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事实
2011年,徐庆胜为办理借款事宜,私刻了“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芜湖市镜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的印章,并私刻了“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登记备案专用章”、“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枚公章。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2012年11月15日,侦查人员在徐庆胜住所发现并扣押了涉案的十三枚印章。
2、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芜公物鉴(文检)字[2012]69号印章印文鉴定书载明:从徐庆胜住处搜查扣押的“芜湖市镜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登记备案专用章”、“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所盖印文与相关公司、机关提供的相应印章所盖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3、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从其家中搜出的假印章是徐庆胜叫人刻的,准备做中小担保公司的假章程用于融资。
4、上诉人徐庆胜供述:从其家中搜出的印章除了“芜湖怡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专用章”外都是其伪造的。大约2011年上半年,其想从兴芜小贷公司借款,但是没有东西抵押,其就想伪造中小担保公司的材料,谎称中小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做一个假的房产备案,向兴芜小贷公司借款。但是中小担保公司的章程上要有各股东的印章,其就用周某1的QQ号上网联系了一个刻假章的,刻了中小担保公司股东“芜湖市镜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楚江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另外章程上需要工商局的章,所以刻了一个“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因为要搞假的房产备案,又刻了一个“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登记备案专用章”。其用这些章伪造了中小担保公司的材料,假冒中小担保公司担保向兴芜小贷公司借款,但是被兴芜小贷公司发现了,没有借成。
二、合同诈骗事实
2010年10月,因以星城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名义贷款难度大,徐庆胜和与其公司有建设业务往来的伟翔建设公司、华业集团公司、丰利达建设公司以及有借贷业务往来的中小担保公司协商,由伟翔建设公司、华业集团公司、丰利达建设公司作为名义借款人向银行借款,由中小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徐庆胜以土地使用证等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所借款项交徐庆胜使用。后徐庆胜以上述公司名义贷款数额及中小担保公司担保数额不断增加,徐庆胜用于反担保的担保物亦不断置换、变更。
2011年1月21日,徐庆胜将联合置业公司位于东部星城西区53#-62#楼共47套房屋以预销售给中小担保公司的方式来提供反担保,并将该47套房屋的预售合同在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备案。徐庆胜用私刻的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登记备案专用章,就上述47套房屋制作了假的《商品房买卖备案通知书》,并将假的备案通知书交给中小担保公司,真的备案通知书予以截留。
2011年6月30日,徐庆胜以黄山金鼎公司位于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太平小镇56幢别墅及接待中心在建工程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小担保公司,权利价值4466万元。徐庆胜用私刻的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印章,制作了假的上述56幢别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交给中小担保公司,将真的抵押登记表截留。
2011年10月28日,星城置业公司以伟翔建设公司名义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由中小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2012年1月9日,星城置业公司以伟翔建设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8个月,由中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12年3月19日,星城置业公司以伟翔建设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1400万元,由中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11年12月6日,星城置业公司以华业集团公司名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额度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使用期限1年,由中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12年3月21、22日,联合置业公司以丰利达建设公司名义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立国内信用证敞口共计2000万元,期限1年,由中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融资款实际由星城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使用。
