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11 0:00:00

饶文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饶文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59号

  罪犯饶文蔚,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文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犯罪所得10万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饶文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川、吴倩,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波、潘昊亮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饶文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6次记功、1次表扬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饶文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饶文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饶文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殊
审判员 王宗富
审判员 曹 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