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2/27 0:00:00

赵枫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案

赵枫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湘09刑更1665号

  罪犯赵枫生。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罪犯赵枫生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61.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枫生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枫生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