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圣英与盛洋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五星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圣英,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有斌,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夏悫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中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涓涓,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五星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美晨家园C-1-601。
法定代表人:孙东升。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0号。
负责人:梁海涛。
原告唐圣英与被告盛洋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五星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圣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圣英负担。
审判长李涛
审判员林强
审判员胡伟峰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