,既然他有保证可以正常进口,就按照他命令执行了,我怕不按他要求做,他不给钱给我。我就把码头上的600吨货全部装上船,于2016年6月29日运到沙田荣轩码头卸货,这项业务就算完了,等潘伟文给钱,但现在一毛钱都没收到。我负责租船,找了往来港澳小型船舶“金龙93”和“振东988”,这两条船按约定时间到香港装货,到香港水域时,就会向香港海事处申报,根据海事处指引航线到屯门码头,同时船长要告知其各自在香港挂靠的船务公司,“金龙93”的是香港珠江船务公司,“振东988”的是劲山船务公司,当船装货后,通知各自香港船务出舱单和提单并在南粤系统上登记申报,舱单和提单中的申报数据是我让国内报关行易士达的韩东联系两家香港船务公司并提供的,舱单和提单出具后,两条船就可以离港到黄埔了,而提单就由香港船务快递给报关行。他没有找我商量过这三批货物退运事宜,他欠了我的钱,不敢再找我运货了。
14.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微信通信内容证实:同案人杜炽标8月16日已收到彭志坚微信发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第二批货物认定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须做退运处理。
15.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微信通信记录内容证实:(1)第三批货物运输到东莞的事实;(2)杜炽标与崔某联系要求准备税款95万元的情况,并将到货情况联系人等通知崔某;(3)购货合约约定杜炽标负责国内岸后之卸货及内陆运输费用的事实,该批12000吨硅铁系杜炽标购买。(4)陈某3通知第三船“振东988”船装运货物,2016年6月29日到达荣轩码头,联系人东莞市宝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
16.东莞市宝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理进口协议、合同、程某国际有限公司发票、检验证书、授权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委托报关合同、合同、产地证、快递寄件单(陈某1签认PS16061257代理进口所需的单证,香港方面提供)、铁矿定价表、合同、殷某有限公司产地证(陈某1签认林某1提供)证实:该公司代理进口的货物单证系香港方快递到该公司的事实。
17.东莞市宝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提单(PS16061257)、舱单、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某2正分公司检测报告、代理费、码头计费明细表、收费确认函、东莞市嘉得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港建费通知(陈某1签认)证实:宝顺公司代理进口第三批铁矿3870750千克的事实、自行提取样品检测铁含量低。
18.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微信通信记录打印件及照片证实:在代理进口上述铁矿过程中陈某1获得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潘伟文到东莞公司的事实。
经潘伟文辨认确认。
19.微信通信记录内容证实:潘生委托东莞市宝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振东988”船装运2016/6/29到达荣轩码头货物、陈某1要求杜炽标转告香港陈老板付款及事情的严重性、他们被催款的事实;是陈某1与杜炽标7/7-7/8有关付款的通信,杜炽标签认代理费。
20.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公司有一个叫邱某的女客户,她平常以个人名义向我公司购买煤炭,知道我公司经常进口煤炭,2016年6月25号左右,她说她有一个叫潘生的朋友有一批硅铁原矿,要我公司代理进口,硅铁原矿进口所需的单证会由香港那边准备好后寄给我们,进口后铁矿会运到佛山的一个铸造厂生产,如果这次合作的好,那个潘生以后每年都有十几万吨的货交给我代理进口,我当时提出的45元每吨的单价(我根据经验核算的价格)她也同意,因此我就和她达成了协议。