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一)贾培禄职务侵占、抽逃资金的犯罪事实
吕梁市供销社所属的市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采供站)分别于1993年、1994年向孝义市农行贷款,至1997年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欠本金共530万元。到1999年年底形成呆滞债务1096万余元。2000年3月中国长城公司太原办事处收购了采供站在孝义市农行的贷款本息1000多万元的债务,之后要求采供站作出还款计划,按要求归还债务,否则将对采供站资产予以处置。当时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时任采供站经理的被告人贾培禄因担心采供站的资产被长城公司处置,于2000年12月将采供站东院30间仓库中的25间按工龄长短分到职工名下,采取由职工自主经营的办法来保护资产,并将与职工签订合同的时间写在了1998年12月。根据1999年10月上报地供销社批准扩建营业楼,同年12月地供销社对采供站占用土地资产的重新规划,采供站于2000年修建了采供站西院办公楼一栋共3层,其中一层为6间门面房,二三层为营业楼,每层13间,共26间。
2002年3月25日,被告人贾培禄以逃避长城公司的债务、保护采供站的集体资产为名,向地供销社提出分块设立新的股份制企业(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改制方案,且报告中明确“原企业用新划分地段及地面原资产入股,新企业将以土地的收益解决职工生活和置换工作”。同年4月8日,地区商贸企业体制改革办公室及地区供销社联合发文同意其设立新企业及企业改制方案。
2002年7月10日,被告人贾培禄以自己及妻子李新花为股东,本人为法人代表,向吕梁市工商局申请设立了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凯州公司)。并利用吕梁市供销社、吕梁市商改办联合行文同意成立凯州公司的批复文件在孝义市房产中心将新建营业楼的26间房产登记在凯州公司的名下,营业楼一层6间门面房除出卖3间外,剩余的3间门面房又伪造手续登记在其妻李新花名下。凯州公司设立时,被告人贾培禄借款100万元人民币进行注资。截止2002年7月4日验资报告通过后,次日开始被告人贾培禄就将注册资金中99.9万元取出归还欠款。
2004年至2006年间,经上报地供销社同意被告人贾培禄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在采供站西院空地上为采供站职工修建住宅楼一幢,共3个单元,6层36套。
2000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贾培禄任职期间,将采供站东院仓库及西院营业楼门面、办公室出租、出售、将职工住宅楼全部售出。此期间采供站实际收入共计7840575.36元,实际支出5623657.92元,剩余的2216917.44元被贾培禄占为已有;被告人贾培禄将采供站应收的租金331000元用于个人顶账;其购买采供站一套房子少交了49600元。以上共计2597517.44元被贾培禄非法侵占。
(二)不能认定为有罪的事实
2008年6月吕梁市供销社专门行文要求所属各企业务必将所有房产证统一交回市社集中保管,而被告人贾培禄拒不执行,未将房产证交回地区供销社。2008年8月,因时任孝义市百货公司经理王某寅与被告人贾培禄是同学关系,并承诺将来孝百宾馆改制时,被告人贾培禄可以个人名义入股或分红。于是被告人贾培禄私自以伪造手续登记在其妻李新花名下的3间门面房、西院办公楼二三层每层13间共26间及贾培禄之弟贾培胜位于孝义市永盛路梁家庄小区10号楼1号的房产抵押给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并在孝义市房产局做了他项权利登记,后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向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290万元,并将290万元全部借给了孝义市百货公司。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贾培禄无力偿还,于2009年至2011转贷3次,直到2011年只还了10万元本金。2009年孝百宾馆开始营业,但是孝义市百货公司一直没有让被告人贾培禄在孝百宾馆入股分红,也无法偿还被告人贾培禄的钱。2010年7月,被告人贾培禄与王某寅协商,以每年28万元的租金及承担孝百宾馆700多万元外债本息为条件,取得孝百宾馆的经营权,并以其个人的名义注册成立吕梁孝义孝百宾馆有限公司经营孝百宾馆。孝百宾馆700万元债务中包含被告人贾培禄以凯州公司名义借给孝义百货公司的290万元。因2010年被告人贾培禄偿还10万元,剩余280万元仍为孝百宾馆欠凯州公司的款项。2013年9月30日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孝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如被告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孝义市农村合作社有权以被告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李新华、贾培胜所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3月12日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孝义市百货公司返还原告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096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该判决审理的部分即为2008年起至2010年止孝义市百货公司所欠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借款,但不包括本案借款项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原审予以确认:
1、书证
(1)吕梁市供销社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站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制于吕梁市工商局企业档案的材料吕梁市供销社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站工商设立登记档案及申请书、股东名单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等,主要内容:吕梁地区供销社日用工业品采供站于1993年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地孝义市新城新义西街,主管部门为吕梁地区供销社;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系吕梁地区供销社拨款成立,法人代表路新明。内有经营场所面积合计2258平方米。
(2)地区供销社1999年74号文件关于地直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进行重新规划和分割的决定,主要内容:1999年12月经重新分割后,日用品采供站的资产为原地区工业品采供站与地区日杂公司共同的办公区,从大门现门房以南,向西一线至农机公司围墙划线为界以北归地区工业品采供站使用,原地区日杂公司与地区工业品采供站库区共同部分,全部划地区工业品采供站所有。
(3)地工业品采供站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孝义市政府审批表,主要内容:2001年12月30日,地工业品采供站申请将划拨的国有土地(位于新义街安阳路2096.6平方米)进行登记,后经审批登记地号为10015-2。
(4)地区供销社[1999]56号、74号文件关于改扩建营业楼请示的批复、关于对地直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进行重新规划和分割的决定,主要内容:1999年10月8日,同意地日用品采供站扩建营业楼,并解决5万元修建资金,其余资金自筹。1999年12月经重新分割后占用和办公地点的具体范围。
(5)吕供人字[1997]第30号、吕供人发[2015]第11号地区供销社文件,主要内容:贾培禄于1996年6月5日被任命为地区供销社日用工业品采供站经理;2015年4月13日被免去采供站经理职务。
(6)吕梁地区日用工业品采供站文件吕采供字(2002)2号《关于分块激活设立股份制公司的报告》、地区日用品分块激活改制方案、公务办理事项请示汇报卡、吕梁地区商贸企业体制改革办公室、地区供销社文件吕商改办[2002]1号《关于地工业品采供站改制的批复》,主要内容:2002年3月25日,地区日用工业品采供站提出请示报告:(1)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原企业用新划分地段及地面原资产入股,新企业将以土地的收益解决职工生活和置换工作。(2)分块激活方案中明确提出:新企业为股份公司,股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原工业品采供站划拨土地及账面资产,剔出安置职工部分后的余额其股权地区供销社;第二部分:允许法人代表持大股用房产资金等入股;第三部分为原职工和社会股部分,但其股份不得超过上述两股中任何一股。后2002年4月8日经请示汇报,地区商贸企业体制改革办公室、地区供销社联合发文同意其设立新企业及激活方案。
(7)吕梁市供销社《关于土地证等有关证件集中管理的函》、市供销社关于收回土地证的记录、移接交情况表,主要内容:吕梁市供销社于2008年6月11日决定将土地证、房产证统一收回、集中管理。市工业品采供站于2008年6月14日交回孝国用(2001)字第380号土地使用(3075.47平方米)。凯州相关手续未完善。
(8)采供站支付农业银行利息款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契约、借款申请书1份、中国农业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份、债权转移确认书、通知书、采供站关于长城公司对其债务进行处理的报告及供销社系统划转、不良贷款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收回款项凭证,主要内容:1993年9月6日,采供站向农行贷款93万元;1994年9月5日,再次向农行贷款410.5万元。两笔贷款均由地区日杂公司进行担保,经过还款结欠本金409万元。故形成采供站呆滞债务1096余万元,其中本金530余万元。市供销社将该不良贷款剥离至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2005年12月14日,市供销社再次将该部分债权收购,并支付款项92930元(部分费用由贾培禄支付)。2005年12月26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市供销社及采供站、担保人日杂公司送达债权转移确认书及通知书,告知采供站,市供销社不再行使债权人权利。期间2004年至2009年采供站向市供销社还款20万元。