2012年5月,徐庆胜将自己以中小担保公司名义制作的假的委托书、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及真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一并提供给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将中小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太平小镇56幢别墅、接待中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2012年7月,徐庆胜将自己以中小担保公司名义制作的假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退房报告等材料及真的《商品房买卖备案通知书》一并提供给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将备案在中小担保公司名下的总价6000余万元的东部星城西区40套房屋的预售合同备案予以注销,并将该房屋抵给其他债权人。
因星城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没有按约归还上述融资款,2012年9月27日,中小担保公司为伟翔建设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代偿1405.6万元;2013年3月21日、22日,中小担保公司为丰利达建设公司的信用证融资代偿2112.03208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中小担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徐庆胜私刻印章,伪造相关文件,涉嫌犯罪及向公安机关提交1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40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情况。
2、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知书、西区53#至62#别墅剩余销售面积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申请书、退房协议、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抵押注销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证明徐庆胜提供反担保并注销的情况。
3、借款合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综合授信合同、保证合同、协议书、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星城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借壳伟翔建设公司、华业集团公司、丰利达建设公司向银行融资1.04亿元的情况。
4、中小担保公司出具的为华业集团公司、丰利达建设公司、伟翔建设公司代偿明细表及相关银行凭证、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关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贷款的情况说明证明中小担保公司代偿情况。
5、徐庆胜、周某12012年8月30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徐庆胜和妻子周某1承认在与中小担保公司合作期间弄虚作假办理东部新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通知书,对中小担保公司和周某2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6、星城置业公司、芜湖市巨龙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芜湖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载明:星城置业公司同意以每个2万元的价款将开发的东部星城东区1902个地下停车位交巨龙公司出售或出租,用于偿还所欠巨龙公司债务中的3804万元。巨龙公司出售或出租上述停车位所得全部价款与星城置业公司无关。
7、车库照片证明东部星城东区三个地下车库或二层车位建筑材料被拆卸,或被华业集团公司封住,或被伟翔建设公司放置各种管子等材料的情况。
8、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芜公物鉴(文检)字[2013]26号印章印文鉴定书载明:40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知书》上内容为“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登记备案专用章”可疑印文与样本上“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登记备案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9、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芜公物鉴(文检)字[2013]27号印章印文鉴定书载明:在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调取的《抵押注销申请审批表》、《授权委托书》、《结清证明》以及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提供的10张房屋备案注销登记档案材料上内容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疑印文与样本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10、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芜公物鉴(文检)字[2013]28号印章印文鉴定书载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上内容为“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可疑印文与样本上“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11、证人邢某1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徐庆胜找到中小担保公司的周某2要求贷款,因为当时东部星城项目有吸引力,周某2决定贷款并要求徐庆胜提供担保。徐庆胜用芜湖县商住用地、星城置业公司及贷款企业股东等进行反担保,以伟翔建设公司名义向兴业银行贷款,以华业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名义向中信银行贷款。之后,反担保的担保物不断变更,徐庆胜以其公司担保贷款的金额不断增加。