我公司平常进口煤炭时,由于没有进出口权,通常都是委托荣轩码头的人帮我们找相应的报关行和经营单位,我们来做收货人,这批铁矿我们找到荣轩码头的黎昆超,他介绍了东莞市炬丞贸易有限公司的经理郭某给我们认识,随后我们就跟郭某达成了以炬丞为经营单位、我公司为收货单位的协议,郭某他们列了一个报关进口需要的单证清单给我们,我转给邱某,然后一个从香港来的寄件人为程某国际有限公司的顺丰快递将进口报关所需的货物发票、含量证明、产地证书、以及盖好章的程某国际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寄到了我公司。这些单证上显示这批货物品名为铁矿,含Fe2O352.9%,SiO228.2%。上述货物发票、含量证明、产地证书、以及盖好章的程某国际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邱某说的是由香港那边寄过来,但是具体是谁她没跟我说过,我公司的信息都是由她转给发货人那边,而价格、品名等都是他们寄过来的单证是什么就是什么。其实船在停靠码头后,就有大量费用需要支付,比如码头港建费、商检化验费等,我从七月初起,就一直在催邱某要潘生那边付款给我或者来人处理。过了几天还是没有人过来处理,我又打电话给周某3,他这时说他已经付过钱给潘伟文了,又说这个货的货主其实是他外公陈生,一切要陈来掌控,我从他那里要到了陈生的电话号码。后来我打了两次电话给陈生,他开始说会安排姓杜的人过来,后来又说安排其他人过来,再后来就不接我的电话了,我只好又找回周某3、邱某。到了8月6日左右,邱某带了一个叫莫某的人到我公司办公室,他表示货主以后由他来做(我公司最初是要代理进口这批货,但后来香港那边寄过来的单证是我公司与程某国际有限公司签的买卖合同,发票也是开给我公司的,后来炬丞的郭某看到后,跟我们说代理不是这样的做法,不是我们的货的话,要香港那边将单证换过来,买方和发票都改成收货方的名称,因此我们一直在催香港那边提供个新的收货人过来),全部程序以后都由他来接收,我公司以后只要将单做好,费用都由他公司来付,他的名片显示他是中国生物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而他用来做货主的公司叫做广东盘古药业有限公司,他是法人,后来我就配合莫某和香港那边将合同发票换成了程某卖给广东盘古药业有限公司,同时我们还跟盘古药业签了个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以明确我们的代理地位,这些新的单证,也是由一个从香港来的寄件人为程某国际有限公司的顺丰快递于2016年8月18日寄到我公司的。但是,除了这些单证以外,莫某那边后来也一直没有付相关费用,然后就到现在了。这些货物进港那天,因为要和码头算费用等,我联系了邱某那边,要他们赶紧将提单给我,后来她给我一个叫林某1的人的电话,他是东莞市泓冠疏竣工程有限公司龙穴岛分公司的总经理,我随后跟林某1约在沙田见面,他跟我说这批货是潘生那边叫他从香港运过来的硅铁原矿,他们找了东莞市嘉得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帮他们代理船务舱单申报,我要他去交码头港建费等相关费用,他说他是受潘委托,要钱的话要我去找潘生那边。邱、潘、周某2说通关后是主要要运到佛山,还有一部分打算运到河北保定,但具体地址没告诉过我,具体怎么运送也没谈定。
21.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潘伟文与邱某的微信通信记录证实:潘伟文通过其找到陈某1在东莞沙田荣轩码头进口铁矿石的事实。
22.证人邱某的证言:我大概知道今天到来所为何事,为了沙田荣轩码头到港一艘往来港澳船舶“振东988”转载了一批“铁矿”进境靠港,经商检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16年6月20日左右,潘伟文就打电话给我,说起有一船铁矿石,大约有四千吨,要靠岸进口,让我帮忙联系,看是否能找人帮他找个码头进口。我记得当时潘伟文没具体说起货物的来源和状态,就说是要联系码头靠岸进口。我答应了潘伟文,说可以帮忙联系下。随后我就打电话给了东莞宝顺公司的陈某2,他做煤炭生意的跟码头比较熟,所以我就联系他看能不能做这件事情。陈某2答应联系,我就把陈某2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潘伟文,让潘伟文具体联系陈某2进口事宜,我就没有再具体过问。6月29日,该船铁矿就发运到了沙田的荣轩码头,货物到了后,陈某2就联系潘伟文支付码头费等各种费用,当时潘伟文也答应了,可是这些费用一直就没有支付,一直拖着。过了一段时间,商检对到货的铁矿进行了抽样商检,经商检发现实际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陈某2也自己找人对货物进行了化验,发现该批所谓铁矿其实含铁量并不高,而是含锌及其他元素,发现这批货物有问题后,且商检出了固废的鉴定意见,陈某2就不干了,一再联系潘伟文,提出终止对该批货物的代理,想从中脱身。