(9)吕梁地区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行政公署财政局联合文件吕三储(2002)3号、吕财预字(2002)120号、第14号记账凭证,主要内容:收地区财政补贴6万元。
(10)吕梁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商贸发展资金的通知吕财建字(2002)969号、第24号记账凭证、第27号记账凭证,主要内容:收地区财政补贴2万元、收地区财政补贴5万元的情况。
(11)2003年地工业品采供站削价类产品表及商品明细,主要内容:地工业品采供站对库存商品进行报废、削价处理,净值40467元。
(12)日杂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4年因拆除日杂公司厕所,采供站补偿日杂公司2.5万元。
(13)孟治拴的情况说明、租赁仓库协议、收据,主要内容:他在2013年12月20日与吕梁市日用品采供站贾培禄订立租赁库房号为20号的合同一份,租期为一年,租金为3000元,签订协议之日付清租金。
(14)凯州科贸企业信息查询单、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档案(申请书、股东名单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等),主要内容: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30日申请设立,法人代表:贾培禄,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贾培禄(60万元)、李新华(40万元),验资结果显示两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凯州公司住所系于2002年7月10日租赁地区日用品采供站300平方米,10间房子作为场所,租赁期五年。
(1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主要内容:孝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凯州科贸有限公司收购了其位于安阳路面积为2072平方米的地块。收购时间未填写,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该地块支出补偿费34.54元。
(16)土地挂牌交易相关手续附交易规则、公证书、(2003)孝证民字第78号,主要内容:2003年9月9日,孝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挂牌交易规则对5宗国有土地挂牌交易进行公告(包括2003-33),后凯州公司提交申购书、报价单,经公示后交易成交确认凯州公司竞得孝义市安阳路2003-33号地块。并经公证处公证。
(17)孝义市国土资源局交费通知书,主要内容:2003年10月15日,国土局通知凯州公司对其通过挂牌交易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合计202772万元的费用。
(1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2003年10月15日,孝义市国土局与凯州公司关于安阳路西侧2003-33号地块的出让合同的情况。(但该合同无国土局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19)孝义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批复,主要内容:2004年2月18日,孝义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收购的位于市安阳路西侧2003-33号地块、面积为0.2096公顷国有土地出让给凯州公司使用,出让金额为63万元,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
(20)凯州公司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孝义市政府审批表,主要内容:2004年4月1日,凯州公司申请将挂牌交易所得土地进行登记,后经审批登记地号为00-10-015-2,该地块号与地工业品采供站地块号相同。地工业品采供10015-2号地块,面积为2096平方米。
(21)凯州公司关于拆旧改新进行资产开发的申请报告、关于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申请资产开发的批复,主要内容:2002年10月25日,凯州公司报请拆旧改新的资产开发申请报告,同月28日地区供销社批准了关于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资产开发申请。并由办公室主任王某甲加注此件仅限于工业品与孝义有关部门协调派用。
(22)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关于修建职工住宅楼的申请、地区供销社文件[2003]34号,主要内容:2002年11月18日,凯州公司向地区供销社申请修建职工住宅楼;2003年8月5日,地区供销社以文件形式同意地区工业品采供站修建职工住宅楼的批复,并要求职工住宅楼建筑图纸工程预算报地社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议仓储库建成后,资产归公司所有,多余住房要在地社的监督下向社会公开竞标拍卖。修建职工住宅楼所创造的利润须经地社批准后,受限用于交纳养老保险统筹金、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等急需办理的事项,不得胡支乱花;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手续时须报请地社批准,并在地社的监督下进行。
(23)吕梁凯州公司本公司院内建设住宅的申请、凯州公司向“三项治理领导组”提起的修建住宅申请,主要内容:2003年5月10日,向孝义市土地局提出建设住宅的申请。
(24)孝义市发展计划局文件关于下达、追加凯州公司住宅楼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孝计字(2003)174号、(2004)18号),主要内容:2013年11月14日,发展计划局同意凯州公司在安阳路西侧,凯州公司院内新建一住宅楼,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资金自筹;2004年2月12日,同意在原建筑规模基础上增加建筑1100平方米,新增投资80万元。
(25)吕梁凯州科贸公司持有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表、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同意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主要内容: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修建住宅楼,征得了地供销社及孝义市当地有关部门的许可,修建手续健全。
(2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主要内容: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修建住宅楼时选址审批的情况。
(27)张东欧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他于2007年底,约10月份左右,从孝义市高阳矿二宝手中购得绿色动力成功网吧,该网吧位于孝义市安阳南路凯州大楼一层门面房。从2007年底至2010年4月份左右,他每年支付门面房租金30000元给贾培禄经理,三年共计约90000元,每次都是以现金的方式当面给贾培禄经理。
(28)郭某甲情况说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工合计交款表、地工业品采供站各年缴费人员名单及缴费明细表、孝义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据、2004年至2012年孝义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账户名册,主要内容:采供站支出各种保险费用的具体情况。
(29)采供站2001年一2015年支出单据,主要内容:采供站2001年至2015年日常开支66959.88元。
(30)记账凭证,主要内容:2001年至2003年杂支费5674元。
(31)吕梁凯州公司附属工程决算书、吕梁凯州科贸公司办公楼施工图算书,主要内容:2001年8月凯州公司修建办公楼及附属工程的情况,办公楼支出70445.44元;附属工程支出32283.65元。
(32)吕梁市日用工业品采供站宿舍楼及办公楼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2015】第24号证实经北京京诚博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呆供站(凯州公司)提供的招投标资料、设计图、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等结算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采供站宿舍楼及办公楼:1-6层宿舍楼审定工程预算金额为3471541.74元;办公楼审定工程预算金额为661956.90元。
(33)记帐凭证,主要内容:营业楼前期花费共计28887元。
(34)孝义市城建局、国土局、档案局、质监局、文物旅游开发管理中心提供的现金缴纳收据复印件共5张、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凯州公司交纳交易收费及契税完税证,主要内容:住宅楼前期花费总价307760元的情况。