2011年6月27日,徐庆胜用黄山太平小镇56幢别墅在建工程,作价4466万元作为反担保物,置换了东部星城用地反担保物。在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时,徐庆胜将真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自己收藏,做了份假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交到其公司。2012年5月11日,徐庆胜私自向黄山市房管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并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以及真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将该在建工程抵押手续注销。之后,丁劲松将该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了。2011年1月,徐庆胜用星城置业公司西区别墅47套作为反担保物,徐庆胜将该47套房产备案到其公司名下后,将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知书自己收藏,伪造了47份虚假的备案通知书交给其公司。2012年7月,徐庆胜用真的备案通知书和假的退房协议等到芜湖市房管处撤销了备案,之后又将这些房产转卖给他人。中小担保公司应徐庆胜要求为伟翔建设公司贷款5400万元、华业集团公司贷款3000万元、丰利达建设公司贷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徐庆胜将反担保注销,导致中小担保公司损失。中小担保公司已代偿3400万元。
12、证人徐某1证言证明其受徐庆胜委托去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注销手续的情况。
13、证人何某1证言证明徐某1去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注销手续的情况。
14、证人陶某证言证明其受徐某1委托去芜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情况。
15、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其是中小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小担保公司帮徐庆胜在银行担保了1个多亿,至今未还。徐庆胜还向巨龙公司等借款1.29亿元没有还,也是中小担保公司担保的。徐庆胜在丁劲松那有股份,用丁劲松的黄山房产做反抵押,后来他撤回去了,又拿房子和停车位来抵押。现在其手上有徐庆胜105套房子和部分车位。105套房子是1.29亿借款里面的。1900多个车位,有部分图纸上是两层,实际上只有一层,还有一部分已经判给了施工单位。
16、证人严某证言证实:中小担保公司、巨龙公司、安徽芜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是安徽巨勇集团的关联公司,中小担保公司和巨勇集团的大股东都是周某2。徐庆胜、周某1将其公司的担保合同偷了以后,周某2就找他们,他们补充了车位,当时很多车位情况不属实,但也只能签了协议。
17、证人钱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11月从金恒发置业公司到星城置业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底,由于徐庆胜没有什么自有资金,基本上所有资金来源都是靠民间高利贷借款等,月利率2分至4分之间,而且大部分借款按月结息,数亿的借款资金成本很大,又遇上房地产调控,资金难以回笼,星城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还有许多在建工程,需要大笔资金投入,所以,徐庆胜四个公司的财务状况都不好。到2011年底,徐庆胜在外已经很难借款了,到月的高利贷不要说还本,就是利息已无法支付了,资金链几乎断裂。
18、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后到星城置业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财务总监、财务部副总经理,真正管钱是从2011年10月开始,一接管就感到公司的资金十分紧张。为此,2011年11月初,其让人盘一下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徐庆胜个人借款和集资款。结果总债务8亿元左右,其按建成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认为可以对起来。但现在想想当时算得不对,没有考虑到所有借款的利息,徐庆胜所有公司基本上都是靠高利借款、典当借款、担保借款,融资成本年利息大部分在25%至30%之间,有的高达40%,8亿的借款一年利息最低2亿元以上,就没有考虑到。
19、证人吴某1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星城置业公司成立其就任总经理,直至2012年6月辞职。在2012年四五月份得知公司资不抵债,徐庆胜讲股东拿走巨额股金和利息达3.7亿元。
20、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徐庆胜经营的星城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及金恒发置业公司财务状况非常差,大部分资金都是靠民间高利贷借款、典当行贷款、担保公司借款、银行项目贷款等,每月融资成本很大,按月支付利息及到期还款,商品房滞销,只能东挪西借,拆东墙补西墙,工程项目还要大量资金投入,所以四个公司的财务状况都不好。其在中小担保公司借款1亿元,利息3分,一共付了7000多万元,本金没有还。中小担保公司帮其反担保1亿元,其付了担保费。注销的事其不知道,这事被中小担保公司发现后,周某2喊其和徐庆胜到她办公室商谈,要其和徐庆胜写一个承诺,还要将东部星城东区的地下车库抵押给她,补偿上述抵押物注销后的损失。其和徐庆胜写了承诺优先还款给她。后签了一个协议,将东部星城东区1902个地下车位给中小担保公司。