潘伟文在联系我进口这批铁矿时,没有具体说过这些货物是谁的,国内收货人是谁,只是说有一船铁矿进口,后来因为追费用的问题,有谈到香港的发货方周先生和国内的收货人杜某。7月26日,我约了陈某2与潘伟文见面,要求支付费用,潘伟文就说货不是他的,他也是帮香港的周某3进口的,而周某3也是帮人进口,说周某3那边很有实力,是大公司,费用的问题不用担心,随后大家就各自离开了。陈某2就心里没底,找了一家鉴定机构做了检验,发现所进口的铁矿铁含量比较低,货物不大对劲,随后商检也出了鉴定结论,陈某2就找到了我,当着我的面给潘伟文打了电话并录了音,大概意思就是潘伟文说香港周某3告诉他进口的是国外进口的铁矿原矿石,随后陈某2又当着我的面拨打了香港周先生的电话,告知其铁矿鉴定是固定废物,香港周先生不承认进口的是固体废物,说该货物是有利用价值的,可以销售,能提取金属成分。对于费用问题,香港周某3就把问题推给潘伟文,说潘伟文是收取费用全包进口到大陆,拍胸脯说没问题。说潘伟文没那么大头戴那么大帽子,当时前两票发送到新港的货物已经出事了,新港方通关的人说千万别上货,上货后果自负,潘伟文还坚持要把货发到大陆,说是装了船再卸货费用很高,说是他很有实力,可以搞的定,这样再发到东莞上货可以搞定,结果现在被查了,所以他也不愿支付费用。香港周某3全名我原来不知道,后来才知道,叫周某1。我没有见过周某1,也没有通过电话,只是有在场听过陈某2给他打电话。
23.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微信通信记录内容证实:振东988船运输该批铁矿石到东莞荣轩码头进口申报的全过程。
24.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说明、散货询价要素、宝顺合同、来往港澳船舶进口货物舱单,微信通信记录证实:(1)潘伟文将周某1委托的铁矿石转包给林某1运输的事实;(2)从微信通信情况看,陈某3已于6月21日通知潘伟文不要发第三船货,潘伟文同时通知林某1不要运输剩余货物、且是在明知前两船铁矿石在黄埔新港报检因商检结果没有确定、且不知道该两船货物能否进口的情况下作出上述通知、结果在林某1作出不运输离港及返回香港将产生90多万元的费用、潘为避免上述高额船运费用,遂自行联系东莞方面将第三船3103.66吨货物运输至东莞荣轩。
25.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潘伟文在明知所运输到黄埔新港及东莞荣轩码头的货物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后,仍以中山市志华航运有限公司贸易与殷某公司签订货运安排协议,试图将上述货物退运香港后再次安排货船转运天津港,将上述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再行运输入境。
26.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1)现场位于东莞市沙田镇荣轩货柜码头内,PS16061257号提单项下(第三批)实际进境货物为3103.66吨,该批货物堆于码头内,为块状和粉状灰黑色物体。(2)现场照片看均是石块状混合泥土状物品。
27.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1)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情况说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及取样送检说明(编号474216102025、474216102026、474216102027、)、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别报告(20160087ZJ、20160089ZJ、20160090ZJ)证实:PS16061257号提单项下进口货物3103660千克、PS16061255号提单项下进口货物432534千克、HHP160028号提单项下进口货物408834千克,经鉴定为冶炼含铜废料提取有价金属后产生的冶炼渣混合物,最终判断均属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情况说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别报告(ISA2ITOVOS/KJUKQN4301/56MFEANURO)、报检单、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441950116027348