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金萍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萍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苏05行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邵庆,局长。
  上诉人金萍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行初4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金萍向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新区住建局)对冯家桥XX号房屋权属进行了错误认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重新认定该房屋所有权人,经审查认为金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于同年9月27日书面通知补正“新区住建局对冯家桥XX号房屋权属认定的材料"。同年10月9日,金萍补充提交了新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星火村合作社《情况说明》等补正材料。10月12日,对金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金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9月11日,答复内容为星火村合作社出具的《情况说明》。金萍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对金萍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系履行复议机关法定职责,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金萍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受理条件。本案中,金萍因认为新区住建局在出具给其丈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对冯家桥XX号房屋权属进行了错误认定。经查,该《情况说明》既非新区住建局出具,内容亦不涉及该局对冯家桥XX号房屋权属的认定,故金萍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即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某项行政行为。因行政复议及本案诉讼过程中,金萍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新区住建局对冯家桥XX号房屋权属认定"行为的存在,故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并非本案行政复议及诉讼审查内容,不予理涉。综上,经对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金萍要求撤销该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金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金萍负担。
  上诉人金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不当,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市住建局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此可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之一。本案中,上诉人金萍认为新区住建局对冯家桥XX号房屋的权属认定行为错误,向被上诉人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上诉人依法纠正并重新认定上述房屋的权属,但上诉人在申请复议时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星火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均不能证明新区住建局曾对上述房屋作出过权属认定,故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9月2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补正材料,并在10月9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于10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金萍负担。
  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 军
审 判 员  孙一鸣
审 判 员  林 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雪麟
书 记 员  丁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