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郭仕耀受郭某(在逃)雇请拉运走私冻品,郭仕耀遂伙同被告人林海峰驾驶桂NXXXXX中型厢式货车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滩散百坎村路口附近一非设关码头,经中越界河北仑河到越南一货场装运冻品。装好冻品后,郭仕耀、林海峰二人驾车返回中国,于次日凌晨途径防城区那良镇255县道五联村附近时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经过磅,该批冻品重10.93吨。经检验检疫,该批冻品系无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冻牛肉,为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
另查明,被告人郭仕耀、林海峰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5日期间共8次接受郭某雇请驾车经非设关码头到越南境内拉运走私冻品81.8吨入境;此外,郭仕耀单独于2016年10月21日受郭某雇请驾车经非设关码头到越南境内拉运走私冻品9.7吨入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书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7日零时30分许,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防城区那良镇255县道五联村附近查获涉嫌走私进口的冻午肉10.93吨,以及拉运冻品的桂NXXXXX中型货车一辆,现场抓获被告人郭仕耀、林海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郭仕耀、林海峰的身份信息,二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经查询,林海峰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仕耀、林海峰的到案经过,系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4)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林海峰及郭仕耀依法进行搜查,在林海峰身上搜到一台银白色VIVO手机一部,号码为139XXXX8805;在桂NXXXXX货车及郭仕耀处搜出冻牛肉一批、号码为138XXXX2134的VIVO手机一部、号码为1877702747的三星手机一部、线圈本一本、车辆通行费收据二张、收据一张、纸条一张。以上物品依法进行扣押。
(5)货物清点情况说明、过磅单,证实2016年11月7日11时至15时,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水上缉私大队办案人员对从桂NXXXXX货车上查获的冻牛肉进行过磅和清点,该批冻牛肉共420件,重10.93吨。
(6)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号码139XXXX8805(林海峰)、138XXXX2134(郭仕耀)、187XXXX2747(郭仕耀)及152XXXX9998(郭某)、139XXXX4735(郭某)的通话记录,证实电话号码139XXXX8805(林海峰)、138XXXX2134(郭仕耀)、187XXXX2747(郭仕耀)、152XXXX9998(郭某)、139XXXX4735(郭某)之间于2016年10月至11月7日有多次通话记录。通话记录与二被告人参与走私次数相符。
(7)车辆信息,证实桂NXXXXX中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郭某。
(8)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7日与本案同批次被抓获的货车还有三辆,相关涉案人员处理情况。
(9)高速公路通行记录,证实桂NXXXXX货车在2016年10月4日,10月9日,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21日、10月22日,10月28日,11月2日,11月4日高速公路记录。记录有通行时间、轻车磅、重车磅等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郭仕耀供述,冻品是郭某负责联系的,郭某还雇请林二做司机,驾驶桂NXXXXX货车拉运冻品,其也跟林二开车,都是郭某或林二通知其,开车拉运冻品途中的费用由其支付。10月4日,10月9日,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8日,11月2日,11月4日是林二和其驾驶货车在越南货场接货,运往广东佛山或者江门,每次做工,郭某给其2000元作为开支。10月21日那次因为路途比较近,郭某让其一个人开车,林二没有去。2016年11月6日下午16时,其从钦州驾驶桂NXXXXX货车和林二一同前往越南,当晚23时许,在越南货场装好冻牛肉后,是林二开车。运往南宁运费3800元,运往广东运费是7000元。其对高速公路记录及笔记本进行确认。
(2)被告人林海峰供述,2016年11月6日至次日凌晨,其和郭五从钦州驾车到滩散过越南装冻品入境后被抓,都是郭二通知其去的。10月4日,10月9日,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8日,11月2日,11月4日,其驾车到越南拉过冻品,郭五作为副司机,跟其过越南装冻品。以前郭二请其拉过正贸海产品,但是近两个月来,其拉的都是越南过来的冻品,没有拉过其他的货物。其每次拉冻品都是从防城贵台上高速公路。每次装完货之后,在现场指挥的男子都会给一笔钱用于路上的开销。笔记本上记录的数字是装运冻品的件数。其对高速公路记录及笔记本进行确认。
3、鉴定意见
关于商请对涉案冻品进行检疫的函、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案冻品检疫结果的复函、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冻牛肉产地为印度,无相关检验检疫手续。根据质检总局最新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越南是口蹄疫疫区,禁止来自或途径该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口。该鉴定意见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郭仕耀、林海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郭仕耀依法辨认出郭某;林海峰依法辨认出笔录中提到的“郭二”即郭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11月7日17时15分至17时38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郭仕耀、林海峰涉嫌走私冻品的现场进行勘查。码头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滩散村百坎组北仑河中方的一侧,码头对面为越南货场,无任何管理部门,为非设关地码头。被告人郭仕耀、林海峰分别对现场、走私冻品的货车及走私的冻品进行指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