)证明:该批货物3103660千克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铁、氧化锌等、夹杂带锈迹的金属块、废弃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电线)、塑料等夹杂物,部分块状固体表面有气孔,有明显熔炼过的痕迹,推断样品来源于电子电气产品熔烧回收利用后的残渣及熔炼渣/来源于低品位矿石、熔炼渣及电子电气产品熔烧回收利用后的残渣的混合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3)黄埔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埔关缉鉴(电子数据)字[2017]008号)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使用人潘伟文OPPOR9m手机和华为HONOR手机中恢复、提取了手机的基本信息、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生成了检验报告刻录到DVD数据光盘(编号:埔关缉鉴(电子数据)字[2017]008号)。
(4)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发[2008]18号)《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证实: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艺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有资格对进口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鉴定。
28.同案人杜炽标的证言:2016年2月4日,我委托广州锋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了1票铁砂矿,数量697.17吨,申报单价35美元/千克,上述货物是我在2016年1月一个香港人陈某3介绍我跟殷某贸易的香港公司购买的。陈某3是我一个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之前一直是我采购铜的境外供应商,今年1月份的时候,他跟我说因为铜矿暂时供应不上,问我做不做另外的生意,货物是硅铁,当时介绍说是500-600元/吨卖给我,如果可以做的话,可以给我一个月1万多吨的供应量。我当时特意去了一趟萧岗,陈某3带我去货场实地看了下货物,发现是黑色的石头状的东西,而且上面很容易有许多粉状的东西剥落下来,表面上有的还有气泡,还含有杂质,我觉得这个东西像石头,不像铁矿,有些不靠谱,价格高了,我就说这个我做不了,除非他们可以寄些样品给我化验一下,同时再把价格降低,我再考虑能不能做这个生意。后来,他们寄了10斤样品给我,我把它送到南海精美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我大约记得化验结果铁含量是50%,硅30%。同时他们同意降价,按照350元/吨的价格卖给我。我问了攀枝花钢厂的朋友这样成分含量的矿能卖多少钱,他答复每吨价格约500-600元人民币,于是我就答应陈某3和他们开始做这个生意。与香港方面谈妥后,我找到了我之前的业务伙伴广州铎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彭志坚,并把香港寄过来的样品及化验报告带过去给他看,他看过说可以进,于是我就联系香港,让他们先发几百吨过来试试。具体的报关单随附的合同、发票等单证是铎盈他们制作的,并由他们进行报关。我跟陈某3他们谈的时候,约定的是350元/吨的单价包送货到我租用的厂房,其余的费用我不理。所以我再找到广州铎盈时,也这样约定。我按这个价格给铎盈,由铎盈负责将货款给陈某3,铎盈的佣金也包括在内,具体分配由他们自己进行。具体货款是我弟弟负责给的,截至到现在我给了铎盈20万人民币货款。我和铎盈彭总口头约定了10000吨进口协议,等后面的货都进完了,再把余款给他。我进的这票货款,卖给了一个保定人崔某,货物由他自己找车拉去了保定,我是按照400/吨的单价卖给了他。这些货物到我厂房后,我就找精美进行抽样化验,看看货物是否与香港方面的说法相符。化验的结果是铁47%,硅33%。除了之前的这票已经进口结关放行的700吨货,目前还有3票货物在黄埔海关未能结关。