(35)孝百宾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孝义市孝百宾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孝义市孝百宾馆公司工商设立登记档案、申请书、股东名单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等及宾馆服务经营等各类经营许可证,主要内容:孝义市孝百宾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申请设立,法人代表为王某寅,注册资本100万元,2011年3月30日注明的股东有贾培禄,出资100万元,验资结果显示贾培禄已足额缴纳出资。孝百宾馆有限公司住所系于2010年3月1日租赁孝义白货公司位于胜溪街29号1800平方米商铺,租金为3万元/年。
(36)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提供的关于凯州公司贷款的情况说明和当时的贷款资料,主要内容:凯州公司从2008年9月2日到2012年7月9日期间共四次在孝义市信用联社贷款,首次贷款金额290万元,用途为购设备;第二次、第三次贷款金额相同,用途为以贷还贷;第四次贷款10万元,用途借新还旧。贷款以吕梁凯州公司位于孝义市安阳路房产、李新华位于孝义市安阳路的房产、贾培胜位于孝义市永盛路梁家庄小区10楼1号的房产作为抵押,三处被抵押房屋总价值为650万元在抵押人栏内有凯州公司、李新华、贾培胜的签名,并做了他项权利登记。
(37)孝百宾馆向凯州公司借款收据复印件,主要内容:孝百货公司向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借款的情况。
(38)借款收据复印件,主要内容:孝百宾馆向贾培禄个人借款70万元整的情况。
(39)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经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孝义市百货公司返还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0963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40)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孝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经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孝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如被告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孝义市农村合作社有权以被告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李新华、贾培胜所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判决结果的内容。
2、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贾培禄于1997年7月份担任采购供应站的一把手,原来财务很健全,从2000年开始就没有帐了。她不知道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成立,修的宿舍内她也没有住房。2002年3月23日《地区日用工业品分块激活改制方案》中有她的签名,当时单位连工资也发不了,说要改制让她们签名,所以就签了。具体的事她们就没有问过。2000年1月份,贾培禄将全体职工召集回单位开会,说采购站面临困难,效益不行给职工们分仓库,让自主经营,以后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单位就不负责了,并宣布工龄够20年的分两间,10年的一间半,不够10年的一间。就这样她分到了两间,她的儿子分到一间。当时定的是十年期限,十年后重新改制。十年后,贾培禄没有说什么,职工们也没有再找贾,到现在还都是个人占用。职工退休后,占的库房就要退回去。她的也退了。只是她儿子当时分的一间不好,她退休时把她的其中一间和她儿子的换了一下。后来,贾培禄也给职工交过保险,具体情况不清楚。
(2)证人薛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00年采供站对职工进行分流时,召开过职工大会,他分得了16号一间、17号半间仓库。贾培禄修建住宅小区是开过全体职工会,在职职工都参加过,还签过字,贾培禄给职工说职工一平米享受20元的优惠,职工们同意了。他买的一单元四层西户的一套房子,面积为113.3平米。2003年签协议价格为每平米977元,到2005年交房前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给他发了一份通知,对房价做出调整,根据通知他的四层为每平米1288元,因他是本单位职工每平米享受20元优惠,地下室的单价凯州通知价格是
9216元,按公司要求全部交清了全部房款、地下室款,共计152919元。2005年底交清了房款,领到钥匙、房产证,他朋友武文斌也是通过他购买了三单元三层西户一套113.3平米,享受了职工每平米享受20元优惠,共交了房款、地下室款166354元。他单位是2003年7月开始交的医疗保险,2002年孝义市出过个文件,医保中心根据规定每年给单位的职工定了一个缴费工资,然后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职工交这个基数的百分之二,单位交这个基数的百分之六。职工个人交职工个人的,单位交单位部分。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这3年的医疗保险款是单位替职工垫交的。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都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的,职工个人交职工个人的,单位交单位部分,都是交给郭某甲后,他再统一交到医保中心。2012年医保款是单位替他们交的,2013年1月至今,因为单位没有钱,职工医疗保险款都没有交。养老保险2000年以前单位没有分流时,都正常着了。职工自己交自己的个人部分,集体交集体应负担的部分;2001年是他们职工全部承担;医疗保险金个人部分和集体部分,他交了1200余元;2002年是职工自己交自己的个人部分,集体交集体应负担的部分,他交了280元。2001年和2002年的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都交给了他单位会计刘某丁。2003年记不清谁向他收的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大约也是交了280元左右,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的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当时单位没有和职工收,他也没有交,2006年他们单位统一给职工交的。2007年以后他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交的都一样多,具体每年交多少钱,他记不清了,收据也找不到了,那会他们每年都交给了郭某甲,郭他每年都给他们出收据,以郭某甲收据上的金额为准。他们单位办公大楼修建时,是否召开过职工大会记不清了,但他记得贾经理在一个场合说过在给单位建办公大楼。办公楼是吕梁工业品采供站的,是给单位新建办公大楼。
(3)证人郭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地是集体的,贾经理也说过。2015年10月24日,单位修建办公楼之前,单位还没有分流,地区批准后,贾经理告诉过他,手续办回来了,要给单位修办公楼。贾培禄经理找的相关技术人员勘测、测绘、办前期的一些手续的时候他知道,和职工们在2000年开会研究改制分流时大致说过。单位欠银行1000余万元债务被长城公司收购,担心集体财产被拍卖。2002年修起办公楼后,除已出售的3间门面外,剩下的二、三层的办公室和一楼的3间门市外,都是采供站的集体资产,就向地供销社申请成立了凯州科贸公司。办理产权时将他们采供站新修的办公楼二、三层的产权登记在凯州公司名下,这样看起来就是凯州公司的资产,长城公司就不能对采供站的办公楼进行拍卖了。同时,怕一旦有闪失,就另行将一层自南往北未出售的三间门面登记在贾培禄老婆李新华名下,这样看起来就好像卖给了一个人。这些事情是贾经理在办手续前后断断续续和他说的,他说登记在李斯华名下的门面和凯州名下的办公室是采供站集体的。修办公楼前贾经理还说让职工们集资集体修,他说职工们穷,工资也没有,贾说另想办法。贾和他说过向姜某甲、张某丁借过钱,后来产权登记前和他说过已经把最北面的门面卖给了姜某甲,自北往南的第2、3间卖给了张某丁。2002年登记产权的事情他大概知道,但没有参与过。办公楼建成后面临着出租,修办公楼时还有债务,还要交职工的养老保险,还有集体开支,总之,是集体的收益用于集体,什么事情打紧先办什么事情。集资职工住宅楼时开过会,一是成本价集资房屋,让愿意的职工报名,但没定下给多少优惠;二是职工报名后剩余的楼房将按市场价对社会出售;三是产生的收益先保证职工的养老和医保金。职工们当时还是因为经济能力不行,只有薛某甲、薛某乙、姜某甲报了名。具体卖住宅楼有多少收益他不清楚,因为单位没有帐,但那几年给单位职工交的保险钱也不少,反正不够了也是和贾经理要。贾经理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的事他没有说,他也没有问过。1997年之前他们采供站的经理是路新明,1997年至2015年4月是贾培禄,2015年4月至今是李艳桃。1998年起他担任办公室主任。1997年贾培禄接任他单位经理时他单位共有职工22人,分别是贾培禄、我、薛某甲、古心爱、刘某丁、什志峰、王梅琴、蔚志刚、段勤娥、王鸿俊、孟宪睿、姜某甲、薛某乙、武功、梁向东一字排开30间仓库,南边由西向东有8间临时搭建房子,以前是露天仓库。2003年单位职工分流以后,地区供销社一般是每年年初召集经理们去离石开一次供销工作会,年底了地区供销社派人来对他们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基本就是这些。2008年以前地区供销社的老科长们在的时候还到他们下面公司来,2008年之后就来得少了,也不是每年来,近两年没有来。开始召开职工大会,全体公司的人员都去了,还分组讨论等,之后考核时基本是贾经理写个工作总结,给他们汇报,之后再叫几个职工进行个别谈话,问职工们有什么意见建议和具体困难要求,再往后考核也越来越简单,叫全体职工开会也少了,近几年也就是叫经理们参加考核了,他们也没有见,没有参与,具体不清楚,主要是他们单位2000年就基本没有业务,2000年底分流以后,公司就基本不运行了。1997年至2000年他单位职工正常上班,上班地点就是现在新义街北端的日杂公司的办公楼。2000年因单位经济运行状况较差,职工工资也发不动了,就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报地区供销社批准,他们工业品供应站采取了集体资产个人经营的做法,对职工进行了分流,一直至今。