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周向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向东,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中国农业银行武胜支行客户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城镇居民。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亦云,四川省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向东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向东及辩护人陈亦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担任客户部副主任(主持客户部工作),在履职期间,对赛马分理处、飞龙分理处和乐善分理处的部分贷款未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履行调查、审核等职责,致使赛马分理处客户经刘某1、飞龙分理处主李某1乘机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300余万元,现未追回,给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向东身为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客户部负责人期间,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查、审查等职责,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向东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辨称贷款资料是各分理处经营机构进行调查,客户部主要是间接调查,自己虽李某9等8户贷款的材料上签字证实贷款资料齐全,但贷款时其不知情贷款资料中存在虚假资料,该虚假资料通过了自己把关的第二个环节,但后面有六个审核环节才能实现贷款,自己存在失职,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亦云主要意见:1、对指控罪名无异议;2、贷款的流程众多,周向东只是其中的一关,不能只归责为周向东;3、指控的贷款虽到期未能收回,但在未穷尽追偿的手段时,不能认定为损失;4、建议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向东于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国有控股)担任客户部副主任,主持客户部工作,在履职期间,违规向飞龙分理处主李某1提供本人的C3账户号和密码,知李某1使用本人账户操作C3系统,未提出反对且未报告,赛马分理处主刘某1、飞龙分理处主李某1变造、伪造信贷资料66户通过本应由被告人周向东审核通过的银行C3系统,进入贷款审批,其中在赛马分理处主刘某1、飞龙分理处主李某1报送办理的虚假贷款资料8户中刁某2助业贷款65万元、毛某32万元的房抵贷、李某9的36万元的房抵贷、何某的房抵贷39万、卿某的房抵贷37万的虚假贷款资料中,被告人周向东在评估对象情况简介、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房地产清查评估明细表上评估人员栏签字确认;在陆某房抵贷循环贷款24万元、毛某1房抵贷循环用款35万元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上客户部负责人审核意见栏上签字同意;唐某1房抵贷38万元贷款发放通知单经办部门负责人栏上签字确认,共计306万元,被告人周向东在未对上述虚假贷款资料中的营业执照、产权证等信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签名确认,得出贷款资料完整有效、担保合法的调查结论,提出同意贷款意见,最终该306万元贷款全部被骗贷,上述贷款被分理处主刘某1、李某1明知系虚假资料骗取贷给他人,贷款到期后仅追回陆某贷款2.5万元,其他贷款303.5万元现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在侦办刘某1骗取贷款按中发现农行客户部副主任周向东有重大失职罪,于是传唤其到案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将其履职期间将自己的审核贷款密码告诉了他人,最终造成国家损失约20000万。

(2)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情况。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其身份信息。

(4)立案决定书,证实立案情况。

(5)2016年11月23日截止贷款余额情况表,证李某1、刘某1截止到2016年11月23日贷款金额为2457.8462.86元。

(6)接受证据清单及农行内控制度,证实客户部应当安排内部评估人员(双人)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勘察、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7)周向东个人资料档案及开除处分决定,证实银行内部对周向东的处理情况。

(8)提前还款证明,证实陆某偿还2.5万元。

(9)户籍证明,证实:周向东身份情况。

(10)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执照,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系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公司。

(11)接受武胜县农行贷款内部审批流程,证实刘某1、李某1办理的虚假贷款都必须通过武胜县支行客户部周向东的审查。

(12)接刘某1、李某1办理的虚假贷款资料中体现周向东签名的评估报告和贷款签约通知的及发放通知单等资料,1、证实刘某1办理的贷款中的陈某1、严某、张某1、刁某1、易某1、杨某1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和发放贷款通知书或者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中具体需要周向东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签。2、证实了刁某2助业贷款65万元、毛某32万元的房抵贷、李某9的36万元的房抵贷、何某的房抵贷39万、卿某的房抵贷37万的贷款资料中评估对象情况简介、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房地产清查评估明细表上评估人员周向东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陆某房抵贷循环贷款24万元、毛某1房抵贷循环用款35万元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上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周向东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唐某1房抵贷38万元贷款发放通知单上经办部门负责人的周向东系其本人所签。

(13)姚某、陈某2、李某2、谭某、陈某3、杨某2、杨某5、何某1、唐某2、杨某2、邱某1、蒋某1、吴某、易某2、邱某2、何某2、石某、蒋某2、罗某1、李某3、刘某2、罗某2、段某、曹某1、罗某3、张某2、邱某3贷款资料。

(14)余某、张某3、李某4、龙某1、李某8、唐某3、夏俊波、杨某3、刘某3、刘某4、刘某5、张某4、张某5、何某3、曾某1、胡某、唐某4、毛某、李某5、毛某2、李某6、李某7、刁某3、周某、袁某、刘某4贷款资料。