第一票是2016年6月16日,以广州铎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铁矿,申报单位是广州市易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商品编码2601120000,数量3881.88吨,报关单号520220161026055050;第二票是2016年6月13日,提单号为PS16061255,以广州市铎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口,货到新港海关,数量为铁矿4325.34吨,货物到港未申报;第三票是2016年6月29日,东莞市嘉得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提单号PS16061257,发货人是殷某有限公司、东莞炬丞贸易有限公司,品名铁矿3870.75吨,货物编码为2601120000,货物到东莞沙田荣轩码头,到港未申报。上述3票货物都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所以没有通关。正常来说货物都应该走广州新港码头的,估计是“四眼哥”他们内部货物出船安排方面出了问题,所以其中有一票货物走了东莞沙田荣轩码头。这票货物到东莞沙田荣轩码头后,因为商检的问题发现实际到货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直未能及时通关,而且当时负责通关的东莞市宝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为通关费用的问题要求实际收货人垫付相关费用,我接到陈某3电话让我过去看看。今年7月7日,我与崔某、司机以实际收货人的身份到道蛘蚨莞市宝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找陈某2商量相关费用问题,当时东莞宝顺的陈某2提出,要在货物通关前支付港建费、关税税费等相关费用,我提出这些费用让宝顺先垫支,等货物通关后再支付给宝顺公司。他们没有接受我的意见,因为他们也发现货物出了问题,与申报的情况不符,所以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我也知道该批铁矿是有问题的,怕出了钱还无法正常通关就麻烦了,不想担这么大的风险。之前检测的报告我没有保存,找不到了。目前有3票货物通关都出现了问题,我和香港的陈某3、保定的崔某他们联系过,微信里有记录。之前我去香港和陈某3、四眼哥、崔某去现场看货,那个地方是个荒地,堆放着一大堆杂乱的黑色石头状的东西,估计足有一万多吨,走近看,这些乱石上面有许多粉状的东西剥落下来,表面上有气泡,应该是烧结过,另外还含有杂质,夹杂了一些线路板、电线和编织袋的杂物。进口的3票货物和我在香港看到的货是一样的,我当时还拍了现场照片发给老崔。这些货物运到我们这里,可以先将含硅、铁量较多的大块石头挑出来,剩余的可以装进摇床加水进行分离,可以将较重的铜等金属筛出,最后分类处理。我手机中8月24日的图片是我当天和陈某3协议的《购货合同》,内容是“现在杜炽标向香港骏天有限公司订购硅铁,约捌仟吨,购货价格柒佰元壹吨,货一定要到杜炽标指定的工厂”。其中香港骏天有限公司的老板就是陈某3,这个协议是我和陈某3谈好,如果陈某3负责将新港码头上滞留的八千吨硅铁退运回香港,然后陈某3再想办法将这批货进口到内地并送到我指定的地方,我就答应以700元人民币/吨的价格收购这批货物。这些货物将其中有用的成分分离出来,这些有用的东西卖出的收入可以超过700元/吨。
29.被告人潘伟文供述和辩解:因为我正在筹划做南沙填岛工程,所以手上有一些船只的联系资源,所以香港人周某1就找到我,说有一批铁矿石共计近1万2千吨,准备运输到大陆交货,他还说这票货物是殷某公司的,实际发货人是他的阿某陈某3,同时货物运输到国内后,国内有收货人,后续事情我就不需要插手管。我就找了之前有业务关系的一个货运人叫散货林的。散货林我大体记得他叫林某1还是叫林光耀,具体记不清了,这个人是之前自己打电话给我承揽生意的时候认识的,外面不少人知道我有在筹备砂石生意,时不时有人与我联系业务。周某1就是说是铁矿。周某1要求是从元朗的文锦渡露天堆场将货物用货车拉到屯门码头装船再运送到黄埔新港码头。约定是分成三次运输到黄埔新港码头,至于原因我之前已经说过了,是因为港口深度不够,只能用装三千多到四千多吨的船来分三次运输。这个业务有签订合同,运输合同是香港殷某公司和中山志华航运有限公司签订的,我作为中山志华航运有限公司的授权人签署了名字。中山志华航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刘某1,公司在中山市黄圃镇,我名义上占有中山志华航运有限公司20%的股份,刘某1占80%股份,但我是中山志华航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外的业务都是我负责,刘某1基本上不负责业务。