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申请人:吴章红,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珂,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章红以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在“勤丰198”轮任职期间的船员工资为由,在拍卖“勤丰198”轮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勤丰198”轮的船舶拍卖价款中登记工资人民币82419.35元及其利息,并提供了工资明细单、船舶国籍证书、上海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及执行笔录、船员聘用合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章红就与“勤丰198”轮有关的船员工资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且其主张登记的债权属海事债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吴章红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吴章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杨婵
人民陪审员张毅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亦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