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查明,2015年4月13日该院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显跃、金世伟借款400,000元。2015年4月30日该院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平、吴贵兰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刘显跃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显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冻结被告吴贵兰的银行存款共计62,243.8元。2015年9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9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二、王平、吴贵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显跃借款本金141,005.6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以141,00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4年12月18日;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19日起,以141,00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刘显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告吴贵兰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77-50-1-2号房屋。
前列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显跃、金世伟于2015年8月13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即(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12号】,后因被执行人王平暂无财产可执行,执行法院依法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12号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显跃于2015年10月9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2015)綦法民执字第02485号】,因被执行人王平、吴贵兰暂无财产可执行,该院依法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第02485号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显跃于2015年10月9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90号民事判决【(2015)綦法民执字第02486号】,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从吴贵兰银行账号划拨存款共计66,75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显跃后,依法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第02486号执行程序。
2015年12月15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90号民事判决【(2015)綦法执恢复字第00636号】,从被执行人吴贵兰银行账户划拨存款89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显跃后,该院依法终结(2015)綦法执恢复字第00636号执行程序。
2016年1月28日,执行法院再次分别恢复执行(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2016)渝0110执恢306号】、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90号民事判决【(2016)渝0110执恢308号】及(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2016)渝0110执恢311号】。在前列三案的此次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显跃、金世伟与被执行人王平在2016年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綦江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和市五中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中未履行的债务总和由被执行人王平一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显跃650,000元全部了结,具体支付方式为2016年2月底之前支付100,000元,2016年7月底之前支付200,000元,2016年12月底之前支付200,000元,剩余的150,000元在2017年2月3日之前支付完毕,三案执行费共计9,900元由被执行人王平负担。和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平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2月29日、7月31日、8月1日以缴款人“赵伟”的名义向执行法院指定账户交纳了案款59,000元、50,000元、60,000元、140,000元,执行法院将其中300,000元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显跃以清偿债务,余下9,000元交纳上述三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王平未按和解协议清偿余下债务,被执行人王平经执行法院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刘显跃出具了《保证》,保证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将欠刘显跃的350000元还清”。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三案的执行,案号分别为(2017)渝0110执恢340号,执行依据(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2017)渝0110执恢343号,执行依据(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2017)渝0110执恢344号,执行依据(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9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2017)渝0110执恢343号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对被执行人吴贵兰拘留15天。被拘留期间,吴贵兰在书面表示“愿意对王平对綦江区法院(2017)渝0110执恢340、343、344号三案的履行提供执行担保,如果王平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未将剩余的35万元案款支付给刘显跃,则可强制执行吴贵兰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77号附50号1-2号房产,所得房款除去银行按揭贷款及必要费用,净收益分一半给刘显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