21、上诉人徐庆胜供述与辩解:其公司从2008年底开始与中小担保公司有业务往来。2010年10月,星城置业公司和联合置业公司项目贷款难度非常大,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由为其公司建设的三家建安公司到银行贷款。之后,由伟翔建设公司、华业集团公司、丰利达建设公司向银行共贷款1.04亿元,均由中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批下来后由其使用。目前其公司欠中小担保公司借款约1.1亿元,欠担保金额约1.04亿元,但其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约7000万元,还有1050万元的担保金在中小担保公司。其公司以东部星城东区100余套住宅、东部星城西区47套别墅、黄山市太平小镇56套别墅在建工程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办理东部星城西区别墅预销售备案及黄山市别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为了随时撤销抵押,其制作了假的《商品房买卖备案通知书》、《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交给中小担保公司。后来其又用伪造的结清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和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备案通知书》、《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表》办理了上述两宗抵押的注销手续。当时企业资金困难,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有点不择手段了。中小担保公司发现抵押被撤销后,要其重新提供担保人和担保物,其和中小担保公司协商,用东部星城的车位以销售合同的形式给中小担保公司,这些车位的销售无需到房管处登记备案,总价值约9000万元左右,当时中小担保公司要其和巨龙公司签订的车位销售合同。公司目前负债5.1亿元左右,公司目前还有2000个左右的车位、10000平方米左右的别墅、2800平方米综合办公楼没有销售,算下来还有2.5亿元的缺口。其个人名下的资产该抵押的都抵押了,在外面还有债务。
另查明:2007年10月29日,徐庆胜与邹某、周某3、金恒发置业公司、芜湖金源铜业科技公司、芜湖融星投资有限公司、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星城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之后,星城置业公司的股东多次发生变更,自2009年5月11日起,星城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庆胜。2010年12月24日,星城置业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联合置业公司(出资比例35.83%)与金恒发置业公司(出资比例64.17%),注册资本为1.2亿元。
2011年四五月,徐庆胜经人介绍与中融公司取得联系,为了让中融公司向星城置业公司提供信托资金,徐庆胜指使星城置业公司财务人员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报表中反映星城置业公司净资产2.8亿元,盈利、偿债能力很强,而星城置业公司的真实负债包括每月支付利息等则没有进入表内反映。
2011年6月3日,中融公司与星城置业公司以及星城置业公司的两股东金恒发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监管协议》等,约定如下:
中融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将该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受让星城置业公司99%的股权。该信托计划预计发行29000万份信托单位,由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共同认购。其中由中融公司募集合格的优先级委托人认购15000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金恒发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分别作为次级委托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8984万份、5016万份,共计14000万份。信托计划募集前,金恒发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应与中融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中融公司受让金恒发置业、联合置业两公司持有星城置业公司的99%股权,股权转让款合计约为29000万元。中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授权金恒发置业公司对星城置业公司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星城置业公司设董事会,授权管理期间,董事会成员共5名,其中金恒发置业公司提名3名,中融公司提名2名。星城置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一次性支出或累计支出金额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等,均需星城置业公司董事会一致审议通过。金恒发置业公司必须保证星城置业公司资产完整性,不得利用经营管理的便利损害星城置业公司利益,不得将属于星城置业公司的财产、利益或者商业机会转移到自身或其关联方。信托计划存续满十二个月之日,中融公司有权根据信托财产运营情况转让所持星城置业公司全部股权。同等条件下,金恒发置业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金恒发置业公司与中融公司应当就股权转让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于金恒发置业、联合置业未向中融公司披露的星城置业公司任何负债、或然性负债和责任,以及金恒发置业、联合置业将股权转让给中融公司前星城置业公司已经存在的全部负债、或有负债和责任(即使已披露),均由金恒发置业、联合置业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可通过股东借款等合法方式向星城置业公司提供资金或代为清偿)。若信托计划成立后星城置业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后续建设资金方面发生缺口的,金恒发置业公司应当负责将上述资金缺口予以补足,并负责解决和承担因上述资金缺口产生的义务和责任。金恒发置业、联合置业承诺在中融公司持有星城置业公司股权的期间不向星城置业公司主张偿还星城置业公司对其所欠借款或要求星城置业公司履行其他任何义务。
当日,金恒发置业、联合置业公司与中融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6月7日,星城置业公司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变更为中融公司(持股99%)与金恒发置业公司(持股1%),法定代表人仍为徐庆胜。