但是把他们采供站位于安阳路东边的30间仓库按照职工的工龄分给职工,单位不再负担职工工资,让职工经营管理分到的库房,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对所分到的库房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出让处置权。当时单位和职工签订过一个手续,具体名字记不清了。他单位的仓库在安阳路东面,距离新义街大约100米仓库大门朝安阳路修建,大门两侧各有一大间门面房,与大门平齐,沿大门进去北边的门面房隔出半间小房子做了门房,门房过去由西是走个形式。财务帐是财物人员梁秋芬、刘某丁、姜某甲三个人管,原会计李学文2000年去世后,梁秋芬是主要负责人,刘某丁记账,姜某甲负责统计,具体记不记帐情况他不清楚。凯州住在院里的办公楼大概是2000年时,修办公楼之前,他们吕梁市工业品采供站靠日杂公司这里原貌是,现在住宅楼这一排是锅炉房等一排平房,现在的办公楼这一排是配电房等,当时这些房子也已经陈旧。不知道为什么要修建办公楼,办公楼是2001年修的。修建办公楼是贾培禄一手操办的,他也没有参与。贾培禄修建办公楼没有召开职工大会研究。盖办公楼时候他还不知道凯州科贸公司,2003年建住宅楼的时候才知道有个凯州科贸公司,工业品采供站的经理是贾培禄,凯州科贸公司是贾培禄经理成立的,法人是贾培禄,这个公司成立以后也就是修建了凯州住宅小区。占的地方是他们工业品采供站的地皮,他们单位的职工都知道是属于吕梁市工业品采供站的,那肯定不能属于凯州公司,而且这些年这栋楼的租赁收入也多是用于交纳工业品采供站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住宅楼,说让他在物业帮,当水电工,让他一度电多收的几毛钱,一个月多收四五百,作为他的报酬。他也没有其他事,就留下了,既是给单位这块帮I陡,也给贾培禄物业上帮忙。贾培禄修建住宅小区开过全体职工大会,在职职工都参加过,还签过字,贾培禄给职工说的就是职工一平米享受20元的优惠,职工们都同意了。当时参加的职工有贾培禄、薛某甲等人,他没有会议记录。这次会议他记得没有谈到单位搞集资房如果将来有利润的话如何分配。大概是2000年以前,那会单位还有没搬到西边的院子里,他记得贾经理和他说过,说长城公司购买工业品采供站在银行贷款的账务,到他们单位拍照登记等看过单位的资产。2003年还2004年,他们已经住到西边的办公楼上了,他记得贾经理和他说过,他们公司花了二十几万从长城公司手中又把他们欠长城公司的一千来万的债务买回来了。
(4)刘某丁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0年底现有库区窑洞分配给职工然后自主经营,她和她丈夫付志峰各得一间窑洞,小间6号,大间门1号,小门库房一直用于居住,大间门自己作小生意使用,故没有任何出租。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他任吕梁市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主任。吕梁市供销社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采供站)是1992年成立的,属于吕梁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位于孝义市安阳路。该站资产有两处,分为东西两院。东院为30间库房,2间门面,8间小平房,位于孝义市安阳路东面;西院为1999年4月,市供销社对驻孝义下属企业的土地进行重新分割时分得的原日杂公司的一半院子(3.14亩),2001年采供站在西院修建了一幢3层的营业楼,共6间门面、26间办公用房,位于孝义市安阳路西面。1993年之前采供站向孝义市农行贷款500余万元,到1999年底本息累计1000余万元。2000年3月长城公司向农行收购了采供站的1000余万元债务,并对采供站的资产拍照登报公告,要求采供站制定还款计划,并按季报告经营情况。2002年8月左右,时任采供站经理贾培禄和他汇报说为逃避长城公司对工业品呆供站资产拍卖,贾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公司由其本人出资60万元,其妻李新花出资40万元。其拟以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采供站西院资产。他想贾培禄这样做也是为了采供站集体的利益就同意了,并说资产是集体的,开发时要健全财务账目,贾培禄说没问题。过了一段时间,贾培禄以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地区供销社上报了一份开发采供站西院资产的申请(该申请他单位找不到了)。2002年10月28日,吕梁地区供销社以“吕供办发【2002】4号”文件批复同意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资产开发。2002年11月中旬的一天,贾培禄又和他汇报说为逃避长城公司对工业品采供站资产拍卖又将采供站西院中的营业楼过户到了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名下了,他对贾培禄说营业楼是采供站集体的,修建营业楼时市财政还拨过13万元款,任何人及单位不得出售、抵押,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归采供站集体所有。贾培禄满口应承。2002年11月18日贾培禄以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地区供销社呈报了《关于修建取工住宅楼的申请》,申请在采供站西院空地上为采供站职工修建住宅楼。因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只是为躲避长城公司的债务成立的,而修建职工宿舍楼是为采供站职工修建的,所以2003年8月5日吕梁地区供销社以“吕供办发【2003134号”文件批复同意地区工业品采供站修建职工住宅楼。但是实际上贾培禄是以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修建的采供站职工住宅楼。总之,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是贾培禄为采供站逃避长城公司的债务而成立的,成立后贾培禄将采供站营业楼过户到该公司名下,又以该公司名义修建了职工住宅楼。他不清楚贾培禄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将采供站营业楼抵押给孝义市信用联社贷款290万元这回事。贾培禄给他说过除1楼3间门面房修建时借款抵押外,其余房产均过户在吕梁市凯州公司名下。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他自2000年11月至今任吕梁市供销社副主任。2015年10月20日,他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她现任吕梁市供销社财务科科长。2008年,市供销社以吕供财函[200813号下发了《关于对土地证等有关证件集中管理的函》,要求各公司(站)将所经营的土地证等有关证件统一交回,集中管理。其他公司相关证件按文件要求全部交回。市日用工业品采供站当时只交回孝义市新义街安阳路库区土地证一本,市工业品采供站所属的凯州商贸有限公司的土地证、房产证未交回。
(8)证人鄣耀文的证言,主要内容:他曾任吕梁工业品采供站的保管员,1998年贾培禄接任经理不久,他接任的单位保管员,与前任保管员进行移交。移交的单据他保管着了,随后给组织提供。他1998年8月接任以后,单位还是正常经营,但是经营情况很差,销售很差,当年没有另设保管帐。1999年整个一年勉强经营,到后半年连职工的工资也发不动,2000年的时候就不经营了。2000年单位经请示地区供销社,在年底就搞了职工分流。2000年底搞分流时,也没有对库存商品详细的清点,因为分流要给职工腾库房,单位也处理变卖了一些库存商品,那个时候的账务反映的就不全面了。分流时,剩余所有的库存商品都集中保管到单位的两间库房里,那个时候实际库存就和账面就不对应了。2000年分流以后单位再没有搞销售,职工都自谋生路了,2003年地区供销社李某甲等领导视察以后,发现他们库房里的很多商品都变质腐坏了。为了变现,就安排贾培禄经理处理库存商品,贾培禄安排他和刘某丁等人对库存商品登记造册,当时货物也堆的满满的,实际上也没法详细点,而且单位分流以后,就没有可用之人参与清理,所以他们主要按1999单位财务三级帐的登记情况,没有详细清点货物造的表。当时在孝义专门购买库存商品的是个河北人,他跑来和贾培禄商量好价钱,之后拉了几车,付了款,剩下少量的商品,他单位薛某甲等人参与的面向社会削价处理出售了,再有卖不了的就报损处理。这两份表上的商品进货时间集中在1990年前后,因为当时造表就没有详细核对清点,是根据财务帐上的品名设置的,为了体现这些商品过期变质等情况,他们就按贾经理的意思把进货时间都集中写在1990年前后了,再一个客观上也有不少商品是前任路经理手上移交过来的,还有一些抵债商品。所以表上商品的实际进货时间,现在已经说不清楚了。
(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兴日小区是2006年是修建的,2007年竣工,修建时他是负责对外联络工作的,因为当时修建时与吕梁市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站办公楼紧挨着,故遮挡了采供站的阳光,经协商于2006年10月左右我给贾培禄10万元的补偿款,没有出任何字据,口头上说的。
(10)证人武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他租了工业品采购供应站北面的一间门面。1996年9月开始租的,一直到2006年10月。1996年至2000年10月是每年2500元,2000年10月至2006年10月是每年2000元。租金贾培禄手上的都给贾培禄了,之前的给了他们收款的了,名字记不清。当时有收据,后来遗失了(共交12000元)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她在2003年3月至2011年3月租过采供站仓库南面大门口的那两间小平房,租金每年1200元,2004年因为房子漏水少交了100元。租金交给了郭某甲,租这两间平房共出了8900元,2004年以后每年1100元。收据找不到了。
(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从2006年9月开始他先租了采供站北面的一间门面。后来又和贾培禄协商租南面的一间门面,南面的房子大,一共交了贾培禄57500元。
(1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他租过吕梁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位于孝义市安阳路南面的房子,共交了租金9600元。
