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吴章红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章红,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珂,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章红以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在“勤丰198”轮任职期间的船员工资为由,在拍卖“勤丰198”轮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勤丰198”轮的船舶拍卖价款中登记工资人民币82419.35元及其利息,并提供了工资明细单、船舶国籍证书、上海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及执行笔录、船员聘用合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章红就与“勤丰198”轮有关的船员工资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且其主张登记的债权属海事债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吴章红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吴章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杨婵

人民陪审员张毅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亦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