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9/15 0:00:00

何远发颠覆国家政权罪刑罚变更案

何远发颠覆国家政权罪刑罚变更案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安市刑执字第1794号

  罪犯何远发。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21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远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于2011年4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远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8月、2014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何远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结合其犯罪情节,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远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4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辉
审判员杨波
审判员王明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