(14)证人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他经张太生的手租赁了采供站的一间仓库,租金每年3000元,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都是向采供站的郭某甲交租金,共交了9000元。
(1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她租赁过采供站位于安阳路南端的库房1间,租了5年,租金从2012年3月到2015年3月,共交了9000元,
(1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至2007年他租过采供站南面最东面的一间临时搭建的平房和院内的空地,租金每年3500元,租金共10500元,交给郭某甲了。2008年5个月的租金,因贾培禄用他钢材所以抵了1000元,收据找不见了。
(17)证人任某甲的证言(附任某甲收据),主要内容:他租过采供站的18号仓库,他共计给了郭某甲和贾培禄的租金共7590元。
(18)证人田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他租过采供站9号仓库,给了郭某甲租金3000元。
(1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和他母亲叶定英租过采供站的7号和8号之间的小间仓库,共交租金4500元。
(20)证人郑某的证言(附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内容:她租过采供站的6号和4号库房,两间库房总共支付了55800元。
(21)证人虞某的证言(附虞某租赁仓库协议、收据复印件),主要内容:2009年开始到2015年3月他租过采供站紧靠门卫的那间库房,期间共支付租金16800元,都是给了郭某甲,每次都有收据,他现在仅剩三张了,其他的全丢了。
(22)证人马某甲的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内容:2012年10月16日,孝义市丰茂原生态有限公司委托他租赁吕梁市日用工业品采供站仓库一间,储藏长山药,租期为1年,到期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租金为3500元。由他和丰茂原公司财务人员把款交给贾培禄,当场给出收据,双方订协议一份。
(23)证人廉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他向吕梁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租了7号仓库做水管买卖,租金每年2600元。他在租期内共支付租金9200元,都交给了郭某甲,当时开过收据,但找不着了。
(24)证人尚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2年3月20日到2006年9月,他向吕梁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租了沿街南面的门面房一间,在路东紧靠大门。租金每年4000元,一年交一次,都给了郭某甲,共交了18000元。
(25)陈学铭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0月5日,他在凯州小区跟贾培禄租赁9号库房一间,租金3000元于当日交给贾培禄,没有签订租房协议,一直到2015年10月4日收到贾培禄通知让腾库房,剩余月数退钱,一直没退。
(26)王中平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他于1997年后半年至2000年前半年租用供应品采供站仓库壹间(从东数第3间),每年2500元/年。从2000年后半年至2007年前半年租仓库2间,租金5000元/年,共租了10年时间,当时写了草稿协议,时间长找不到了,共计缴纳房租42500元。
(27)冯开亮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他于2014年9月1日到2015年8月30日在凯州小区跟贾培禄租赁吕梁市工业品采购站15号库房,当时租办公室时他跟贾培禄没有签订租房协议,房租为3500元/年,他一次性付给贾3500元。
(28)乔天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5年12月至2015年,他们天地网络公司一直租赁吕梁工业品采购供应站位于安阳路南端的一间仓库,库房号21号,租金每年3000元,2005年租赁是他和贾培禄商量的,租金是每年拿票过来到财务领取,具体交付租金情况以他单位财务为主。他没有直接给过贾培禄和公司的其他人租金,都是走他公司财务付的,付款时工业品供应站提供相应的代开发票,共计租金29100元整。
(29)证人姜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01年地区工业品采供站贾培禄经理因修理单位的办公楼没钱,向他借钱时,他跟贾说让贾卖一间门面房给他,贾当时为了筹钱就同意卖一间门面房,并提出如果他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的话可以给优惠。经商量,他最终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工业品办公楼一层最北面的一间门面房,贾培禄和他签订了售房协议,并给了他收据。2005年他购买马路对面门面房的一平米才是2800元,出卖方是吕梁地区日用工业品采供站,买受人是他,该门面房的的产权是他。2002年贾培禄要给修建的办公楼办理产权证时,和他说过建议买的那间门面房走凯州公司的手续办理,以免将来和长城公司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0)证人张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2002年初,他向贾培禄购买下地区工业品采供站一楼的那2间门面房以后不久,贾培禄有一次问他在房产中心有没有熟人,因为地区工业采供站欠长城公司一千多元的债务,新建起的地区工业品采供站的办公楼办手续的事情想咨询一下房产中心,看是不是能以凯州公司的手续办理产权,以避免长城公司拍卖了他们集体的办公楼,并和他说,他买下那2间门面最好也走凯州公司的手续,以免将来长城公司发现是地区工业品采供站出卖的门面房以后和他发生必要的纠纷。他当时也是为了给自己购买的门面办理产权手续,所以就给贾培禄介绍了他认识的房产中心的达四轮(现已经去世)。后来他和贾培禄也相跟上去过房产中心,大概内容是时任贾培禄问看怎么避免长城公司拍卖集体资产,贾培禄去的时候还带地区供销社批复同意成立凯州公司的批文,最后经过商量,领取了房产中心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后来在贾培禄办公室,按照贾培禄说的内容,他填写的一层门面房的手续,办公楼2楼、3楼的手续给了姜某甲,自北往南挨过来的楼房大门走廊,大门走廊过来是他买的那2间门面房,再往南是公司的3间门面房。填手续他是按照贾培禄说的填的。当时姜某甲和他都与凯州公司补了购买门面房的手续;其余3间门面房也是补了凯州公司和李新华之间的房产交易合同、凯州公司收到李新华房款的收据,填了其他相关手续。他填手续时知道姜某甲卖了门市了,不知道李新华是谁,他问贾培禄李新华是谁,贾培禄说李新华是自己的老婆,也是为了规避长城公司拍卖他们的集体资产,把产权登记在自己老婆名下,他是交了购房款了,姜某甲和贾培禄交没交他不知道,填写手续时他和贾培禄、姜某甲都在。
(31)证人任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03年他和贾培禄协商租了凯州办公楼一层门面房三间,租期是2003年3月至2004年5月份,租了一年多,交了22000元租金,之后就再没有交租,交给了贾培禄本人,收据找不到了。
(32)韩云云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她丈夫叫李立功,小名叫二宝。2004年3、4月份,她租赁了凯州公司门面房三间,租金每年2.4万元,一直租到2007年10月份,共交96000元,房租都给了贾培禄了。
(3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3月份,他向贾培禄租了孝义市安阳路凯州办公楼二层的一间办公室,房号是204。租金每年1000元,但他没有付给贾租金,因为贾培禄经营孝百宾馆期间,雇佣他晚上给看东西,算是用房租顶了他的工资,到现在已经顶了四年,共四千元。贾培禄在经营孝百宾馆期间欠下厨师9万余元工资,2012年孝百宾馆关门后,厨师不走,后来贾培禄给了他9万元,让他把工资付给厨师,但是就是直接把钱给了,没有履行手续。
(34)证人陈某、王某丁、康某、郝某甲、王某戊、田某乙、侯某、王某己、武某乙、郭某乙、候某、杨某丙、武某丙、马某乙、何某、郝某乙、张某戊、武某丁、冯某甲、王某庚、呼和平、武立煌等人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各自租赁二层、三层办公室房间所支出租赁费的情况。包括杨某乙租赁支出的费用共计租赁为350400元的情况。
(35)证人郭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住宅楼集资户主及各户主缴费情况。其中有贾培禄的妻子李新花应交211628元,已交170000元,纪录纸上面记得不欠了是因为李新花是贾培禄的妻子,表上记得他家交了17万元,可实际上他没有收过贾培禄家的款,也没有给他家开过收据,贾培禄组织搞得集资房,所以不欠着。这170000他现在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了。
(36)证人田某乙、王某辛、褚某、李某乙、薛某乙、马某丙、巩某、师某甲、任某丙(任建明)、郭某丙、张某己、任某丁(武启勇)、任某戊、武某戊、姜某乙、姜某甲、霍某、王某壬、王某己、韩某、刘某丙、冯某乙、师某乙、赵某、王某癸、王某子(王明显)、王某丑、徐某、梁某乙、张某庚等人(各自的户籍证明)的证言,主要内容:田某乙、王某辛、褚某等人各自购买住宅楼支出具体费用等情况。
(37)刘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2000年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流,召开大会,她和她丈夫付志峰分得了大间1号库房,小间6号库房,贾培禄修建的住宅和她们小区开过研究会,开的全体职工会,在职职工都参加过,还签过字,贾培禄给职工说的就是职工一平米享受20元的优惠,职工们同意了。该还证实了医疗保险的情况、养老保险情况。
