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福春,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海林市海林镇。因本案于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李福春犯抽逃出资罪一案,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福春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被告人李福春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应改判其无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12日至2月12日阅卷后,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波
审判员王友清
审判员杨柏苓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冀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