我没见过殷某公司的实际货物,但是负责运输的散货林林先生是去看过货,在露天堆场堆放,还拍了现场的照片给我看。我看照片和听林先生描述,矿砂是黑色石头状,有烧结过的痕迹,现场还有很多破碎的编制袋及杂物比较多,当时林某3向我建议找人清理杂物,每天要支付工人1200元/人,随后,我把散货林这一要求告诉了周某1,周某1说让散货林先做,随后向阿某陈某3结算费用。我没有实际看,没有具体概念,只是感觉这些货品是比较杂乱的,比较随意,不像是正常吨袋齐整,干干净净的货物。散货林没有具体说,我当时理解是这些货物毕竟是要进口运送到大陆的,杂乱的外表过关可能会有麻烦,都知道废物和垃圾是不能进口的,收拾收拾也可能是为了避免通关麻烦。装货过程不顺利,当时散货林按照约定去装货,结果钩机一挖下去,就被破旧编织袋挂住钩机,下面的垃圾东西不少,结果散货林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加钱多请人清理,最终也没完全清理干净就发往大陆了。我当时就是觉得状态比较差,脏乱,至少不是很正规的铁矿。我之前也有说到过,就是发运了前两船共计八千多吨铁矿,结果第三船铁矿装船之后,周某1就微信多次联系我,要求不要发货,否则后果自负,在最后一次警告中还说到货物到港会卸不了货,还会扣船。我都转发给了散货林。他在微信语音中有提到大体是品质问题,通不过商检,商检证出不来。但周某1也有讲品质问题与费用无关,陈某3还是应该支付运输费,毕竟我负责运输。我之前也有提到过,货物在发货前就清理了两次,状态肯定是不行,比较杂乱,这回到了港又通不过,商检证也没出,还要扣船,可见是不符合大陆对货物的监管要求,说白了就是不让进口或者直说就是禁止进口的货物,很有可能就是把货物归成了固体废物。我微信答复周某1就说商检证出不出不关我的事,我只负责联系运输,我这边已经装上船了,无论是不发船还是卸货,都是要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只能在期限前离港。我大体是知道前两票货是出了问题了,商检过不去,国家肯定是不允许进口这些货物的,再发运到新港立马就会被查,我只好想别的办法,我说服了周某1,由我负责找一个地方卸货,我只好联系了之前的一个朋友邱某,让她联系了东莞宝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陈某1作为收货人,将货物发运到东莞荣轩码头。我有知会周某1,是在他同意的基础上才做的。进口合同及发票是周某1制作的。进口合同及发票中的卖方是一个叫程某公司的。这些货物不是程某公司的,这三批货都是香港殷某公司卖到国内的。发运到东莞的铁矿石,合同上的卖方是程某公司是因为我当时也知道前两票铁矿发运到黄埔新港已经出事了,商检过不了,商检证拿不到,已经初步怀疑是固体废物,如果再用殷某公司的合同来申报,海关在系统里一查就知道是同一批货物,马上就会被查,所以我就建议周某1再提供出来一个公司名,重新制作合同发票,这样不容易被海关发现。事发以后,口岸商检出具鉴定结论进口的三批货物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周某1一方面就是拒绝支付运费和码头费,害我被邱某、陈某1追债,同时船公司也追我的债,搞得我走投无路。另一方面周某1就联系我想让我联系传真将新港码头的八千多吨固废退运回香港,再转船发运到大陆的天津港,后转陆路运输到河北保定的指定收货厂家。我当时知道进新港的八千多吨货物是固体废物,周某1有跟我说,还发送了合同格式及沙田荣轩码头那批货的商检鉴定证书给我,证书编号是01091600009244,上面的结论是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我在已经见到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还要签订协议帮周某1联系发运固体废物到天津港的业务是因为周某1给出的协议中条件太丰厚,运费不包括关税就去到人民币280万元,而我因为搞砂石填岛的启动工程,前期投入太大,也很缺钱,所以财迷心窍才接受了周某1的非法要求。这一份合同最终没有实际生效,我签合同是日期是2016年8月30日,后来现场的货物实际一直没有放行,所以周某1也就没具体找我,此事不了了之,现在我也不知道那8千吨货物的退运情况。先说我发运第三批货共计3100吨到东莞的事情,当时我已经知道货物比较脏乱,前两票货物已经在新港码头出事,商检通不过,商检证出不来的情况下,我已经知道货物是大陆不允许进口的,甚至可能就是被归为固体废物一类,我还是联系了东莞的收货人收取货物,同时还建议周某1转换收货人制作虚假收货单证,逃避海关监管,危害了国家的环境,我确实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