(38)证人王某寅的证言,主要内容:2002年1月至2013年任孝义市百货公司经理。他和贾培禄是同学,贾人缘比较广,当时他在筹建孝百宾馆时向贾培禄借过款,先是贾培禄个人借款,零星的借过他大约二三十万元,在这之后又向他借款时他说他本人没钱了,但可以想办法通过银行贷款,他让贾想办法给他在银行贷款,并商定贷款利息由他们孝义市百货公司支付,将来孝百宾馆经营状况好了亏待不了贾。2008年他曾经跟上贾培禄在孝义市信用联社申请过贷款,以贾培禄凯州公司的名义申请的,用的贾培禄单位办公楼和贾培胜的门面房做的抵押贷款,申请贷款金额是300万元,最后批准贷款是290万元,贷款期限是1年,打到贾培禄凯州公司的公司账户上。截止2009年9月正式开业前他们公司从贾培禄个人处合计拿了233万元;2009年9月份开业前,他有一次问贾培禄拿钱,贾说贷下的钱已经花完了,咱们再找同学借吧,然后贾向郭焕明借了20万,以2.5分钱的月息贷给他们百货公司,这20万算是他们和贾培禄借的款,他没有直接对过郭焕明。贾培禄还协调的给他们公司61万元,月息1.5分到2.5分不等;这61万,贾培禄是保人,钱是他们百货公司直接向马建芸贷的。所贷的290万元贷款利息是由他们百货公司支付的,每月2.7万元。利息是每个月贾培禄给他们单位出一个2.7万元的条则,内容大致为“吕梁凯州公司收到百货公司孝百宾馆2.7万元利息款”经他签字后,每月给贾培禄2.7万元,由贾培禄还银行那290万元的应付利息。2009年8月份第一年贷款到期后,贾培禄在信用社走了转贷手续,即贷出新款还旧款。2010年8月,第二年贷款到期后,贾培禄借钱还了信用社,之后与百货公司签了一份假的购销合同,重新贷出了款,贷款打到百货公司的账户,他安排的石某和贾培禄到银行办的手续,将银行贷款取出来,2011年之后贷款到期,贾培禄如何还的贷款他不知道。2008年刚开始贾培禄还对外宣称孝百宾馆有他的股份了,和他们局的王某甲局长、尚庆涛局长也说过,但实际上他没有答应贾入股,贾也没有履行过入股手续。2010年7月以后贾培禄经营孝百宾馆前后,他把他们单位二楼的办公室给贾腾了一件让贾办公。
(39)证人石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贾培禄有290万元贷款和给付贾培禄款的情况。
(40)证人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在2010年到2011年之间,孝百宾馆老板贾培禄从他的店进水产。到2011年9月5日共欠柒万零陆佰壹拾玖元的海鲜款,经他多次催要,贾培禄于2012年元月20日付他叁万元整,还剩肆万零陆佰壶拾玖元至今未付,王某寅经营孝百宾馆期间欠他叁万贰仟元整。
(41)证人马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从2008年开始贾培禄提出和他借钱,三次是他本人的钱共计叁拾陆万元(360000),还有一次是他把范桂兰的贰拾贰拾万元(220000)和他的叁万元(30000)共打了一张借条贰拾伍万元(250000),现在贾培禄共借了他和范桂兰陆拾壹万元(610000)。贾培禄和他借款时借条上有王某寅的签字,是王某寅和贾培禄合伙要开孝百宾馆让签字,他让贾培禄必须签字才借给他钱。借款时利息不同,他共拿了拾万元(100000)左右,范桂兰拿利息约陆万元(600000)左右,现在陆拾壹万元本金,王某寅给他叁万陆仟元本金,其余现在还没还,孝义市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民事调解贾培禄、王某寅共同还他本金叁拾玖万元,后通过法院贾、王二人给过他壹万伍仟伍佰元左右。2012年通过法院他们申请执行贾培禄8500元。
(42)证人冯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贾培禄借了他壹佰伍拾万元钱,中途陆续给他还了伍拾万元,还欠他壹佰万元,这些钱是贾用于投资孝百宾馆,当时还给贾分红,后来孝百宾馆也倒闭,给不了钱,后来于2012年贾和王某寅分别给他打了柒拾伍万元的欠条。后他多次和贾培禄要钱,贾没钱给他。到了2013年8、9月份,贾培禄将凯州公司办公楼一层门面房的一套三间房以每年陆万元的价钱,将使用权给了他,时间约定为五年,顶欠他的钱,情况就是这样。门面房的手续现在被贾抵押在信用社了。门面房他不占用。
(4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贾培禄向其借款的情况。
(三)被告人贾培禄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内容:吕梁市供销社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站是1993年从吕梁地区日杂废旧公司分离出来的,属于吕梁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位于孝义市安阳路。该站资产有两处,分为东西两院。东院为30间库房,2间门面,8间小平房,位于孝义市安阳路东面;西院为1999年4月,市供销社对驻孝义下属企业的土地进行重新分割时分得的原日杂公司的一半院子(3.14亩),1999年10月经地区供销社批准,采供站在西院修建一幢3层的营业楼(2000年开始动工),共6间门面、26间办公用房,位于孝义市安阳路西面。1993年之前采供站向孝义市农行贷款500余万元,到1999年底本息累计1000余万元。2000年3月,他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的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农行将采供站欠它们的债权转移给长城公司。同时长城公司派人将他们单位的资产拍照,并登报要处置采供站的资产。2000年7月18日,长城公司又通知采供站于7月31日前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自觉接受长城公司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当时他也不知道长城公司要如何处置他们单位的资产,他害怕将单位资产拍卖,为此他做了一下应对办法:第一、2001年12月他按采供站职工工龄长短,将采供站东院30间库房中25间分到职工个人名下,要求职工自己经营至退休,期间经营所得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集体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都由职工个人缴纳,并签订了协议。为逃避长城公司债务,将签订协议时间写在1998年。第二、2002年3月25日,他又以采供站的名义,以吕采供字【2002】1号文件向吕梁地区供销社打报告,申请成立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州公司),同时将采供站分块激活改制方案上报。改制方案中他提到了银行债务已转移到长城公司,且长城公司已登报公布。同年4月吕梁地区商贸企业体制改革办公室和吕梁地区供销社联合批复,同意采供站成立凯州公司和采供站上报的改制方案。他成立凯州公司的本意只是为了将西院资产注册到凯州公司名下逃避长城公司债务,而不是真正的改制企业,但是在上报地社时只能按分块激活的名义上报成立凯州公司。于2002年7月30日以他的名义在吕梁地区工商局注册了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为他(出资60万)、他妻子李新花(出资40万元)。成立凯州公司后他为了逃避长城公司债务,保护采供站西院资产做了两件事:将采供站营业楼二楼、三楼26间办公房过户到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名下。以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采供站西院土地上修建了采供站职工宿舍楼。二、(凯州设立过程、目的,以及资产登记)成立公司的手续情况。他注册的凯州公司就是为逃避长城公司的债务,保护采供站资产成立的,纯粹是一个有名无实的借名公司,就没有实际经营。凯州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是他向朋友借的,验完资以后他就取出来还了。向工商部门提供的公司住所证明里记录的总经理办、财务部、业务部、行政办、接待办、安全保卫部等公司内设部门都是假的,根本就没有员工。租房协议上的标的物就是采供站营业楼,租房协议是他自己和自己签的,也是假的。公司就没有做过任何业务,每年的年检提供的手续也是他编造的,都是假的。采供站修建营业楼一直没有办理房产手续,2002年10月他拿着采供站修建营业楼的报建手续和吕商改办【2002]1号文件即《关于地工业品采供站改制的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为同意采供站上报的《关于成立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报告》及《分块激活改制方案》,他用该批复办理的产权登记,将采供站营业楼二楼、三楼共26间办公房登记在凯州公司名下。营业楼一层共六间门面房,大门洞以南5间,以北1间,最南面的3间门面房登记到了他妻子李新花名下,挨着的2间登记在孝义市人张某丁名下了,大门洞以北的1间登记在了采供站职工姜某甲名下了。张某丁和姜某甲名下的门面房他是以凯州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表》并开具了收款收据,这些都是真实的。李新花名下的3间是他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表》和收款收据,实际就没有发生买卖行为,没有交款。之后,他将这些资料连同营业楼二三楼房产登记手续一并提交房产交易所,分别进行了登记,这样就登记到了他们名下。修建营业楼的时候,采供站借了张某丁、姜某甲的钱,借钱的时候张某丁和姜某甲就说好要在营业楼建起后购买营业楼1层的门面,建好后他就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卖给了张某丁2间、姜某甲1间门面房。所以就把每个人买了的门面房登记在各自名下。剩下的这三间如果以出卖的方式登记到个人名下就能更好的逃避长城公司的债务,但是登记到别人名下的话他掌控不了,所以剩下一楼最南边的三间门面房登记在他妻子李新花的名下,但后来往出租赁这三间门面房的时候他也是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和人家订租赁合同的。2002年7月30日他注册成立凯州公司后不久,他向新到任的地区供销社主任李某甲汇报说为了逃避长城公司的债务,他以他个人的名义成立了一个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他准备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开发采供站西院中修建营业楼后的空地,李某甲听后就同意了。2002年11月8日他将采供站营业楼二三楼登记到凯州公司名下后,他又向李某甲汇报,采供站营业楼除一层的三间门面房因修建时借款卖给个人外,其余房产都登记在凯州公司名下了,他没有说将一层的三间门面房登记在他妻子李新花名下。李某甲和他说先这么着,等改制时再说。他做这些事没有在采供站内部开职工会议,他也不知道职工们到底知道不知道。
