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3 0:00:00

张云春、田世成、杨兴华、罗军、孙晓江、张晓容、周洋、袁刚、刘杉、叶贤六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云春,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田世成,男,1963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兴华,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罗军,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晓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晓容,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洋,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袁刚,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刘杉,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叶贤六,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云春、田世成、杨兴华、罗军、孙晓江、张晓容、周洋、袁刚、刘杉、叶贤六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在本院裁定拍卖“圣航906”轮”的公告期间,以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拖欠其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5145元、28655元、33600元、12133元、26834元、6600元、39562元、123690元、58500元、47190元,分别拖欠其经济补偿金28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4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000元、经济补偿金28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800元、经济补偿金325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933元、违约金5367元、违约金1320元、违约金2278元、经济补偿金38250元、经济补偿金16250元、经济补偿金22800元为由,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上述债权,并提供了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涪劳人仲案字〔2015〕第566号、第58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277号民事调解书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47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涪劳人仲案字〔2015〕第580号仲裁裁决书、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欠条以及船员服务簿、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欠条、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涪劳人仲案字〔2015〕第575号、第569号、第570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云春、田世成、杨兴华、罗军、孙晓江、张晓容、周洋、袁刚、刘杉、叶贤六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张云春、田世成、杨兴华、罗军、孙晓江、张晓容、周洋、袁刚、刘杉、叶贤六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万元,由申请人张云春、田世成、杨兴华、罗军、孙晓江、张晓容、周洋、袁刚、刘杉、叶贤六各交纳1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靖

二一八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