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1/1 0:00:00

陈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案

陈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浙刑终310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荣生,山东五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中伟,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系以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非法组织,仍长期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名义和“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从事活动,并于2007年8月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2010年9月刑满释放后,陈某某仍以上述名义、身份,积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2011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以所谓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或者其个人名义,先后在“参与”、“博讯”等境外网站上发表其撰写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2013年春节人道募捐文告》、《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声明》、《十八大后第一回合,中共用警察回应民主党制衡》、《陈某某:乱用警力对付反对党内部事务,中共当局疯了?》等14篇文告、声明、文章,宣称“……一再遭受中共专制特权势力的打压与迫害”、“中国共产党凌驾于法律及民权之上不受有效制衡的所谓领导权,无疑是中国大陆滋生与保护贪婪腐败的最大根源”、“中国现实的腐败泛滥,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根源就是中共当局的所谓‘领导权’凌驾于法律和民权之上”、“在专制社会,虽然民众期盼着明君的德政,还经常会去寻求公正的‘包青天’来垂怜自己所遭遇的不幸和冤屈,但在‘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等潜规则的支配下,广大民众善良和真诚的努力往往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在新的领域扩大了‘中国民主党’的影响,影响力就是一个政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潜力;冲击了中共当局代表中国大陆解决两岸问题的垄断”、“(朱某)要求外面的朋友一定要团结守望、不离不弃”、“继续对执政的中共当局及其领导人‘听其言,究其错(假、大、空)、促其行(善)’”。通过上述文告、声明、文章,陈某某对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攻击、污蔑,并借此扩大“中国民主党”影响力。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还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宣传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的理念、宗旨,伺机物色、发展组织成员。2011年,安徽人员王某1联系陈某某,陈某某表明了自己是“中国民主党”成员,并向其宣传介绍了“中国民主党”的有关情况。2012年,江苏人员陈某联系陈某某,陈某某表明自己的身份后,向陈某宣传介绍了“中国民主党”的党章、纲领、宗旨,表示愿意作为其“入党”的介绍人,还向其推荐了另一“中国民主党”成员作为介绍人。2012年,陕西人员孟某联系陈某某,陈某某表明自己的身份后,向孟某宣传介绍了“中国民主党”的有关情况,并邀请其加入“中国民主党”。
  2012年12月31日,吕某(另处)与他人在安徽黄山召开所谓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黄山会议”,商讨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及人员职务分工。被告人陈某某被推举为“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理念”(即副主席)。
  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吕某等人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名义参加吊唁活动。
  案发后,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4台、U盘2个、手机1部等物品。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陈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杭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电脑主机4台、U盘2个、手机1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某上诉提出:1、其在一审时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被驳回但没有书面驳回通知,一审相关证人未出庭作证,相关证据质证不充分。2、其以“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份和“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不属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要求二审予以纠正。
  其辩护人提出:1、中国民主党”没有组织机构、组织成员、办公地点,非实体社团组织,更多的是几个理念相同的人所形成的一个“小圈子”,不是非法组织,更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的“敌对组织”。2、陈某某所写文章是一个知识分子对国家前途、民族未来的思考,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且其对“黄山会议”并不知情。陈某某发展党员、参加吊唁等亦不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要求改判陈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某某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有证人楼保生、魏某、戚某、任某、陈某、王某1、孟某等的证言,《“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黄山会议纪要公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陈某某撰写并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或自己名义分别发表于“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的文告、声明、文章的打印稿,包括《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2013年春节人道募捐文告》、《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声明》、《十八大后第一回合,中共用警察回应民主党制衡》、《陈某某:乱用警力对付反对党内部事务,中共当局疯了?》、《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规范对外经济援助及政府投资案》、《律师的独立是保障人权、实现民主法治的应有之义》、《陈某某:中国民主党人陈开频已经安全回家》、《朱某先生心系狱外中国民主党战友》、《中共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声明》、《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要求彻查薛明某父亲死因的声明》、《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陈开频获释的声明》、《陈某某:中国民主党人谭某、徐某被抓第十二天》等,吕某日记节选,“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成立公开宣言、“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以及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亦有相关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关于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1、收集在案的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成立公开宣言、相关刑事判决书、陈某某撰写的相关文章以及陈某某供述证实,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系由王某2、祝某、吴某等人(后先后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于1998年在浙江省杭州市非法成立,并率先在浙江省成立所谓的“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拟定“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成立公开宣言”、“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在“宣言”、“章程”中诬蔑、大肆诽谤我国国家政权,并将夺取我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目标,王某2等将“宣言”、“章程”通过互联网向美国、香港等地的组织、个人发送,并让接收方广为传播。陈某某自认加入的是王某2等人建立的“中国民主党”,认可该非法组织的宗旨、目标,并以该非法组织成员名义积极开展活动。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系非法组织,其宗旨、目标等均违反我国宪法法律规定。陈某某辩护人提出“中国民主党”不是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不具有组织特点,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2)被告人陈某某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及其个人名义撰写多篇文章并在境外网站发表,诽谤、污蔑、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并极力美化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企图扩大该非法组织的影响力,行为已超越公民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的界限。陈某某上诉提出发表文章不属于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其二审辩护人提出相关文章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均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3)为扩大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的影响力和队伍,以颠覆现行国家政权,陈某某还积极发展“中国民主党”党员,与他人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名义参加吊唁活动。陈某某及二审辩护人提出发展组织成员、参加吊唁亦不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亦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亦不予采信。(4)原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陈某某关于回避的申请,对证人证言进行了当庭质证,处理于法有据,并未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某上诉对一审阶段诉讼程序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份和“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名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系列行为,依法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某曾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某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不构成犯罪,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友军
代理审判员  金家胜
代理审判员  陈将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耀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