为了逃避长城公司的债务,2002年的7月30日他以个人的名义成立了凯州公司,过了几天他就向地区供销社主任李某甲汇报了这一情况,并提出拟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开发采供站西院除已修建营业楼之外的土地,李某甲表示同意。2002年10月25日他以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吕梁地区供销社上报了《关于拆旧改新进行资产开发的申请报告》。2002年10月28日吕梁地区供销社以吕供办发【2002]4号文件给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申请资产开发的批复》,同意以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采供站西院土地进行资产开发。但是地区供销社领导明确要求凯州公司的名义仅限用于开发采供站资产时与孝义有关部门协调使用。2002年11月18日,他又以吕梁凯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吕梁地区供销社上报了《关于修建职工住宅楼的申请》,2003年8月5日,吕梁地区供销社以吕供办发【2003]34号文件给采供站下发了《关于地区工业品采供站修建职工住宅楼的批复》,批复同意修建职工住宅楼,并明确要求修建职工住宅楼所创的收益首先用于交纳采供站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办理采供站职工医疗保险等急需办理的事项,不得胡支乱花。2003年11月14日他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在孝义市发改局办理修建采供站职工住宅楼的立项手续。2003年12月2日他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在孝义市城建局办理了修建采供站职工住宅楼的相关手续。2004年2月18日他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在孝义市国土局办理了修建采供站职工住宅楼的土地审批手续。2004年秋天1-5层完工,2006年秋又加盖了第6层。采供站职工宿舍楼,共一幢,3个单元,大小套各18套,共36套,另有36个地下室。
2008年8月,他个人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向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提交了贷款290万元申请,贷款期限一年,贷款理由是他自己编造的,但是现在他记不清了。同时提交了他让山西晋文会计事务所编造的2007年的审计报告。接着,他又委托评估公司对采供站营业楼二、三楼房产、一楼三间门面房及他弟弟贾培胜的房产做了评估,共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左右,之后他个人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将采供站营业楼二、三楼房产、一楼三间门面房连同他弟弟贾培胜的房产抵押给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并在孝义市房产局做了他项权利登记,营业部批准了他的贷款申请。2008年9月份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将290万元款打进了凯州公司在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上,后他分多次全部提取。这笔款的去向是:2008年8月的时候,孝义市百货公司准备修一个孝百宾馆,时任经理王某寅和他是同学关系,因资金缺乏,王就让他投资一部分钱,将来孝百宾馆改制时可以按入股或者分红给他一定的好处,所以他就信任了王,将这290万元贷款全部投资到了孝百宾馆,绪果因为宾馆倒闭,投资的钱都套了进去。2009年8月,这290万元贷款到期后,他无能力偿还,他就给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重新提供了一套以凯州公司贷款290万元的贷款手续,没有真正的还钱而是贷新还旧,空办了下手续又转贷了一年。2010年8月15日这笔款到期后,孝义市信用社逼着他还款,没办法他就向朋友们借了290万元,还给了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因当时借款时说临时周转几天,所以他在还款当日就又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向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提交了贷款290万元的申请,贷款期限一年,贷款理由是他编造的用于凯州公司购买电器及纺织用品,并提交了他伪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编造的2009年的审计报告。之后他个人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将采供站营业楼二、三楼房产、一楼三间门面房连同他弟弟贾培胜的房产抵押给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并在孝义市房产局做了他项权利登记。2010年8月31日孝义市信用社营业部将这290万元打进凯州公司在孝义市信用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上,他就将这290万元款转账进了孝义市百货公司在孝义市信用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之后孝义市百货公司的会计给他开了一张120万元、一张170万元的两张现金支票,他取出款后还了他之前归还信用社贷款时和朋友们借的290万元款。这笔款快到期时孝义市信用社逼着他还款,因他只能归还10万元款,剩余款无偿还能力,2011年7月7日他又进行转贷的情况。
采供站东院位于在安阳路东面,距离新义街大约100米。仓库大门朝安阳路修建坐东向西,大门两侧各有一大间门面房,与大门平齐,沿大门进去北边的门面房隔出半间小房子做了门卫房,门卫房过去由西向东一字排开30间仓库,南边由西向东有8间临时搭建小平房(这些小平房过去是露天仓库,后加顶)。2000年12月他分流职工时采供站有17名在职职工,分别是他、郭某甲、薛某甲、古心爱、刘某丁、付志峰、王梅琴、蔚志刚、段勘娥、姜某甲、薛某乙、武功、梁小燕、赵德和、梁某甲、周双洪、张太生。他按采供站职工工龄长短,将采供站东院30间库房中25间分到职工个人名下,单位不再负担职工工资,让职工经营管理分到的库房,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集体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都由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对所分到的库房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出让处置权,分流完后3号、6号、7号和8号之间的小间、20号、21号大间共5间属于采供站,其中当时3号和6号用来储藏采供站商品,7号和8号之间的小间、21号库房空闲,20号邮电服务部租赁,这5间仓库一直由单位管理,有人要租就租出去了。南面的8间临时搭建小平房当时没有往出分,后来职工想占用和他说了就让占用了,还有外人租赁的。北面的门面是由武某甲租赁,南面门面当时没有往出租赁。2001年的租赁情况:2001年共收租金10100元。2002年共收租金14500元。2003年共收租金17900元。2004年共收租金17800元。2005年共收租金23000元。2006年共收租金21300元。2007年共收租金9600元。2008年应收租金10600元,实收9600元,其中顶了欠刘冬生的钢材款1000元。2009年共收租金10000元。2010年共收租金18500元。2011年共收租金19900元。2012年共收租金50700元。2013年共收租金46600元。2014年共收租金50100元。2015年共收租金3050元。2001年至今采供站东院共收租金383350元,其中郭某甲拿走54000元,他全部用来交采供站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实收租金329350元。采供站营业楼位于孝义市安阳路西面,也就是在采供站东院对面,共三层,坐西向东,一楼为门面房,共六间(大门洞以南5间,以北1间),最南面的3间门面房登记到了他妻子李新花名下,挨着的2间卖给了张某丁,大门洞以北的1间卖给了姜某甲。二三楼为办公房,每层由走廊分为东西两面,东面7间,西面6间,楼梯在西面,每层13间,两层共26间。出售情况:2002年初,他以采供站的名义将营业楼一层的2间门面房以17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丁。2001年3月他以采供站的名义将营业楼1间门面房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姜某甲,共收卖门面房款251200元。租赁情况:营业楼一层三间门面房和2楼、3楼办公室都是他以吕梁凯州公司的名义从2003年开始对外租赁的。租金都是他向租户收取的。一层门面共3间连在一起,算一大间。租赁情况:2003年至今采供站营业楼一层3间门面他应收租金658000元,实收租金358000元,顶了我个人欠账300000元。2003年以来采供站营业楼二楼、三楼租赁情况:2003年共收租金44600元。2004年共收租金6500元。2005年共收租金6500元。2006年共收租金28000元。2007年共收租金25000元。2008年共收租金20000元。2009年共收租金21000元。2010年共收租金31000元。2011年的租赁情况。2011年共收租金39000元。2012年共收租金40500元。此外,顶了个人借王某丁款6000元,顶了个人借杨某乙工资1000元。共顶账7000元。2013年共收租金38900元。此外,顶了个人借王某丁款6000元,顶了个人欠杨某乙工资1000元,共顶账7000元。2014年共收租金35900元,此外,顶了个人借王某丁款6000元,顶了个人欠杨某乙工资1000元,共顶账7000元,侯某欠租金4000元未交。2015年共收租金13500元,此外,顶了个人借王某丁款6000元,顶了个人欠杨某乙工资1000元;顶了个人欠田某乙款3000元,共顶账10000元。侯某欠租金4000元末交,武某乙欠租金12000元未交,候廷川欠租金5000元未交。2003年至今,营业楼二楼、三楼租金应收406400元,未交25000元,顶了个人欠账31000元,实收租金350400元。以上营业楼的租赁有的签订了书面合同,有的是口头协议。收据大部分有,但不全。采供站职工住宅楼位于采供站西院,坐北朝南,东面靠采供站营业楼,2004年秋天1-5层完工,共三个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有2套,共30套。