中融公司另与金恒发置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恒发置业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之日购买中融公司所持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前的5日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M1,M1=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总额×(1+优先级受益人的平均预期收益率)+其他信托费用和税费+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总额。
后因金恒发置业公司未行使对星城置业公司股权回购的优先购买权,2012年8月30日中融公司将星城置业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济南发祥伟业公司,终止信托计划。股权变更后,星城置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21亿元,济南发祥伟业公司持股99%,金恒发置业公司持股1%,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某。
在中融公司授权管理期间,徐庆胜实施了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作协议挪用资金事实
1、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徐庆胜挪用星城置业公司售房款3317.69万元。其中由联合置业公司直接收售房款866.25万元、通过POS机刷卡收售房款707.47万元、代收代办费121.31万元、2012年4月16日通过银行本票背书659.24万元给联合置业公司、2012年4月17日、18日通过银行本票背书963.42万元给联合置业公司。其中部分徐庆胜伙同周某1进行。
2、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徐庆胜以星城置业公司商品房代怡德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抵华业集团公司、伟翔建设公司等单位工程款3635.27万元,抵债的商品房共计77套、停车位13个,商品房面积为9003.99平方米。其中部分徐庆胜伙同周某1进行。
3、徐庆胜曾向向某、刘某2等人借款,并向周发盛等内部职工集资。为了归还前述借款及职工集资款,徐庆胜伙同周某1以星城置业公司商品房抵账外借款、职工集资等3736.18万元。抵债的商品房共计101套、停车位10个,商品房面积为9156.68平方米。
4、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星城置业公司向建设银行累计贷款1.1亿元,累计偿还贷款300万元,尚欠1.07亿元。徐庆胜利用关联方及账外银行卡转移项目贷款资金3237万元,支付以前的欠款及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组建星城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星城置业公司股东出资比例、注册资本变化表、股东投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确认书等证明星城置业公司成立、股东变更等情况。
2、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监管协议、中融-芜湖星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财务顾问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明金恒发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与中融公司就星城置业公司的合作内容。
3、中融信托资金汇入明细、中融公司芜湖星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信托资金使用情况表载明:信托资金绝大部分曾通过星城置业公司账户走账。
4、星城置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中融公司将星城置业公司99%股权转让给济南发祥伟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5、借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回单证明徐庆胜挪用星城置业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贷款中的3237万元用于支付欠款、借款、利息的情况。
6、记账凭证、收据等证明徐庆胜以星城置业公司商品房抵怡德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工程款、账外借款、职工集资款及联合置业公司挪用星城置业公司售房款、代办费等情况。
7、借条、借款合同证明徐庆胜向朱某等人借款的情况。
8、吴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星城置业公司经营及集资等情况。
9、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会字【2014】第467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徐庆胜挪用星城置业公司资金的明细情况。
10、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徐庆胜对其讲要向中融公司信托融资1个多亿,在相关财务报表中要将公司的净资产做成2.8亿元。其就让会计钱某按照徐庆胜说的数字和要求来做报表,钱某做好后,其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交给审计机构新中天会计事务所的李江柏。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星城置业公司当期的资产、负债真实情况不一致。2011年6月,中融公司用信托资金1.758亿元购买星城置业公司99%的股权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按照与中融公司的合作及监管协议,中融公司进入以后,销售的资金应打入监管账户,未经中融公司同意,徐庆胜无权处置资产及支出。2011年11月,徐庆胜打电话给其,将一期的车位销售款直接进入联合置业公司POS账户。有时徐庆胜其他公司及个人资金紧张时,售房款就直接从POS机进入联合置业公司,当时都是瞒着中融公司监管人员的。在中融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售楼部与拿房抵债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用于拿房抵债。徐庆胜还用星城置业公司的房源抵伟翔建设公司、华业集团公司等公司其他项目工程款。2011年11月,周某1就直接参与安排资金了。后期,周某1也审批报销。2011年八九月,星城置业公司在建行的贷款批下来了,实际发放1.1亿元。该贷款应当只能用于东区二期的项目建设,徐庆胜挪用了部分用于归还以前的贷款和支付利息,为此,中融公司还罚了徐庆胜90万元,并在2012年春节前停止星城置业公司的一切支付。