(15)唐某5、秦某1、杨某4、罗某4、舒某、李某8、曾某2、曹某2贷款资料。

证实:以上贷款资料的评估报告等资料中周向东的签名都系冒用周向东的签名。

(16)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7)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8)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业务责任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20)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21)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行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2)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分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分行分支行岗位管理体系落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23)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24)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5)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文件,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6)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7)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规章[2014]162号。

(28)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29)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及四川分行办公室文件,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要点指引(试行)》的通知。

以上文件证实:1、客户部要对押品进行贷前评估,并且要求客户部门对评估调查材料和外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初评价值的合理性负责。2、客户部要对贷款进行贷后评估检查。3、C3系统的密码应当是自己保管。

(30)中国农业银行武胜支行开展贷款营销竞赛活动的方案以及2015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日春天行动考核统计分表,及2015年一季度绩效考核汇报表、各个贷款点二季度冲刺活动兑现表,证实周向东参加活动考核。

(31)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2015年4月17日及2015年7月10日的贷后管理例会,证实在贷后管理例会上将各分理处的贷款情况进行了通报,并且周向东也参加了贷后管理例会。

2.证人证言

(1)李某1的证言,证实:1、周向东曾经将自己的C3系统的密码告诉过李某1,然后用该密码通过了一部分虚假贷款,刘某1的贷款资料中有20几笔是自己帮刘某1用周向东的密码点批的,但是其他的20多笔是如何通过的自己不清楚。2、李某1得知周向东的密码是在周向东不在的情况下,跟他要的,后来周向东密码进行了修改,自己再次知道周向东的密码是通过其他同行在点批时看到的,然后记了下来。3、周向东的职责就是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如果在50万以上周向东必须去抵押物现场进行评估,50万元以下就没有必要去现场核实,只是在系统里审核而已。4、自己办理的25笔贷款资料中,周向东只在一小部分资料上签了字,其余的是其汇报后,因为周向东比较忙,然后让其帮忙代签的。

(2)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办理的虚假贷款资料中,李某1用周向东的密码进行审批的。

(3)何某2(农行副行长)的证言,证实:1、客户部的职责第一是:贷前调查,评估人员去贷款人的抵押物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并由评估人员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负责人也要在评估报告上和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上签字。第二是贷中检查,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测和管理,三是贷后管理。就是安排贷款机构对贷款自己的发放和收回进行管理。2、客户部负责人系周向东,评估负责人是周向东。

(4)尹某的证言,证实1、客户部也就是周向东先对调查的材料进行审查然后在发给风险部。2、要召开贷后管理工作会议。

(5)彭某的证言,证实:1、周向东的职责是负责贷款的审核调查,并且对贷款中的抵押物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抵押物价值进行估价。2、全武胜县支行的贷款抵押物的核实和评估都是彭某和周向东。并且周向东还负责网上程序审批。3、彭某称未操作过周向东的网上审批系统。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刘某1和李某1办理的贷款资料中,其自己签名的就有几笔,具体的记不清楚了。其他的系冒充自己的签名。(2)、C3贷款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曾经告诉过李某1,但是后面修改了密码,还有将该密码告诉过办公室的陈疑。具体李某1如何知道的密码自己也不清楚,有可能在自己输入的工程中,被其看到。(3)、按照银行的规定只有营业机构和风险管理部去实地调查,客户部不一定要去实地调查,只有在营业机构拿不准抵押物评估价格和贷款额度在50万以上的,客户部去实地调查。其他部门不用去实地调查,只需要在网上看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和签字地方是否签字,贷款是否符合贷款流程。(4)、刘某1和李某1的假贷款,不是自己通过C3系统审查的,是他们冒用自己的密码进行的。自己不知情。(5)、在刘某1和李某1贷款资料中2016年赛马分理处办理的李某9的36万、卿某37万、何某39万、刁某265万、飞龙分理处的毛某32万、乐善分理处陆某24万、毛某135万和唐某1的38万贷款资料上签字是其自己签的,并且在自己签字的这几笔贷款有无到现场考察是不是自己亲自用C3系统审批的记不清楚了。(6)、客户部在贷款方面的职责是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贷前调查就是贷款的营业机构把贷款人的抵押物和经营场所、身份信息等贷款资料收集完毕后,我们客户部就会到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和经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其真实性,在网上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和相关签字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向东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罪名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014]16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客户部门对评估调查材料和外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初评价值的合理性负责。被告人周向东作为国有控股的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客户部负责人,其职责应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但被告人周向东对刘某1、李某1变造、伪造信贷300余万元资料未调查、核实,却签字确认,通过银行规定的其应当把关贷款资料真实性的流程,进入贷款审批流程,致使国家资产被骗贷300余万元,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八条的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中国农业银行内部规定的贷款流程较多,被告人周向东身为客户部负责人对贷款资料真实负责,仅是其中一个流程,国家资产被骗贷300余万元非被告人周向东一人的职责所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周向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向东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考验期二年期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城

人民陪审员陈运斌

人民陪审员尹仲德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