2006年秋又加盖了第6层,这样总共成了36套,另还有36个地下室,每套住宅配1个。该证实一层共6套的销售情况,一层共实收售房款895544元。二层共6套的销售情况,二层共实收售房款1078570元。三层共6套的销售情况,三层共实收售房款1066305元,还有应交集体的49600元没交。四层共6套的销售情况,四层共实收售房款1077414元。五层共6套的销售情况,五层共实收售房款914226元。六层共6套的销售情况,六层共实收售房款1171343元。他共实收1-6层36户售房款应收6259002元,实收6203402元,剩余他欠49600元房款不准备再交了。1997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吕梁市供销社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站(采供站)经理。2000年正月初七采供站原任的会计李学文,得病去世了,所有的财务资料也没有移交。采供站除在农行有500多万元本金的贷款外,收支平衡,也没结余。之后至今再无会计,再未建账,收入支出都由他负责经管,与之前的账再无关系了。2001年以来,采供站出租东院收入383350元(其中我收329350元,郭某甲收54000元)、出租营业楼二、三楼收入350400元、出租营业楼一楼三间门面房收入358000元,出售职工住宅楼收入6203402元,出售营业楼一楼三间门面房收入251200元。除此之外,采供站还有以下收入:1、2003年处置采供站库存积压商品收入40467元。2、修建采供站营业楼时上级财政拨款130000元。3、2006年兴日小区修建时遮挡了采供站职工住宅楼的阳光,给采供补偿款100000元。4、修建营业楼时借他朋友王晓冬100000元(2003年在预收住宅楼房款中归还)。此部分收入共计370467元。2001年1月至2015年4月退休时,采供站实际收入共计7916819元,其中经郭某甲收54000元,经他收7862819元。另外还有他将采供站应收的租金332000元顶了个人的欠账了,还有他买了采供站一套房子,应交2196000元,实交170000元,少交了49600元。他共利用担任吕梁市供销社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站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元2629841.10元。
采供站是从2003年7月开始交医疗保险。单位替职工交了2004年1月-2006年12月、2012年1月-2012年12月共4年的医疗保险个人部分。2013年的医疗保险至今个人部分和集体部分都没有交。采供站的养老保险是从1997年1月开始交的,1997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款1997年就交了。单位替职工交了1998年1月-2000年12月、2003年1月-2006年12月共7年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采供站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共计支出2003年7月至2006年12月医疗保险集体、个人部分14072元。2003年收采供站职工2003年7月一12月医疗保险个人部分17人共408元。实际支出13664元。2006年12月前的养老保险交纳情况,采供站在职职工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养老保险全部交纳了,采供站共收职工上交24900元,支出244830元,实支出219930元。2007年1月-2010年12月采供站实际支出医疗和养老保险231439.60元。除薛某乙、张太生外,其余职工的养老保险交至2010年12月。另所有职工的医疗保险交至2012年12月。2011年采供站向职工收了2011年1-12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款的个人部分,其中养老保险收的18925.5元,医疗保险收3904.5元,收22830元。2011年1月以来集体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共计支出58768.8元,采供站实际支出35938.80元。综上,采供站共计支出职工医疗、养老保险625502.40元,收职工医疗、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共计124530元,实际支出500972.40元。另外,他应交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医疗、养老保险个人部分6618元由单位集体替他垫交,也就是说他欠单位6618元。蔚志刚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医疗、养老保险个人部分3690元由单位集体替他垫交,也就是说蔚志刚至今欠单位3690元。他、武功、古心爱2010年12月以后至退休时的养老保险集体、个人部分都是他们退休时自己交的。他修建营业楼及住宅楼时没有建账,具体花费他说不上来,但是北京京诚博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
抽逃出资罪证据如下:
书证
现金支票、付款券别登记证实凯州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30日、10月31日、10月8日、10月25日,各支5000元。2002年8月11日,支9000元;2002年8月28日,支2万元;2002年7月5日,支60万元;2002年7月9日,支35万元。可以证实截至2002年7月4日验资完毕后,贾培禄于3日内抽回资金达95万元。至2002年底即99.9万元支出。
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他经营孝义市消防器材销售维修中心。2002年7月法人代表是他妻子姜某甲,但是实际上一直由他经营。贾培禄注册成立吕梁凯州公司的时候和他借了35万元,当作注册资金,当时贾说验完资后马上还他。2002年7月9日贾给他开了一张转账支票,金额35万元,单位是孝义市消防器材销售维修中心。当日他到工行营业部取得这笔钱。因为是大额取款,还让工行的领导梁普生签了字。当天我取了35万元,当时由于法人是姜某甲,所以支票上就盖上了姜某甲的名章及他们门市的公章。
(三)被告人贾培禄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内容:凯州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是他向朋友借的,验完资以后他就取出来还了。
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证实控方指控被告人贾培禄利用自己系采供站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采供站财产共计2597517.44元的事实;也可以证实被告人贾培禄为了躲避采供站债务,经报原吕梁地区商贸企业体制改革办公室及原吕梁地区供销社联合发文同意其设立新企业及企业改制方案。于2002年7月10日,被告人贾培禄以自己及妻子李新花为股东,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向吕梁市工商局申请设立了凯州公司。成立凯州公司时,被告人贾培禄借款100万元人民币进行注资,在2002年7月4日验资报告通过后,次日开始被告人贾培禄就将注册资金中99.9万元取出归还欠款。故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的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但对控方指控被告人贾培禄非法侵占公司财产280万元,经查控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贾培禄私自以伪造手续登记在其妻李新花名下的3间门面房、西院办公楼二三层每层13间共26间及贾培禄之弟贾培胜位于孝义市永盛路梁家庄小区10号楼1号的房产抵押给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并在孝义市房产局做了他项权利登记,三处被抵押房屋总价值为650万元。后以凯州公司的名义向孝义市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290万元,于2009年至2011转贷3次,直到2011年只还了10万元本金。2010年7月,被告人贾培禄取得孝百宾馆的经营权,并以其个人的名义注册成立吕梁孝义孝百宾馆有限公司经营孝百宾馆,孝百宾馆700万元债务中包含被告人贾培禄以凯州公司名义借给孝义百货公司的290万元。从控方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被作为抵押的房产还有贾培禄之弟贾培胜的房产一处,其余两处抵押房产应为采供站的房产,而被告人贾培禄利用职务便利可侵占的财产应为采供站的房产,不应包括其弟贾培胜的财产,但本案中控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采供站的两处房产具体价值,故无法确定被告人贾培禄实际侵占采供站财物的价值,控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综上对控方指控被告人贾培禄犯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予以采纳。但对控方指控被告人侵占采供站280万元财产,因控方所提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贾培禄庭审时所作的辩称,又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其所作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方关于290万元银行贷款问题的意见,并且认为公诉机关该项指控职务侵占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其辩称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方关于凯州公司的性质问题,关于以采供站资产收益抵顶个人债务331000元的问题、关于修建职工住宅楼的问题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并且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对辩方关于抽逃出资的问题及凯州公司的性质并不属于实缴制类公司的辩称,经查凯州公司成立时被告人贾培禄借用资金注入,在凯州公司成立后其将抽出,明显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