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杨长昊接受他人的雇请去拉运走私生猪,其于当日12时许,驾驶桂AXXXXX货车到达东兴市沿边公路25公里中越界河北仑河附近一非设关码头,从停泊在河边的铁壳船上装运了一车生猪后,驾车前往防城区那梭镇。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长昊驾车行驶至东兴市沿边公路至峒中路段25公里处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桂AXXXXX货车上装载的生猪被依法查扣。经清点和过磅,该货车装载生猪共计52头,共计6.12吨。经东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该52头生猪涉嫌从越南疫区走私入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长昊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其户籍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实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于2017年2月13日14时许在东兴市沿边公路东兴至那良路段10公里处查获桂AXXXXX货车及车上装载的涉嫌走私生猪52头,并当场抓获杨长昊。侦查人员随后对该车及52头生猪予以扣押。
4.清点记录、过磅单,证实经清点过磅,涉案生猪52头,共计6.12吨。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高速公路通行记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桂AXXXXX货车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4日在高速路上的通行记录,情况说明证实桂AXXXXX货车进出六钦高速公路收费站、久隆收费站、兰海高速钦州港收费站,所拍摄到照片显示车上装载的货车为生猪。
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杨长昊在案发前后与供述中的“七哥”、“阿某”的通话情况,与其供述的情况相符。
7.监控照片,涉案的桂AXXXXX于2017年2月13日的行车轨迹情况,与杨长昊供述的情况相符。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走私现场位于东兴市沿边公路25公里界碑附近一非设关码头,即从沿边公路由东兴镇前往滩散村方向25公里界碑处前往约100米左侧有一柏油小路,该小路宽约5米,通往一简易露天货场,该货场入口为蓝色大铁门,进入货场有一条人为铺设的小路,该小路往前约50米处到达中越边境北仑河边一简易码头,河对面为越南,码头现场还遗留一辆将生猪驱赶上车的四轮小推车。被告人杨长昊对涉案生猪、车辆、进出路口及码头均进行了指认。
9.关于涉案生猪进行检验的函、关于涉案生猪认定结果的复函、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及国家质检总局禁令公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规定,越南属于口蹄疫疫区,国家禁止从越南进境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对于越南疫区过境走私进境中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亦属此类。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杨长昊。
10.被告人杨长昊供述,其接受“七哥”雇请,于2月13日凌晨0时许驾驶桂AXXXXX货车去装运走私生猪,从东兴往沿边公路行驶前往北仑河河边一个露天简易货场,在该货场分别于当日凌晨2时许、8时30分、12时许装运了三车生猪运往防城区那梭镇。第三次装了52头猪,在开车前往那梭卸货时,行驶了几公里就被海关抓了。这些生猪都是走私偷运进来的,货车是其2014年5月份买的,挂靠在南宁市宝强物流公司。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