11、证人钱某证言证实:从工商登记注册看,金恒发置业、联合置业、怡德置业、星城置业是独立的四个公司,实际上四个公司都归徐庆胜、周某1控制,这时候管理人员不分、资金不分,四个公司的资金只要财务总监安排,四个公司都可以使用。为了中融公司的信托融资,其曾按照孙某要求编一套会计报表,报表数字都是虚假的,公司的净资产达到2.8亿元,流动负债只有2700万元。实际上,星城置业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至少有几个亿的负债,利息支付每月几千万元。2011年6月,星城置业公司将99%的股权给了中融公司并经过工商登记变更。中融公司拥有星城置业公司资产所有权,公司经营虽由徐庆胜负责,但一切用钱都必须经过中融公司人员审批或同意。2011年6月初,当时徐庆胜各公司债务很多,中融公司的信托资金打入联合置业公司及金恒发置业公司账户,都用于偿还债务。到2011年底,徐庆胜的资金链几乎断裂,在这种情况下,徐庆胜、周某1就想方设法,要求工作人员逃避监管,从星城置业公司售房款中转一部分钱出来。具体由徐庆胜、周某1跟财务负责人吴某3、孙某讲,从星城置业公司售房款转一部分钱到联合置业公司,孙某、吴某3再跟其或苏某讲,两人再通知售楼人员将星城置业公司售房款刷到联合置业公司POS机上,大概有一千多万元,徐庆胜用于支付工程款(当时联合置业公司没有什么收入,欠下了大笔的工程款)、借款本金、利息等。中融公司当时不知道。星城置业公司向建行贷款1.1亿元也是按照徐庆胜、孙某的要求,部分被挪用。以房抵债是在2012年三四月开始,大多数是徐庆胜、周某1已无力偿还民间借贷本息,带着债权人到售楼部瞒着监管人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再要求其等人计算还债数额,减少债务。按照监管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专用章应交中融公司保管,但一直未交。2012年4月,中融公司监管人员陈某多次找周某1要,周某1一直未给。后其按周某1要求刻了一枚商品房买卖合同专用章交给陈某。
12、证人姚某证言证实:其在星城置业公司从事会计出纳工作。徐庆胜、周某1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四个公司,领导及管理层是不分的,都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下面的工作人员具体到财务人员是分开的。四个公司高利贷借款、集资款等资金是不可分的,统一使用。
13、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其在中融公司房地产金融部担任市场总监,也就是信托经理,参与商谈中融公司与星城置业公司的信托融资事宜。商谈时孙某提供了星城置业公司的审计报告,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监管协议》等一系列文本,中融公司募集了1.758亿元资金。中融公司按照协议将募集的1.5亿元资金购买星城置业公司99%的股权,另2580万元用于项目。中融公司派其等人到星城置业公司参与管理,同时指派监管人员刘某3实施监管,后来公司派陈某接手。2011年11月,监管人员发现一笔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没有按照约定进入项目公司,中融公司将徐庆胜等叫到北京,让他们把钱还给公司,徐庆胜也答应还,但只回来600多万元。
1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是中融公司资产管理二部资金监管,2012年3月底到芜湖对星城项目实施监管。中融公司对星城项目投资是1.758亿元,就是中融公司使用全部信托资金购买星城置业公司99%的股权,资金到位后,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并把项目委托给原来的股东进行管理,同时中融公司派人实施监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原股东按照原先约定的计算方式回购股权。回购的资金包括原来的信托资金和收益两部分。协议上没有具体约定回购价,但实际上是按照募集资金25%的收益来计算的。听说中融公司前期直接扣除了一部分费用2580万元。根据监管协议,销售合同专用章应由其保管,但周某1一直未给其,直到2012年5月底,钱某才交给其一枚房屋销售合同专用章,后公司派人审计时发现是假的。发现之后,周某1把另一枚他们正在使用的房屋销售合同专用章交给其。2012年5月底,销售会计杨辉华在做销售明细表时,其发现有东区二期房屋抵扣工程款的明细,就问周某1是什么情况,为什么没有告诉其。周某1说她不知道下面人没有告诉其,然后让杨辉华复印了一些《关于抵扣某某款项的报告》给了其。其按照公司的内部流程报了一遍,但是没有告诉公司房子已经抵出去了,其认为发现晚了,害怕公司追究其失职。
15、证人章某证言证实:其原在星城置业公司办公室工作,2012年5月,周某1要其刻一枚星城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专用章。其认为周某1私自刻章是不对的,就主动辞职了。
16、证人汪某1、顾某1、张某、程某、许某(均是原星城置业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徐庆胜、周某1用星城置业公司房源抵款情况。
17、证人刘某1、方某、肖某、朱某、曹某、顾某2、刘某2、齐某、缪某、邢某2、祝某证言证明徐庆胜及其公司的借款情况。
18、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其和徐庆胜控股的星城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以及金恒发置业公司是四个公司一套人马。联合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星城置业公司本来就一起经营,没有分开,包括资金、人员等,中融公司进来之前,这些公司的债务很多,基本没有自有资金,大部分都是银行贷款、民间高利贷、典当借款,背上了巨大的债务,中融公司不知道。2011年6月,星城置业公司与中融公司签订了星城置业公司99%股权托管合作协议及监管协议,中融公司支付联合置业公司和金恒发置业公司1.5亿元信托资金。按照监管协议,星城置业公司必须向中融公司监管人员提供一切印鉴。一开始,中融公司没有要销售合同专用章,后陈某两次找其要销售合同专用章及网签加密狗,因为有许多债权人来要房抵债,为了隐瞒此事,所以其没有给。第三次陈某坚决要,其没办法,要钱某或是章某刻了一枚销售合同专用章交给了陈某。2012年7月,中融公司审计时发现还有一枚销售合同章,其才将加密狗及销售合同章交给了中融公司。这时,星城置业公司的房源被私下销售得差不多了。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包括现金购房款大概1600万元直接进入联合置业公司的POS机账户,被挪作他用,逃避中融公司的监管。用于抵债的房源主要用于抵联合置业公司及怡德置业公司施工方伟翔建设公司、华业集团公司的工程款,有几千万。抵高利贷及集资款与抵工程款差不多。用房屋抵债每一笔都是经过其或徐庆胜同意的,有汪某2、刘某2等。星城置业公司借壳伟翔建设公司从银行贷款三千万元,用于还联合置业公司等债务,后来没有钱还这三千万元,徐庆胜到北京中融公司总部去解释,被中融公司罚款90万元。
