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12/17 0:00:00

王某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王某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南刑执字第2394号

  罪某某某。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3413.3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某某某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11月因违反生活规范扣1分;2015年2月因未按规范统一管理生活管控物品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2013年12月因参加监狱大合唱奖2分;2013年12月、2014年1月、3月因在《新生报》、《春芽报》刊稿计奖7.5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小工工种,能完成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报道员。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共获达标分8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