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学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罪犯姚学平,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9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学平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5日止)。
2018年1月2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姚学平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姚学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故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学平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姚学平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罪犯姚学平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姚学平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学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嘉祥
审判员方道清
审判员杨道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