19、上诉人徐庆胜供述与辩解:2011年5月,其通过张敏倩认识秦某找中融公司合作,后星城置业公司与中融公司达成协议,中融公司以入股方式提供融资1.7亿元,中融公司占星城置业公司99%股份,金恒发置业公司占1%股份。给中融公司的会计报表是孙某提供的,按照中融公司的条件把报表做好,该调整的调整,主要是减少负债,将星城置业公司的负债调整到联合置业公司去了,要求孙某调整好几次。2011年6月,把星城置业公司99%的股份转让给中融公司,由中融公司将1.7亿元资金打入星城置业公司在扬子银行湾里支行的信托账户,先将资金按股份分别转入两个股东金恒发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的账户,再将资金打回星城置业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偿还借款。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当时中融公司监管比较紧,一些不能让中融公司知道的支出,就叫具体经办人将售房款打到联合置业公司账户,避开中融公司的监管,主要支付高利贷利息。2010年底,星城置业公司向建行申请贷款,到2011年7月建行陆续放款,其中3237万元其未经中融公司同意归还了以前的借款。从2011年底开始,其用星城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抵以前欠别人的债和星城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欠的工程款,抵债大约九千万元至一亿元。其集资来的钱用在星城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了,另外一套账目上有记载。一般债主来要债,其就跟债主商量以星城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子抵债,其和债主商量好抵债房产的单价,然后喊周某1来商量,告诉她要用房产抵什么人的债务,按照什么单价来抵,叫她安排销售部提供房源并按照债主的要求把房产销售合同签在谁的名下,同时,其叫财务部孙某等拟出以物抵债协议和回购协议。用房产抵债没有报中融公司同意,周某1对这些情况都应该清楚,因为她分管销售,牵涉到房产销售合同,其要告诉她,让她安排销售部去提供房源并打印签订房产销售合同。其认为星城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都是其一个人的,中融公司只不过是借钱给其,忽视了它也是股东的问题。
二、违反合作协议侵占资金事实
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因中融公司对星城置业公司资金监管严格,徐庆胜利用担任星城置业公司负责人职务之便,指使公司的工程部、造价部、财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虚构东区临时道路、2号车库支护、驳岸景观、电梯等工程,编造虚假工程施工清单、工程支付单,按照正常资金支出审核流程,由徐庆胜签字,报中融公司总部审批盖章,先后共12次套取监管资金1389.2万元,上述资金转移进联合置业公司或伟翔建设公司后,由徐庆胜支配使用,用于归还借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银行汇票、回单、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批单等证明徐庆胜安排他人虚增工程侵占星城置业公司资金的情况。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会字【2014】第467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徐庆胜以“支付工程”名义侵占星城置业公司资金的明细情况。
3、证人钱某证言证实:星城置业公司在引入信托资金后,徐庆胜、周某1为了还债,逃避中融公司监管,以支付工程款的形式,按照支付工程款流程,编造假的按工程进度付款审批单,经财务、工程、造价部各负责人审批,最后经吴某1、徐庆胜审批,交中融公司总部审批同意后,开汇票付款。这些款表面上看付到施工单位,实际汇票又背书,进入联合置业公司,被徐庆胜、周某1支配还债等,至少也有一两千万元。
4、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做假工程套钱的程序是徐庆胜讲需要多少钱的数额,就布置水某牵头,首先要总工办画图纸,水某搞假合同,之后交成本核算部进行核算,核算之后进行审批,审批好之后交给水某,水某跟财务对接,财务跟中融公司对接。
5、证人水某、丁某、徐某2、杜某证言证明编造虚假工程的具体过程。
6、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有一次其在徐庆胜办公室时,徐庆胜、吴某1、水某三人正在讲在星城东区增加工程成本,造价高一点,当时财务人员好像也在。
7、上诉人徐庆胜供述与辩解:中融公司入股后监管紧,其一些借款及利息需支付,还有联合置业公司及紫金官邸项目需要资金,公司没钱的时候就找来吴某1、孙某、吴某4,叫他们在工程上面想办法套点资金,吴某1回去与水某商量,水某说只能在附属工程、隐蔽工程以及临时工程上套钱,附属工程在工程结束后都没有了,无从查起。之后吴某1向其汇报,其等人决定就按照这个方法套钱,其需要多少钱,就要求吴某1和孙某按照这个金额去造,水某接到吴某1和孙某的指示后就安排工程部去做,具体方案其一般不问,他们搞好后,由工程部和财务部跟中融公司汇报,中融公司同意后,才拿来给其审批,之后用钱。这些钱主要用于支付借款利息费用等,这些费用中融公司是不同意支付的。具体造假工程应该有临时道路、支护工程、隐蔽工程等,总共套了大概一千多万元。钱不是其个人使用的,之前联合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都为星城置业公司借过钱。
本案其他证据:
1、户籍基本信息表证明徐庆胜的身份情况。
2、星城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2012年8月15日出具的紧急报告证明三公司向芜湖市人民政府领导反映经营困难、星城置业公司存在原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
3、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徐庆胜、周某1涉嫌抽逃出资一案,由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9月4日移送该局,该局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徐庆胜、周某1涉嫌抽逃出资、挪用资金。2012年11月15日,该局经侦大队民警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通过电话将徐庆胜、周某1传唤至该大队接受讯问。
