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申请人:姜树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至24日期间,发布拍卖南京顺锦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锦海岳”轮的第一次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锦海岳”轮于2017年12月14日成功拍卖,并于12月27日交付买受人。
申请人姜树东因南京顺锦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登记31510元债权。申请人提供了(2016)鄂7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锦海岳”轮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姜树东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姜树东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宇锋
法官助理陈文志
审判员林依伊
代理审判员权晓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蒲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