对徐庆胜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能成为定案根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关于“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规定是针对《决定》第二条规定的鉴定事项,该事项并不包括会计鉴定。2、判决书所采信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侦查机关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委托作出,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于2014年9月23日将该鉴定意见通知徐庆胜,并告知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徐庆胜在通知书上签名按手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7日开庭时公诉人出示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并由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徐庆胜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1、伟翔建设公司等作为名义借款人帮徐庆胜向银行融资,由中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徐庆胜又用自己及他人公司的房产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如果融资到期后,作为融资款实际使用人的徐庆胜无能力偿还,中小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处置反担保物得到清偿,中小担保公司和名义借款人均不会有实际损失。但徐庆胜在背负大量债务,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在融资存续期间,伪造材料撤销了反担保,且未主动提供与原担保方式、价值相当的补充担保,致使融资到期后因徐庆胜无能力偿还而先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如果担保单位行使追偿权,还有可能最终是名义借款单位偿还,徐庆胜的行为实际侵害了担保或名义借款单位的合法财产,间接、变相实现了非法占有担保或名义借款单位财产的目的。2、徐庆胜欺骗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间接、变相非法占有担保或名义借款单位财产。3、徐庆胜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4、一审判决认定的徐庆胜的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其伪造材料撤销的担保价值之内,并无不当。故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徐庆胜在办理反担保过程中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徐庆胜伪造材料撤销反担保是其个人私自决定实施,且冒用了中小担保公司名义。故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徐庆胜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其实施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1、徐庆胜辩称其认为中融公司只不过是借钱给其,忽视了中融公司也是股东的问题。根据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并经工商登记变更,中融公司确实受让并持有星城置业公司99%的股权,但合作协议同时载明合作期间星城置业公司房地产项目后续资金缺口由只持有1%股权的金恒发置业公司负责解决。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证人证言,若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定期限,金恒发置业公司回购星城置业公司股权,转让款价格是根据信托资金总额、平均预期收益率等确定,而非根据星城置业公司的资产状况等确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中融公司与金恒发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星城置业公司的合作具有债权融资性质的合理怀疑。2、虽然合作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星城置业公司已经存在的全部负债均由金恒发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但该约定属于股东内部责任分配,星城置业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并不能因合作协议的约定而免除。根据上诉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在中融公司进入前,金恒发置业公司、联合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星城置业公司管理人员不分、资金不分,包括高利贷、集资款也是不分的,统一使用,互有拆借。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在中融公司进入前,星城置业公司从联合置业公司、怡德置业公司调用过资金,也无法排除徐庆胜将借的高利贷及集资款用于星城置业公司经营,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徐庆胜违反合作协议挪用或侵占的资金是用于归还星城置业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徐庆胜的行为实际侵害了星城置业公司资金的使用权、财产的所有权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综上,认定徐庆胜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故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